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统分关系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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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有关农业经营体制的研究综述

当前学术界围绕农业经营体制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本节从多个方面对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相关代表性文献进行梳理,整理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历史变迁,分析其发展规律,总结已有文献对完善农业经营体制的建议。

一 农业经营体制历史变迁的相关研究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此之前,我国的农业经营体制经历了多个阶段的演变。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思考和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历史变迁,分析、把握变迁的规律。对有关观点进行梳理,有助于深入了解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来龙去脉,从而进一步深化对我国农村改革的认识。

(一)变迁过程

综观当前研究,学者们对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时间段划分有着不同的看法。

胡小平、钟秋波(2019)以1978年为界,把新中国成立70年来的变迁简单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个体分户经营向集体统一经营的演变(1949—1977年),第二个阶段是从集体统一经营回归到家庭承包经营(1978年至今)。而其他学者对时间段的划分则更为细致。刘笑萍(2009)认为,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经历了几次大的变革。一是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成立农村互助组,拉开了合作化序幕。二是1953年12月起建立合作社,掀起合作化高潮。三是1958年8月起成立人民公社,实现人民公社化。四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形成了目前“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经营制度。赵光元等(2011)认为,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建设和改革历程,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经历了从家庭经营制、合作制、人民公社制到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制的演变。第一个阶段(1949—1952年)是以土地农民私有为基础的家庭经营制,第二个阶段(1951—1957年)是农业合作化运动所催生的合作制,第三个阶段(1958—1982年)是以“一大二公”为特征的人民公社制,第四个阶段(1978—现在)是改革开放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董志勇、李成明(2019)仅认同赵光元等(2011)对第一个阶段的划分,即1949—1952年是“农民所有,自主经营”的个体经营体制,但第二个阶段(1953—1978年)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经营体制,第三个阶段(1979—2012年)是“家庭承包,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四个阶段(2013年至今)是完善基本经营制度、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阶段。郑淋议等(2019)认同董志勇、李成明(2019)对第三四阶段的划分,提出第一个阶段即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合作经营阶段应是1950—1955年;第二阶段即集体所有制下的集体经营阶段应是1956—1978年。

总的来看,当前的争议主要集中在1978年以前农业经营体制的两个阶段的划分上。1978年和2013年是公认的时间节点,这是由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坚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二)变迁规律

农业经营体制变迁往往基于一定的社会背景,学者们通过对变迁的历史背景进行分析,从中梳理变迁规律。纵观相关研究,达成的一个共识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变迁,既有强制性变迁过程,也有诱致性变迁因素。1978年之前主要表现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和集体化特征, 1978年之后则体现出了诱致性变迁和市场化特征(赵光元等,2011;罗必良、李玉勤,2014)。

具体来看,赵光元等(2011)认为,1978年以前的变迁是“由分到合”的“强制合作”过程;而1978年以后的转换则是兼顾统分、以市场化为取向。从家庭经营制到合作制,是由于当时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中国现实要求,必须调动农民的劳动互助积极性;从合作制到人民公社制,是由于希望继续通过生产关系的变革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并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从人民公社制到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是由于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体制弊端日益显露,农民的忍耐到了极限。强制性变迁主要体现的是国家意志,而诱致性变迁则主要体现的是人民(农民)的意愿。

罗必良、李玉勤(2014)也持有类似的观点,认为1978年是制度演变动力的分水岭。不同的是,他们从农村土地制度入手,分析农业基本经营体制的演变主线,理出三条清晰的演变路径:一是从人民公社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合一”,到家庭经营制的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并进一步由以所有权为中心的赋权体系向以产权为中心的赋权体系转变;二是从改革初期承包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合一”,到要素流动及人地关系松动后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并进一步由以保障农户的经营权为中心的经营体系向以稳定农民的承包权为中心的制度体系转变;三是从小而全且分散的小农经济体系,到适度规模与推进农业专业化经营以改善规模经济和分工经济,并进一步在稳定家庭承包权、细分和盘活经营权的基础上,向多元化经营主体以及多样化、多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转变。

吴菊安、祁春节(2016)则把农业经营体制变迁的动因大致归为3种: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国家政策的引导、农业发展环境发生变化尤其是有效耕地面积日益减少和农业科学技术的进步。在农业发展初期,政策起着先导性作用,当农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生产技术起着先导性作用。

二 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相关研究

确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突破和重大成果之一。总体看来,双层经营体制在实践中体现出普遍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对促进农业生产恢复发展、农村社会繁荣稳定、农民生活条件持续改善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形成背景

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根本性转变,证明了高度分散的家庭经营和高度集中的统一经营都有其局限性,难以适应我国农业生产的特点。双层经营体制的出现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梁涛(1994)提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广大农村建立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形式的农业经营体制早在20世纪50年代农业合作化时期就开始出现了。1953年合作化初期,一些规模较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开始出现经营管理不善、劳动组织不好、分配工作不合理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部分农民和基层干部开始尝试生产责任制,建立了包工责任制和包工包产责任制,这是统分结合经营体制建立的先声。1956年,领导农业生产和农村工作的邓子恢同志从理论上深刻论述了包工包产责任制,主张社与队之间、队与组之间、组与组员之间可以建立一种多层次的统分结合。1958年,为解决人民公社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邓子恢在多省开展调研后重申:产包到队、工包到组、田间管理包到户,农业生产责任制和产量结合到一起。作者认为,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生产责任制是在合作化时期生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之上,是农业生产的经营管理体制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完善和突破。

张晓山(2018)也认为,家庭承包经营并不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生事物。而是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包产到户,20多年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但始终名不正言不顺,成不了气候,这是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意识形态所决定的。而改革开放后家庭承包经营之所以能从星星之火成为燎原之势,得益于1978年5月开始的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这场讨论冲破了“两个凡是”的严重思想束缚,推动了全国性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解放运动。正是在思想解放的大环境下,家庭承包经营这样发自于基层的制度创新才有可能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发展和壮大。

(二)发展阶段

双层经营体制在确立以后,不断调整完善,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后,多种经营形式共同发展,进一步丰富了双层经营体制的内容,赋予了其新的内涵,使我国的农业经营体制不断焕发出新的活力(韩俊、宋洪远,2019)。

毫无疑问的是,在提出之初,可谓一波三折,经历了三年的政策争执期,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出台标志着这场争执落幕。赵树凯(2018)认为,在确立农民自主选择的政策原则之前,经历了三种政策形态:1978年12月到1980年9月,实行“一刀切”政策,即对于包产到户一律否定;1980年9月到1981年3月,实行“切两刀”政策,即贫困地区可以搞,一般地区不要搞;1981年3月到1982年1月,实行“切三刀”政策,即贫困地区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中间地区实行“统一经营、联产到劳”,发达地区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经历了不同意见的交锋和演变之后,双层经营体制逐渐发展完善。

从多年的实践来看,在双层经营体制的内部,“统”与“分”的发展并不平衡。有的学者根据发展重点、强调程度和结合程度,把2013年以前双层经营体制的发展过程大致分为低级(萌芽)、中级(起步)、高级(深化)三个阶段(邓大才,1998;刘笑萍,2009)。第一个阶段(1980 —1994年)双层经营体制比较低级,是萌芽和摸索阶段,统与分是低层次结合,为充分发挥农户生产经营积极性、解放生产力,解决当时最棘手的粮食问题,本阶段更强调分。第二个阶段(1994年到较长阶段)为较为完善的中级阶段,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稳定分)的基础上,完善和加强统的功能,在这一阶段,发展集体经济尤为重要。第三个阶段即双层经营体制的高级阶段,突出标志是统分二者共同促进,使集体经济不断壮大,农民收入不断增长,直至完成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的跃迁。

有的学者则基于对中央文件的梳理和解读,从政策角度梳理双层经营体制的发展历程(农业部经管司、经管总站研究组,2013;谭贵华,2014;王立胜,2019)。随着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出台,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通过联产承包责任制形成的“分散经营和统一经营相结合的经营方式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分户的家庭承包经营只不过是合作经济中的一个经营层次,是一种新型的家庭经济”。1987年中央对“完善双层经营,稳定家庭联产承包制”做了较为深刻和全面的阐述。对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在稍加调整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明晰,并形成了更为规范的表达。1991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首次明确:“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1998年10月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对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做了重新界定,表述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强调了在双层经营体制中,家庭承包经营是基础,不能动摇这个基础。1999年修正的《宪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2002年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指出,“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把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进一步强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2018年7月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通过法律的形式规范了农业合作社的组织构成,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了更多可能。

张东生、吕一清(2019)则结合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从农业经营体制、农户土地权能、农业经营形态三个方面进行系统梳理,以探究其发展演变的历程。一是形成阶段(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中后期),农业经营体制由“生产责任制”向“双层经营体制”转变,农户获得债权性质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家家包地、户户种田”的农业经营形态基本形成。二是确立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末),农业双层经营体制日益完善,确立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巩固发展农户“生产经营自主权”,探索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新路径。三是完善阶段(21世纪初—2012年),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户土地权能由债权向物权转化,农业经营形态日益多元化。四是新发展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针对“三农”领域存在的“农业边缘化”倾向,中央通过创新农地产权制度,构建现代农业体系,巩固与创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日益完善。

(三)发展主线

通过对双层经营体制不同发展阶段的分析,学者们从中梳理出了发展的主线。

赵树凯(2018)集中研究了政策提出之初的发展情况,认为1978—1982年政策争执的核心问题是发挥集体优越性和调动农民积极性的关系。“一刀切”的政策规定无视农民积极性;“切两刀”和“切三刀”的政策主张,设想既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也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但具有浓厚的空想色彩。唐忠(2018)认为,1978年以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变迁,是在保持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寻找更好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集体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核心是探索组成集体的成员之间持有土地权利的方式,从而更好地促进农业与农村的发展。

一些学者则从农业经营体制的概念内涵、集体成员获得的土地权能、农业经营的具体形态三个维度,分析改革开放后农业经营体制的演变主线。一是农业经营体制从人民公社体制下“两权合一”的“生产责任制”,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两权分离”的双层经营体制,并进一步向“三权分置”下的现代农业体系发展。二是农户土地权能由债权性质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向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变。三是农业经营形态由单一化、同质性的小农经营向多元化、异质性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转变(张东生、吕一清,2019;叶兴庆,2018)。与这一观点略有区别的是,彭海红(2012)认为,双层经营体制的演变主线,除了以上三个方面外,党中央还一直致力于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强集体统一经营层。

丁关良(2018)的研究则相对更加细致,他认为,双层经营体制的发展主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双层经营体制确立和提法的变化,从1983年“分散经营和统一经营相结合的经营方式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到1998年提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二是统一经营层次方面发生的变化,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经营发展为多元主体、多种形式并存的多方位统一经营。三是分散经营层次方面发生的变化,从单一的小规模农户家庭经营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多元经营转变。四是家庭承包农户取得权利保护的变化, 2007年《物权法》明确家庭承包农户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五是家庭承包期限的变化,从1984年“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到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六是承包地调整规则的变化,从1984年自由调整时期到法律规定原则上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七是承包农户是否交承包金的变化,农户承包耕地从要交纳农业税到得到各种农业补贴。

(四)双层经营体制长期存在的必要性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双层经营体制这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上升到了“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的高度。可见,双层经营体制具有长期存在的必要性,学界对此研究较多。笔者分别从理论与实践层面、家庭经营与统一经营层面,对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

1. 理论与实践层面

理论层面。双层经营体制是对以往僵化观点的重要突破,它既否定了效率低下的人民公社旧体制,又不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具有良好的制度功能(张士杰、曹艳,2013)。双层经营符合合作经济的本质与原则,体现在它以土地集体公有为基础,以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为前提。家庭承包经营能统一协调完成规模小的承包户无法完成的重要生产环节,适应农业再生产的特点。农业的弱质性、比较利益低的特点是双层经营体制存在的社会和经济依据(谢茹,1995)。另外,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两个飞跃”思想明确地提出和肯定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济体制在实现我国农业“两个飞跃”中的地位和作用(韩荣璋,1997)。

实践层面。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符合农业生产特点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能够容纳和支撑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农业生产力,符合世界农业现代化提高组织化程度的发展趋势(农业部经管司、经管总站研究组,2013)。双层经营体制有力地促进了农业高速增长和农产品供给的全面好转;促使了农民收入的快速增长,绝大多数农民的温饱问题得以解决;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有力地推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在城市改革全面展开之前,率先在农村发育出了农户和乡镇企业等具有良好机制的经济主体,为发展市场经济奠定了基础,为加快整个经济体制改革起到了超前突破和示范的作用(谢茹,1995)。

2. 家庭经营与统一经营层面

家庭经营层面。家庭经营与农业生产特征相适应,与当时的农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与血缘关系、历史关系相适应。考虑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必须让家庭经营重新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孔祥智、刘同山,2013;农业部经管司、经管总站研究组,2013)。家庭经营并不是农业进入现代经济的制度性障碍,相反却表现出普遍的活力与广泛的适宜性。坚持其基础性地位符合尊重客观规律与尊重群众意愿的统一,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也符合广大劳动群众的意愿(李尚蒲, 2013;蒋永穆、赵苏丹,2018)。

统一经营层面。“统”是“分”的保障,克服家庭经营的不足,巩固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必须完善和发展统一经营。集体经营妥善解决小农户分散经营导致的组织化程度低、抗御风险能力弱等问题,有利于促进农田水利基本设施的建设,有利于促进土地流转,有利于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张士杰、曹艳,2013;农业部经管司、经管总站研究组,2013)。加强集体经济实力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是振兴贫困地区农业的必由之路,是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推动力,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坚强后盾(习近平, 1992)。

关于双层经营体制长期存在的必要性的主要文献整理如表1-3所示。

表1-3 关于双层经营体制长期存在的必要性的研究

表1-3 关于双层经营体制长期存在的必要性的研究续表

三 创新与完善农业经营体制的相关研究

推进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尤为必要,是激发农村发展内生动力、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加强和创新乡村治理的需要。众多学者结合当前双层经营体制面临的困难问题,对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展开了大量的研究。

(一)困难问题

双层经营体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条件的变化也出现了不协调、不适应,面临新的问题。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大量研究和探讨。笔者分别从政策本身设计和执行层面、外部形势需求变化层面对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

1. 政策本身设计和执行层面

由于涉及众多主体和利益关系,双层经营体制在如何清晰界定农户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的边界等诸多问题上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张红宇,2008)。而且现有体制发展的不平衡性日益显现,农村集体经营的“统”在经营目标、经营体制、经营方式上都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农户的要求,无力发挥“统”的功能(张士杰、曹艳,2013;朱启臻、杨汇泉,2008)。家庭层与集体层缺乏内在的联系机制,这使得国家对农业的发展计划、战略协调难以顺利实现(谢茹,1995)。农户生产的超小规模和无序性、社区服务的内容局限和封闭性、农业经营的产加销脱节和内外贸分离影响了我国农业市场化、国际化进程(邵峰, 2003)。

2. 外部形势需求变化层面

新形势新需求对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的要求越来越高。工业化、城镇化加速给“三农”带来新挑战,农业副业化、农户兼业化、农业劳动力老龄化日趋明显,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缓慢(叶兴庆,2013;孔祥智、刘同山,2013)。农产品需求刚性增长,要求不断提高耕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要求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市场化、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要求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夏玉莲, 2016;王立胜,2019)。国家、集体与农民关系深刻变革,要求重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要求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和层次(张红宇,2008)。关于双层经营体制面临的困难的主要文献整理如表1-4所示。

表1-4 关于双层经营体制面临的困难的研究

表1-4 关于双层经营体制面临的困难的研究续表

(二)思路研究

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必须要有新思维,系统研究创新方向与重点,明确推进思路。当前,学术界大致明确了以下思路。

一是必须要准确领会党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内涵,科学界定创新目标,合理界定创新内容,积极回应农民和农业发展的诉求(谭小芍,2015;朱守银,2018)。始终坚持和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创新必须坚持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鼓励各地大胆探索。二是必须坚持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这一前提。坚守党在农村的政策底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能轻易动摇,要保持长久不变(唐忠,2018;张晓山,2018)。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的前提下,加强统一经营,有效解决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小生产与大市场衔接不畅的问题,从而真正实现“统分结合”(谭贵华,2014)。

除以上思路外,综观相关研究,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张红宇(2008)提出,理想的经营制度框架应体现六个方面的基本取向:经营制度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双层经营有机结合并富有弹性,生产经营主体明确并充满活力,产权关系明晰并形成制度,集体经济不断壮大并健全功能,农民持续增收并缩小收入差距。叶兴庆(2013)提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总的思路是:“守住两条底线、把住两个着力点。”“守住两条底线”,一是要守住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条底线,这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二是要守住提高土地产出率这条底线。“把住两个着力点”,一是要把住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这个着力点,必须处理好发展家庭农业与发展公司农业的关系。二是要把住发展多元服务主体这个着力点,以前主要是靠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经营”,今后应更多地依靠公益性服务体系和多元化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来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

(三)政策创设

学者们大多围绕以下三个方面提出了协调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政策。通过对这三个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突破,建立起与现代农业相适应的农业经营体制。

1. 提高规模化经营水平,解决农地细碎化问题

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选择,要鼓励多种形式、多种内容的规模经营,如联户经营、农民合作社经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经营等(孔祥智、刘同山,2013)。土地流转是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路径。农地产权制度层面,要积极推进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从法律基础、法律保障、法律惩罚三个层面研究促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法律机制(蒋永穆、赵苏丹,2018;夏玉莲,2016)。丁关良(2018)提出,必须明确家庭承包之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为唯一性的用益物权,确权登记颁证赋予农户有法律保障的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赋予农户更完整的、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

2.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谁来种地”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新理念、新方法,掌握新的农业生产技术,具备规模经营的条件,在推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中应发挥主体作用,正确引导和合理扶持各类新型主体的健康发展,可以为农业和农村改革发展注入新的活力(陈淑玲、侯代男,2019)。张广辉、方达(2018)提出,通过推进职业农民培训、完善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和引入PPP模式等手段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困境,有助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政府应积极培育在乡小农为新型农业职业农民,消减和调整对农民合作社的扶持,促进种养大户规模化经营和家庭农场集约化经营,以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立,充分发挥其对我国农业发展的正面带动作用,促进其可持续发展(谷小勇、张巍巍,2016)。

3. 加快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解决统一经营不足问题

农户分散经营的现状还会长期保持,因此健全各种类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农村双层经营的创新形式,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形成多元化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杨汇泉、朱启臻,2008)。借助于农业服务组织,小规模经营同样可以实现农业现代化,实现农地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使农村社会各阶层共享农业发展成果。即农村能人为中坚农民和普通农户提供技术指导、农产品销售等服务,中坚农民和普通农户仍拥有农地等生产资料,可凭此获得农业收益。在社会化大生产的背景下,政府引导下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户”模式使农业小规模经营依然具有生命力和竞争力(赵晓峰、赵祥云,2016)。

(四)实践探索

数十年来,我国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实践探索从未停滞,各地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实现形式,成功的案例亦类型多样,但都未改变家庭承包的基础性地位。蒋永穆(2017)提出了划分其实现形式的三个层面:农地产权制度层面、农村基本经营组织层面和农村分散经营上的统一经营层面。由此将各地不同的实现形式划分为四种基本类型,即高度集体型、合作经营型、统一服务型和承包经营型。

1. 高度集体型

具有高度集体化的特征,土地等生产资料均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不实行承包经营,没有分田到户,实行“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强统一服务”。典型案例如江苏省江阴市华西村。1979年,全国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华西村细致体会中央文件精神,深刻思考改革方略,最后得出:中央政策讲“宜统则统,宜分则分”。只要有利于发展,分也对,统也对。华西村人多地少、工业发达、集体家底厚,分田到户不符合实际。华西人创造性地提出,全村500多亩良田由30名种田能手集体承包,绝大多数劳动力转移到工业上去。这一做法为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华西村在集体所有的形式上又加入了现代企业的股份理念,集体经济占大股,全村劳动力全部由农民转变为企业工人,并在企业中拥有股份,每年可以根据企业收益情况按股分红。集体经济模式在管理上具有较高的效率,促进了华西村的发展(彭维锋,2011;汪丽娟、明敏,2015)。

2. 合作经营型

在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的基础上,由各类基本经营组织在农业生产经营环节采取合作制、股份制、社区股份合作制和土地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的合作与联合,实行“土地共有、合作经营、强统一服务”。典型案例如四川省崇州市。崇州市隶属于四川成都,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持续扩大,“农业边缘化”倾向愈加严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崇州逐步探索出了“农业共营制”经营模式,即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户为核心主体,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职业经理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模式。其主要创新环节包括:创新培育机制,建立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尊重农民意愿,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强化社会化服务,建立“一站式”服务超市。有效破解了家庭经营应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瓶颈,以及统一经营层次被弱化的问题,增强了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罗必良,2014;王成龙,2018)。

3. 统一服务型

以家庭分散经营为主体,同时通过村集体、龙头企业和农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加强和完善社会化统一服务。实行“土地承包、分散经营、强统一服务”。典型案例如天津蓟县毛家峪村。天津蓟县毛家峪村集体经济基础差、工业基础弱、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2000年,村民的人均年收入仅有2000元,2008年则达到了3万多元。这得益于该村以发展家庭经济为突破口,通过为家庭经济提供社会化服务逐步增加集体积累,村民收入快速增长,村民福利不断改善。毛家峪村确定了以城市中老年人修身养性为重点的旅游发展方向,打造长寿度假村。依靠村集体,为分散的农户家庭旅店搭建起规模化、标准化的平台:由村集体统一制定标准、统一定价、对客源作统一管理和统一分配,村集体还负责组织旅游户经营者和接待服务人员进行接待礼仪、客房服务和农家菜肴制作等方面的培训,形成了村办景点和农家院旅游户为一体的旅游产业规模。这既避免了农户之间的恶性竞争,又提高了声誉,对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实力起到了关键作用(彭海红,2011)。

4. 承包经营型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实行形式,主要是以分为主的统分结合或有分无统的类型,实行“土地承包、分散经营、弱统一服务”。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地区最为普遍存在的一种实现形式。典型案例如上海松江粮食生产家庭农场。上海松江在发展粮食生产家庭农场方面早就名扬全国。为破解“谁来种田、怎样种田”的问题,2007年起,松江区创办粮食生产家庭农场,以农户家庭为经营主体,主要依靠本地家庭劳动力,实现生产规模化、专业化和集约化,提高农业生产水平,粮食生产经营成为农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上海松江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具有四个主要特征:一是家庭经营;二是规模适度,土地规模与经营者的劳动生产能力相适应;三是一业为主,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于农业收入;四是集约生产,有效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上海的探索和实践,给全国创新农业经营形式、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新鲜的经验和有益的启示(陈锡文,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