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等教育研究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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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办高等教育评估的现状

1.民办高等教育评估的开展

我国高校评估活动始自1983年教育部在武汉召开的高教工作会议。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国家及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高等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教育管理部门要组织教育界、知识界和用人部门定期对高等学校的教学水平进行评估,对成绩卓著的学校给予荣誉和物质上的重点支持,办得不好的学校要整顿以至停办。”1990年10月,国家教委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高等教育评估方面的法规性文件,是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工作开始走向规范化的标志。在“八五”期间,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课题中设立了国家级重点课题《有中国特色的高教评估制度和政策研究》,下设子课题《普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该项目1995年完成,为指导高等普通专科学校的评估,促进专科学校健康发展提供了依据。一段时间来,这一评估体系一直是国家教育部高等专科学校评估的指导性文件。由于当时民办普通高校数量很少,没有其他的标准可用,民办普通高校的评估,基本上也采用了这一体系(民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的设置,采用原国家教委1993年颁发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随着改革开放和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特别是1999年国家实行高校扩招、加快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政策以来,高等教育快速发展,发展格局出现了较大变化。尤其是2001年普通高等专科学校设置审批权下放之后,大量的民办普通高等教育机构以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面貌上报审批,成为普通高等专科层次学校的主体,对传统的大学培养模式构成了较大的挑战。

为适应这一变化,教育部高教司于2000年下发了《高职高专教育教学工作合格评价体系(征求意见稿)》(教高司函〔2000〕49号);2003年教育部高教司又下发《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教高司函〔2003〕16号),并在许多省市开展评估工作。这些评估试点文件考虑了一些高校发展的具体情况,但限于时间和条件,对民办高校的实际情况考虑仍然较少。

对于民办高校的教育评估,各地目前做法不一。对于民办普通高校,一般都直接采用高职高专同等的评估标准,近几年来更是如此,这当然有失偏颇。对于以前的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和自学考试学校,目前只有少数的几个省市,如北京、陕西等地这一类学校较集中的地区举行过评估试点。北京市2002年将评估结果公布于社会,同时宣布部分不合格学校的名单。这些试点,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进行了规范性的评价,为全面开展民办高校的教育评估提供了基础。

2.民办高校教育评估存在的问题

多种原因的影响,使得我国目前民办高等教育的评估起步较晚,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本文仅就最突出的问题作简要梳理。

——缺乏相应的评估标准。在近20年的高等教育评估工作中,国家曾经出台了几套针对公办高校的评估标准,对高等学校的教学工作和办学水平进行了评估,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民办高校的办学层次、培养的具体目标、培养规格不会与公办高等学校完全一致,如果用这个标准去评估民办高校,不符合我国高等教育多样化发展的格局,一则难以实施,二则实施了效果也不好。民办教育评估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评估的内容和指标体系,应该有自身的特殊性。

——政府在评估中权力过大。在评估工作中政府拥有绝对的权威性,由政府部门通过行政手段领导、组织和实施的教育评估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中介机构的民办高等教育评估基本上得不到认可。但是,这种完全由政府来组织的评估形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首先,全国实施高等教育的民办高校数量3种类型共1300多所,仅仅依靠政府组织评估是力所不及的;其次,由政府独家控制评估权,缺乏监督和竞争的机制,相对降低了评估的客观公正性和科学性;再次,政府在具体的评估中干预过多,必然削弱其对评估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和控制的能力,不符合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最后,政府过度参与民办高等学校教育的评估,在客观上抑制和削弱了民办高校的主动性和灵活性,不利于民办高校办学的创新和发展。

——评估的信息来源渠道单一、封闭。教育评估的理论研究表明,多渠道的信息来源有利于提高评价的准确性。但是,目前我国的各类高校教育评估一般以学校自评材料为主要信息来源,专家组在此基础上作验证工作,至于民办高校的社会声誉和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应岗情况、对区域发展的影响和贡献等外围信息几乎没有涵盖,甚至对统计、档案、人事等部门的数据、资料都极少利用,这就使得评估的科学性无法得到保证。同时,评估过程和评估结论封闭性过强,透明性不够,评估过程中,评估主体所采用的数据来源、评估方法、评估质量指标体系等缺乏透明度;评估结束后,评估结果都只是让被评学校的领导知晓,一般并不向社会公布。

——评估法规体系不完善。我国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明确提出实行教育评估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也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但是在民办高校教育评估法制建设方面,还基本上是空白一片,政府和民办高教中介机构的评估无章可循。

——中介评估机构影响力不够。中介性民办高校教育评估是相对独立的评估主体,它使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与政府、社会之间发生关系,并对三者的关系起到协调和平衡的作用。由于中介性评估由独立的评价机构承担,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因而可以克服行政性评估中难以避免的种种缺陷,做出较为客观、公正的价值判断。目前全国的中介性的高等教育评估机构仅有六七家,评估的影响力量不大,也存在与政府部门关系过于密切等问题。

——学校内部的自我评估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民办高校内部开展的以教学为主要内容的经常性自我评估活动,是整个教育评估活动的主体和基础,也是学校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然而,高校对政府组织的外部评估的权威性高度重视,对学校内部的经常性自我评估却往往忽视,还没有实现从“要我评估”变为“我要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