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库与明代财政制度演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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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明代内库的皇室财政专属化演变[157]

关于明代“内库”[158] 财政职能及隶属关系,各种历史文献记载存有诸多矛盾。比如,永乐帝曾宣称,“内库所贮皆天财,待赏有功,虽朕不敢妄费”,[159] 表明内库财物主要用于赏功;而明末崇祯帝则认为,“内库岁额,原系上供”。[160] 成化时期监察御史阮玘认为内库财物当“备兵荒不虞之需”,[161] 而万历时期的户部官员则认为,“凡天下财赋贮之内库者,专备制作、赏赉之需,而宫中之用咸给之”。[162] 又比如,光宗时期户部尚书李汝华称,内库中的“十库钱粮……如甲、丙、丁字及承运、广惠等库,臣部所入也”,[163] 而其后的熹宗却称“金花及十库、供用库、宝和店钱粮俱系上供”。[164] 再者,据《诸司职掌》,内库中的外承运库及甲、乙、丙、丁、戊字等库均为户部衙门,[165] 正德《明会典》记载“内府十库”由户部广西清吏司带管,[166] 然而,据万历《明会典》,“十库”中的乙字库隶属兵部,戊字、广积、广盈库则属工部。[167] 此外,有关内库中金花银的归属问题,史料记载也相互矛盾。巡视太仓兵科给事中万象春等认为,金花银“贮之内库,专供御前之用”。[168] 然而,户科给事中官应震、山东道御史金汝谐等认为内库金花银原属户部太仓库,当“以太仓故物还之太仓”,从而为北边军镇提供军饷。[169] 清代官修《明史》则认为:“正统元年改折漕粮,岁以百万为额,尽解内承运库,不复送南京。自武臣禄十余万两外,皆为御用。所谓金花银也。”[170]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关于“内库”功能的各种矛盾记载,纵贯有明一代。从人员看,既有出于皇帝说法者,也有出于官僚士大夫言路者;从史料来源看,则都是明代重要史籍。迄今,学术界尚未对这种矛盾现象进行过解释。虽然学术界对明代内库中的内承运库和金花银及某一特定时期的内库进行了一定研究,[171] 还有一些学者在研究其他问题时对明代内库给予一定关注,[172] 在明代皇室财政、宫廷财政方面,学界成果也颇丰,[173] 但是尚未有人从内库角度对明代皇室财政与国家公共财政之间的制度关系演变进行梳理。

鉴于此,本节特对明代内库中皇室财政与国家公共财政问题进行长时段考察,对上述史料中的矛盾现象进行解释,并指出,有明一代,内库财政制度呈现出明显的向皇室财政专属化演变的趋势。

一 明初内库中皇室财政与国家公共财政的混合

明初的内库是皇室财政与国家公共财政的混合体,且国家公共财政收支在内库财政中占据重要地位。

第一,从内库管理看,它在洪武时期经历了一个从皇室财政与国家公共财政混合不分到二者具有比较明晰界限的发展过程。

洪武前期,朱元璋渐次增设内府各库,且基本交由宦官管理。洪武二年,朱元璋规定担任“内府库”大使、副使的宦官人数;洪武六年,改“内府库为承运库,仍设大使、副使,皆以内官为之”;洪武八年,“以内府钞库为宝钞库……设大使、副使各一人,以内官为之”;洪武十一年,甲、乙、丙、丁、戊字库设大使、副使;洪武十六年,内府宝钞库被分为广源库、广惠库,其大使、副使“俱以流官、内官兼之”。[174]在当时,除粮食之外,各地运往都城的赋税基本存储于这些库中,因此内库同时负责皇室开支与国家公共开支,且皇室财政与国家公共财政的界限非常模糊。

不过,洪武十七年,朱元璋对内库的管理进行了重大改革,在内库内部对皇室财政与国家公共财政进行了一定分隔,扩大并明晰户部官员对内库下辖子库的管理权。首先,他规定“内承运库掌供御金、银、缎匹等物……司钥库掌皇城各门管钥”,其大使、副使“皆于内官内选用”。其次,“外承运库掌收金、银、缎匹等物,[175] 甲字库掌收铜钱、布匹、颜料,乙字库掌收衣服、衾帐、纸札等物,丙字库掌收丝、绵、纱线,丁字库掌收铜、铁、锡、香、茶、蜡诸物,戊字库掌收毡衫、胡椒并支收军器,广源库掌收储宝钞,广惠库掌收支宝钞”,最重要的是,这些子库的大使、副使都改“于流官内选用,隶户部”。[176] 此后,这种在内库内部较为明确分割皇室财政与国家公共财政的做法在洪武朝一直持续下来。比如,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吏部、户部等各部合用紫粉于内府外承运库关领,合用纸扎于内府赃罚库、乙字库关领。[177] 洪武二十八年九月,朱元璋对皇室各机构管理人员的官职进行重新规定时,只提到“库有三,曰内承运,曰司钥,曰内府供用”,[178] 而洪武后期的《诸司职掌》则记载户部有外承运库、宝钞广惠库,广积库,赃罚库,甲、乙、丙、丁及戊字库等衙门。[179]

第二,如前所述,从收入来源看,除了存储粮食的米“仓”,洪武时期的内库是皇室及中央各公共部门财政收入的核心存储设置;其间,内库收入既有国家制造的铜钱、纸钞等货币,也有专供御用的收入,还有来自户部、礼部、工部、刑部、都察院等其他中央公共部门的收入。从支出项目看,洪武时期,内库既负责皇室财政支出,也负责国家公共财政支出,且后者在内库财政中占据重要地位。洪武一朝,虽《明太祖实录》所记赏赐众多,但这些赏赐大多都是从利于国家统治的角度针对军队或功臣而进行的,因此,可看作国家公共财政开支,与成化及其后的皇帝出于私恩对贵戚、寺、宦等个人的滥赏有本质区别。

第三,永乐迁都北京以后,内库仍与国家公共财政关系极其密切。永乐时期,明成祖曾说过:“内库所贮皆天财,待赏有功,虽朕不敢妄费。”[180] 宣宗在追述永乐时期内府财物的使用状况时,对其公共开支的庄严性印象深刻:“洪武、永乐间,内府所贮钱粮,内官、内使纤毫不敢动,虽东宫、亲王不得取用;欲用者必奏请。”[181] 宣宗即位之初,就曾以“内库所贮颜色布”给发开平“军官俸钞未支者”。[182] 宣德六年,宣宗命用承运库生绢“准给公、侯、伯禄米一半”以及在京文、武官员十一、十二两月的本色俸。[183] 宣德七年,宣宗命“两京文武官月支本色俸一石,以两京赃罚库布、绢、衣服等物折支”。[184]

二 明中期内库皇室财政专属性的增强

(一)正统至成化时期

这一时期,内库财政制度及财政地位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3 个方面:

第一,正统至成化时期,内库中皇室财政与国家公共财政的界限较之洪武后期明显被模糊化,这为皇帝利用其特权提升内库中皇室财政开支的份额大开便利之门。

正统初年,内库增加了一项重要的白银收入,即后来所谓的金花银。正统元年八月,“浙江、江西、湖广、南直隶不通舟楫之处”的租税经奏准,按照“白金四两折一石”“布一匹折一石”等标准改征银、绢、布等解纳北京,“以准官员俸禄”;[185] 当年,即“令在京军官折俸银,户部按季取数类奏,赴该库关出,于午门里会同司礼监官及给事中、御史,唱名给散”。[186] 正统二年,各处解到的秋粮折银明确被命“送内承运库收储”,[187] 内库收入因此得以扩增。由于这一改变,其后,内库时常有供应在京文、武官折色俸粮的国家公共财政开支。[188] 但是,鉴于洪武十七年后,内承运库仅存储供皇帝使用的金、银,这笔本意用于国家公共财政开支却存于内承运库的百万余两金花银,极大地模糊了皇室财政与国家公共财政的界限。

这种皇室财政与国家公共财政间界限的模糊化,还表现在:内官逐步跻身原先由文官负责的甲字等库的物料收纳过程,户部对甲字等库的财政管理权逐步减少。正统三年五月,英宗为便于收支,“迁甲、乙、丙、丁等库于内府”。[189] 表面看,这仅是坐落位置的变动而已,但这种变动为宦官介入各库管理提供了方便。甲字等库在洪武后期已全部由文官管理,到正统五年时,又变为由内官与文官共同管理,“行在户科给事中王弼言:各处布、绢、丝、绵等物应进内府甲字等库交纳者,已有经收内官及监收御史、给事中、主事辨验收受。”[190] 洪武时期,内府赏赐的钞物岁终要由“户部稽其所出之数”,[191] 但到成化时期,户部对“内府支用”已“莫能具悉”。[192]

由此,内库收入中用于皇室开支的份额显著提升,同时,用于国家公共财政的开支却在减少。比如成化年间,“内府造作及修斋、醮写经咒并不时赏赉,费耗 【内帑】 甚多”,以致五府六部官员不得不集体上疏,请求皇帝节俭用度。[193] 永乐朝规定,在京文武官员俸禄以米、钞、胡椒、苏木等若干形式支放。[194] 由于纸钞、胡椒等均存于内库,故而内库承担了在京文武官员除米之外的其他形式的俸禄支出。然而,景泰三年,因纸钞价值过低,故“本年在京文、武官员折色俸粮于太仓银库收储折草银内,照行使价值,每钞五百贯,折银一两放支”。[195] 更多时候,文武官员这部分本应在内库关支的俸钞根本无法领取。比如,成化四年,在京文武官员俸粮折钞因库存钞少而数年未予放支,尚书马昂特奏准以铜钱相兼支放;成化十一年才以铜钱支放成化七年的在京文武官员俸钞。[196]

第二,成化时期,内库财政职能发生显著变化。洪武时期,“待赏有功”是内库的重要职能,而到成化时,内库主要职能演变为“备兵、荒不虞之需”[197]“资国用,备缓急”。[198] 到成化二十一年,国家财政已不再有“岁征过于岁用几倍”的盛况,内库在皇室与国家公共财政开支中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供奉上用不足,京军布花不足,外夷赏赐表里不足,馆待厨料不足,此皆仰给于内库。”[199] 这暗示出,当时中央常规财政收入已经时常出现略显紧张、入不抵支的局面。

第三,户部与兵部分别建立起独立于内库之外、由其自身官员进行有效管理的白银存储库,内库在中央公共财政体系中的重要性开始降低。正统七年,户部奏准“置太仓库”。[200] 兵部银库则设于成化四年,主要用于存储马价银。[201]

(二)弘治到正德时期

弘治、正德时期,内库财政皇室专属化趋势进一步加强,其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户部等文官对内库的管理权进一步减少。弘治末、正德初,内库下辖子库增长为内承运、天财、供用、甲、乙、丙、丁、戊字库、承运、赃罚、广惠、广盈及广积等13 个库,[202] 其中从甲字直至广积这10个库为北京户部所属衙门,[203] 简称“内府十库”,[204] 并“例遣科道官监收”。[205] 正德元年,户部曾奏请“敕下司礼监会同内阁查究”非具本传取的内库金银,被正德皇帝否决。[206] 不但如此,弘治、正德时期,管理内库的内官人数较之明初增长数倍,这表明了以皇帝为核心的皇室团体对内库财政管理权的扩大:“甲字十库收受各省布、绢诸物,永乐时止有五库,库设内官一员,后增库为十,官亦如之……添设内官多者八、九员,势家、贵戚亦来分用。”[207] 武宗即位后,虽曾下诏,“裁减添设内臣”,但“有司请如诏而不行”,并未取得实际效果;“清理内库钱粮,已议会官,而终委之司礼监。”[208] 此外,如前所述,洪武十七年后,内承运库所藏金、银主供御用,外承运库所藏金、银则归户部管辖,但是,到弘治、正德时期,内库中已经只有内承运库存储金、银。[209] 而且,虽然百余万两金花银早已改存内承运库,并本当主要用于国家公共财政开支,但到弘治时期,承运库“出入之数,外臣不得与闻;传取之用,典守莫能裁遏”。[210] 弘治十三年,户部奏请孝宗敕命“承运库岁以支用之数移文本部知之”,遭到断然拒绝。[211]

第二,内库中皇室财政开支进一步增多,而其承担的国家公共财政开支却在此前缩减基础上进一步减少。弘治十五年以前,“内承运库先年进金,止备成造金册支用,银止备军官折俸及兵、荒支给”。[212] 其后,内库中皇室私人性质的财政支出日益增多,比如弘治十六年,户部上疏指出:内承运库“【近】 年费出无经,如妆造武当山等处神像,费金不止千数,各寺观修斋、赏赐等项,岁费银不止万数,以故户部陆续进库金通计一万七千余两、银一百余万两,又数太仓银百九十五万两,而该库犹每告乏”。[213] 正德元年,户部尚书韩文上疏,对内库所承担国家公共财政职责的减少及私人妄费的增多表示不满,“往者孝庙登极赏赐,悉出内帑,户部止凑银三十余万两,今则银一百四十余万皆自户部出矣;往者内府成造金册,皆取诸内库,今则户部节进过一万四千八百余两矣;往者户部进送内库银,止备军官折俸,今则无名赏赐、无益斋醮皆取而用之矣”。[214] 正德时期,“内府甲字库收储阔白三梭布”成为赏赐“内官内使”的专用品。[215] 早在成化时,光禄寺收买物品所需铜钱、钞锭还由内库支付,[216] 到正德时,内库这一支出虽于制度层面仍旧存在,但光禄寺实际上往往领不到所需钱钞,“天财库应支(光禄寺)钱钞,又七季不得关支”。[217]

第三,内库在国家公共财政体系中的地位进一步被边缘化。到正德时期,除了前述户部太仓库、兵部太仆寺常盈库外,其他各中央公共部门为保证自己的财政收支,也都分别建立起自己的银库。南京户部于弘治八年题准“修盖库藏一所,收储银两,每年委主事一员监督收放”。[218]至弘治末年,户部、刑部、都察院及内库都各自储有银钱,“户、刑二部、都察院收储赃罚等银、赎罪铜钱并太仓银总计不过银一百五万余两”。[219] 因此,内库在国家公共财政体系中的地位已显著降低。

第四,内承运库的额定岁入银数被限制在每年50 万两白银之内。弘治时期,户部每年解送内承运库的“各处折粮及矿课等项银两”均有定额。[220] 由于皇室消费大增,孝宗时常在该岁额之外另挪取户部太仓库银入内承运库,且每次都达几十万两之多。[221] 仅弘治十三年,孝宗在内承运库额定收入基础上,“额外三次取入太仓官银应用,共一百三十万两”。[222] 面对孝宗对太仓库银的不断挪用,官僚士大夫强烈反对,要求皇室节俭用度的呼声不断。[223] 对此,孝宗皇帝偶尔也会做出让步,然而大部分时候,士大夫的反对是无效的。为此,从国家制度层面对皇室消费进行一定限制成为必要之事。正德元年,因“仓、库空虚”“国用不给”,户部尚书韩文、英国公张懋等奉命“会多官议处”,并成功奏准“每年输银于承运库不得过五十万两之数,凡庄严佛像及斋醮、赏赉之类,俱不得妄求浪费”。[224] 虽然这是官僚士大夫试图对没有节制的皇室开支进行限制的举措,不过从另一角度看,这一举措无疑在国家制度层面加速了内承运库岁入白银向专供御用方面的演变。

第五,内库中部分收入改归户部太仓库,同时,内库所承担的国家公共财政开支亦相应减少。如前所述,明初钞关的纸钞、铜钱是内库一项重要收入来源,但弘治十六年出现用钞关折银补还礼部、工部所借户部太仓库白银的情况。[225] 正德十二年, “各关税银贮之太仓以备边饷”[226]。正德二年,户部尚书题准“苏、松、常三府征解府、部等衙门折银俸粮,以后俱送太仓银库另项收储,各衙门官员该支俸粮径赴银库,于前收银内照数支给”。[227]

(三)嘉靖时期

嘉靖朝是内库财政制度变化最剧烈的时期。其间,内库财政的皇室专属化进程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嘉靖时期,内承运库岁入白银主供御用的原则在嘉靖初期正式确立。嘉靖十六年,因“修饬七陵、预建寿宫”,为筹措这些既有皇室私用属性又有国家公共特质的工程款项,工部奏请借用“内帑银百万”,世宗断然拒绝,答复“内帑银乃备宫中用者,不准发”。[228] 对比明初永乐“内库所贮皆天财,待赏有功”及成化时期内库“资国用、备缓急”的职能,此时内库的财政地位显然再次发生巨大变化。由于皇帝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及先例在明代国家制度演变中的重要作用,世宗这种将内库白银从国家公共财政开支中割裂出来的做法实际上就具有了法律和制度规定的意义。嘉靖二十二年二月,北边军镇军情危急,为筹措边饷,户部及廷臣奏准将“抄 【没】 财产及三宫子粒、金花折银未解内府者,悉借边用”。[229] 其中,“金花折银”即解送内承运库的“金花银”,既然这部分内库收入是“借”给户部的,从理论上讲,将来国家财政状况好转时就当归还内库。因此,这一事件具有再次明确将内库金花银看作皇室私属的意义。[230]

其次,嘉靖末期,内库额定岁入白银扩大,由正德时期的50 万两增至100余万两。虽然内库白银主供皇室开支的规矩早在嘉靖初年就已确立,但直至嘉靖中后期为止,户部每年解进内承运库的银额相对来讲并不太多,大约只有40 万两,较之正德初年50 万两的额定岁入还少10万;嘉靖三十七年,世宗命令“此后准连折俸每年进(内库)银一百万两,外加预备钦取银,不许亏欠”。[231] 由此,内承运库岁入银额迅速扩大,内库中皇室财政所占份额进一步提升。

最后,内库原有收入在皇室与国家公共财政部门之间进行了重新分配,主要表现如下:一是内库各类物料收入在皇室和户部之间的分配原则初步确立。嘉靖十一年,户部奏准“内府本色、折色物料……各本色送内府各库,折色及扣剩、扛解(银)送(户部)太仓完纳”。[232] 该年,内府十库物料的折色银即成为户部太仓库的收入。[233] 此后,是否折银征纳成为皇室与国家公共部门划分内库物料收入的基本原则。[234] 二是内库钞关收入经过频繁变更,最终确定了在皇室与户部间的分配原则与比例。嘉靖初年,为增加内库收入,世宗命“(嘉靖)七年以后,各钞关银两皆输(内府)承运库,钱钞输广惠库”。[235] 嘉靖十八年以后,“各钞关及崇文门宣课分司仍照旧例征银解部,不必送内府承运库,改于太仓银库收储,以备招商之用”。[236] 不仅如此,到嘉靖后期,“九江、浒墅钞关应纳本色之年”有1/6 要归户部太仓库;嘉靖三十九年,户部这部分收入又增为2/7,“临清、淮扬、河西务三关亦酌量扣解”以给户部。[237] 三是中央铸造的铜钱也不再由内库专储:嘉靖六年,世宗命补铸铜钱1.4万余文,“俱送太仓银库交收,以备给商等项支用”。[238] 四是内库户口食盐钞收入折银后,一部分改归户部太仓库。户口食盐钞作为纸钞收入,解京部分自然归属内库。弘治初年,户口食盐钞折银征收者送内府承运库,收钱钞者归内府司钥库,[239]“计解京之数,大约一岁可得银二十二万三千余两”。[240] 其后,户口钞银在内府和户部之间的归属几经变动,[241] 到嘉靖二十八年时,大约4.5万两户口食盐钞银成为户部太仓库的收入,[242] 且这一数额至少保持到万历初年。[243] 五是如前所述,早在洪武时期,解京的田赋改折布、绢就应存于内库。嘉靖八年,户部奏准将在京文、武官员折俸布、绢改为征银,“倾锭解部,转送太仓银库,依时支给”。[244]

三 明后期内库财政皇室专属化演变的完成

(一)隆庆、万历时期

这一时期,内库财政向皇室财政专属化演变的过程最终完成。无论内承运库金花银等白银收入还是甲字等内府十库的物料收入,其财政用途都变为以专供皇室为主。这主要表现在如以下方面:

第一,万历时期,神宗大量挪用户、工等部白银以增加内库收入,供其私人所用。隆庆时期,内承运库“额银百万两,系上供之需”。[245]这一数额一直保持到万历初年,据《万历会计录》,内承运库岁入“金花银共壹百壹万贰千”余两。[246] 万历六年,神宗在内承运库岁入旧额之外,“着户部每季加银五万两”以供买办。[247]由此,自万历六年至万历三十三年,户部共解进内承运库买办银“五百余万”。[248] 虽然士大夫极力反对,但这每年20 万两的买办银至少持续到万历三十七年。[249] 万历四十六年,户部开列一份皇室挪用国家公共财政收入的清单,总计近700万两白银,从中可以看出皇室财政对于国家公共财政的侵夺。[250]

第二,万历初年,内库中的内承运库金花银以及内府十库各项实物物料收入已经从制度上变为主要供应皇帝所需。 《万历会计录》称:“内库所掌金、银、粟、帛、茶、蜡、颜料,皆为上供之需。而最大者为金花银……惟折放武俸之外,皆为御用矣。”[251] 不过,事实上,隆庆到万历初年,内库各类实物收入改征白银解纳户部太仓库济边的情况还常有发生。[252] 到万历后期,虽朝中大臣频频奏请改折内府十库物料以接济太仓库,但神宗对此基本不予理睬。[253] 万历四十七年,面对户部“以应解内府本色改折一年发之外库”的奏请,神宗宣布内府“丝、绢、蜡、茶、织造等项钱粮,系上供赏赉之需,俱属紧要,时不可缺”。[254]

第三,内库收入在皇室与国家公共部门之间的分配方式进一步制度化。万历时期,部分内库中的工部收入通过折银形式改送至节慎库。万历三年,湖广布政司应解送内府丁字库的物料题准改征折色银1.3631万两,并解送工部节慎库;[255] 万历后期,河泊额征收入中“本色解(内府)十库,折色解(工部)厂库”,杂派额征中“本色径解监、局,第经(内府)十库挂号……折色由(工部)厂库挂号,送节慎库收”。[256]至于国家营造所需物料,原本由各地方外解本色至京,“因外解有远涉之难,积猾有揽纳之弊,始令各输折色,本(工)部召商陆续买办,以应上供。”[257] 其中,“折色纳于节慎库……本色纳于内库”。[258] 此外,如前所述,早在洪武时期,工部每岁都有皮张、翎毛、军器、军装等解纳内府丁字库。万历三十六年,工部奏准“自今以后,行令各省直将弓箭、弦条折色解部,遇兑换之年,径以价给军”。[259]

户部太仓库也与内库进行了进一步收入划分。商税方面,临清等7个钞关“所榷本色钱钞则归之内库备赏赐,折色银则解太仓备边饷,每岁或本折轮收,或折色居七分之二”。[260] 其后,神宗“命临清钞关应征船料、商税自万历十五年七月初一日为始,逐年本、折兼收,一半折色解银太仓,其一半本色,查照见年事例,除七分扣二分外,将应解钱钞责令经收库役照数买完,每年分为两次解送(内府)广惠库交纳。凡河西务、浒墅、九江、淮安、扬州、北新等各关亦照此例”。[261] 万历三十三年,神宗“谕户、工二部……其各省直税课俱着本处有司照旧征解税监一半,并土产解进内库,以济进赐、供应之用;一半解送该部以助各项工费之资,有余以济京边之用”。[262] 这实质上是对各地方钞关和商税收入的财政分配进行了制度上的规定。至于中央所铸造的铜钱在内库和户部太仓库之间的分配比例,在万历十七年到万历二十年左右已非常明晰,即“以六分为率,一分进内府司钥库,五分进太仓”。[263] 万历末期,工部每年“铸解太仓钱150万文”“代南部铸解太仓钱100万文”,[264] 虽仍有“每季铸进内库钱三百万文”的制度,但实际情况却是“久已停铸”。[265]

第四,发展到万历时期,中央各主要公共部门基本都在内库之外建立起独立的财政收入存储设置,明代国家公共财政与皇室财政的分离就此基本完成。早在嘉靖八年,工部就在修葺旧库基础上,设置了节慎库;[266] 嘉靖十三年,兵部太仆寺常盈库修建新库:“自建新库,老库不开”;[267] 到嘉靖末年,礼部光禄寺岁入白银已达10 万余两,[268] 至隆庆、万历初年,光禄寺大部分实物都改为征收白银,[269] 因此也设置了银库;[270]万历四年,南京户部建立银库老库。[271] 独立于内库之外的明代中央公共财政体系已然成形,其中重要的储藏库有户部太仓库、兵部太仆寺常盈库、工部节慎库、礼部光禄寺银库及南京户部银库等。

第五,万历时期,神宗大力革除内库原来承担的国家公共财政职责。至万历后期,虽然还遗有一定涉及国家公共开支的细目,但它对国家公共财政的实际补助作用已很微弱。

明代“给赏各边首功银两”自国初以来“必于内库关领”,然而万历十四年,神宗却命钦赏银两“今后万两以下仍于内库关领”,万两以上者则“令兵部于马价银内照数给发,再不必奏请内库,以为定例”。[272]到万历三十六年,户部除每年解送内库20 万两白银用于宫中买办,“一切庆赏、礼仪等项故事取之该监者,今皆责之该(户)部”。[273] 万历三十九年,原应由内府甲、丙二库支给军士的棉布、棉花改由户部太仓库给发。[274] 万历四十四年,户科给事中商周祚等上疏抱怨:“至册立、封婚一切典礼,例取给于承运(库)者,又皆括之外帑,更不下数百万,而太仓遂耗十之七八矣。”[275]

金花银方面,内库每年应有19.4万两金花银用于在京官员折色俸粮。[276] 但事实上,明代后期,不但实际支出比《万历会计录》所载银额少很多,最多只有14 万两,[277] 而且这部分支出时常不予兑现。对此,户科给事中李奇珍曾予以尖锐批评:“在京七十八卫所自指挥以及千户等官……迄今鹑结不完,鼠粮不给,所恃者惟是区区月俸可以少延喘息耳!皇上不尝以武俸之故嗔计部擅借金花乎?武俸所用金花,不及十分中之一。及四月迄今,历过者已八月,而给散杳然。是不过借武俸之名以实内帑,未尝为辇毂虑而恤饥寒也!”[278]

万历末期,户部“查(内府)丁、甲二库实在颜料共六百四十六万一千五十八斤……若改折一年,九百万金钱可立致也”。[279] 内库如此庞大的收入,其国家公共开支有多少呢?内库开支中,除武官俸禄外,与国家公共财政直接相关的最大开支为赏赐北方游牧民族和军器制造、修理两项:一是为按季领造夷人衣服靴袜和赏夷急缺面红缎衣,需从内承运、承运等库支取纻丝、里绢等物,每年折合白银8.7万两;[280] 临时料造套虏赏衣及成造顺义王衣服,需从内承运、承运等库支取纻丝、里绢等物,约合白银3.54万两。[281] 二是各类军器制造和修理需从内府甲、丙、丁、广积等库支出各类物料达159项之多,但各项物料的总银价仅为2.28万两左右,[282] 大部分物料只有几两到数十两白银的价值。[283] 相对于内库库储及岁入而言,这部分支出微不足道。而且,这部分支出因宦官多方阻挠,经常无法如额领取,成书于万历四十二年的《缮部纪略》载:“外解本色,贮在(内府)十库者,原以备各工之需……尔来该监据为利薮,希图侵匿,往往以有作无,会有者十无二三……则此十库之积,徒以充中涓之橐耳。”[284]

(二)泰昌到崇祯时期

泰昌以后直至崇祯,中央财政收入的逋欠问题日益严重,而各边镇对中央财政支持的需求却日益上涨。在这种状况下,朝中大臣不得不继续请求将内库金花银或内府十库的物料收入改折解纳太仓库,以期从财政体制上保证边镇军饷的稳定供应。然而,历任在位皇帝却严守内库财政主供皇室开支的既成制度。这一时期,迫于军情的危急,各皇帝虽然数次支发内库库存白银支持边饷,但从未在制度层面许可内库的部分财物归属户部。因此,内库财政主供皇室开支的制度一直持续至明亡。

光宗即位后,在其诏书中命将万历四十八年以前未解内库的钱粮改折征银“解送该(户)部充济边之用”,[285] 但很快又规定内库物料在“四十八年以后,各省直仍派解本色应用,不必差官查看”。[286] 对于奏留内库金花银接济边饷的朝臣,光宗要么直接惩处,[287] 要么不予理睬。[288]

天启、崇祯时期,历任皇帝都反复强调金花银和内府十库收入专供御用,而不再提金花银供武俸开支的事情。天启元年九月,户部等官经廷议,奏请金花银“半解内库、半充辽饷”“十库本色请改折”,对此,熹宗答复: “金花及十库、供用库、宝和店钱粮俱系上供,不得辄议。”[289] 天启二年三月,大学士叶向高等奏请,将内府十库钱粮“稍可缓解者,尽行折色一、二年以济军需”;同年五月,叶向高等再次奏请十库钱粮,均被熹宗否决。[290] 同年七月,督饷御史江日彩奏请“还外库之金花”“改折十库之颜料等项,以其所省、所折者尽归军储”,结果得旨:“金花、十库颜料等项钱粮,上用所需,着遵前旨解进。”[291] 可见,内库中内承运库及内府十库财政收入基本都为皇室专用。

崇祯时期,内库主供御用的制度继续保持。比如,户部尚书毕自严称:“甲、丁二库各项物料俱属内廷急需。”[292] 崇祯二年三月,户部尚书毕自严上疏指出:“内府、外府均为一体”,因此奏请“或从地方之便,以本色解内库,以轻赍改解太仓;或酌上用之需,以不足用者仍解内库,以足用者改解太仓;或分现征、带征,以现征解内库,以带征改解太仓”,对此,崇祯答复:“内库岁额,原系上供,如何改折助饷?前平台已经面谕,不必更议。”[293] 据曾美芳“户部借过内帑及还款一览表”,崇祯元年至三年,内库共借给户部21.8万余两白银以供应边饷,除5万两白银尚需归还外,其余银额户部都在借款后很短时间内予以归还。[294] 内库皇室财政的私属性质在此得到明显体现和证明。此后,内库岁入主供皇室开支的状况一直保持到明亡,因到崇祯十六年,户部尚书倪元璐仍以“内府、外府何所间乎”为由,奏请将内府十库物料“除上供袍缎不敢轻议,其余货物凡官可召买者悉从折色……其所折入银两即用以为益饷恤民之需”。[295]


[1]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阿风等译,第7页。

[2]按,该节洪武时期主体内容以《明代洪武时期的内库制度》为题,发表于《古代文明》2012年1期。

[3]《明太祖实录》卷135,洪武十四年春正月丁未,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版。按,以下明代各朝《实录》版本同,不再一一注明。

[4]《明太祖实录》卷179,洪武十九年八月乙酉。

[5]《诸司职掌》,《续修四库全书》,第748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618页。

[6]《诸司职掌》,第626页。

[7]《诸司职掌》,第625、626页。

[8]《明太祖实录》卷44,洪武二年八月己巳。

[9]《明太祖实录》卷83,洪武六年六月己酉。

[10]按,内府钞库的设置时间因资料缺乏,尚不明确。

[11]《明太祖实录》卷98,洪武八年三月壬申。

[12]《明太祖实录》卷124,洪武十二年四月丁巳。

[13]张德信、毛佩琦主编:《洪武御制全书·祖训录》,黄山书社1995年版,第377、379页。按,如前所述,首先洪武六年时,“内府库”即已改为“承运库”,此处仍沿袭旧语,可能是习惯使然。其次,广积库始置时间不详。黄璋健认为该《祖训录》编撰时间为洪武十四年,见该书第386页。

[14]《明太祖实录》卷154,洪武十六年五月乙卯。

[15]张德信、毛佩琦主编:《洪武御制全书·祖训录》,第375页。

[16]按,因资料所限,外承运库的始置时间尚不明确。

[17]《明太祖实录》卷161,洪武十七年四月癸未。

[18]《明太祖实录》卷241,洪武二十八年九月辛酉。

[19]张德信、毛佩琦主编:《洪武御制全书·皇明祖训》,第404页。

[20]张德信、毛佩琦主编:《洪武御制全书·皇明祖训》,第402页。按,《皇明祖训·祖训首章》中有“朕自起兵至今四十余年”之语,故当纂于洪武后期,见该书第389页。

[21]按,因史料所限,此处未见广源库的原因不详。

[22]《诸司职掌》,第582页。按,据万历《明会典》、清代官修《明史》,乙字库属兵部衙门,戊字库、广积库、广盈库属工部衙门,见(明)申时行等修:《明会典》(万历朝重修本)卷30《户部17》,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20页;(清)张廷玉等:《明史》卷79《志第55》,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926页。然而,笔者认为,万历《明会典》所说的仅是万历时期的情况,与洪武时期情况不同;《明史》在未注明时间断限的情况下,对明代内库作前述总论,有失准确。

[23]《明太祖实录》卷195,洪武二十二年春正月甲申。

[24]《诸司职掌》,第632页。

[25]《诸司职掌》,第620页。

[26]《诸司职掌》,第632页。

[27]《诸司职掌》,第631—632页。

[28]《诸司职掌》,第632页。

[29]《明太祖实录》卷98,洪武八年三月辛酉。

[30]《明太祖实录》卷105,洪武九年四月己丑。

[31]《明太祖实录》卷214,洪武二十四年十二月壬午。

[32]《明太祖实录》卷255,洪武三十年十月癸未。

[33]《诸司职掌》,第750页。

[34]《诸司职掌》,第751页。

[35]《诸司职掌》,第751—752页。

[36]《诸司职掌》,第753—754页。

[37]《明太祖实录》卷242,洪武二十八年闰九月庚寅。

[38]《明太祖实录》卷105,洪武九年四月己丑。

[39]《明太祖实录》卷178,洪武十九年五月己未。

[40]《明太祖实录》卷182,洪武二十年五月甲子。

[41]《明太祖实录》卷255,洪武三十年十月癸未。

[42]《诸司职掌》,第632页。

[43]《诸司职掌》,第708页。

[44]《诸司职掌》,第709页。

[45]《诸司职掌》,第708—709页。

[46]《明太祖实录》卷183,洪武二十年七月乙巳。

[47]《明太祖实录》卷201,洪武二十三年四月甲辰。

[48]《诸司职掌》,第632页。

[49]《诸司职掌》,第736—737页。

[50]《诸司职掌》,第769页。

[51]《诸司职掌》,第783页。

[52]《明太祖实录》卷98,洪武八年三月辛酉。

[53]《诸司职掌》,第632页。

[54]《明太祖实录》卷206,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戊子;《明太祖实录》卷214,洪武二十四年十二月壬午。

[55]《明太祖实录》卷182,洪武二十年五月甲子。

[56]《明太祖实录》卷255,洪武三十年十月癸未。

[57]《诸司职掌》,第754页。

[58]《明太祖实录》卷77,洪武五年十二月壬寅;《明太祖实录》卷95,洪武七年十二月庚申;《明太祖实录》卷102,洪武八年十二月乙卯。

[59]张德信、毛佩琦主编:《洪武御制全书》,第375页。

[60]《诸司职掌》,第759—761页。

[61]《明宣宗实录》卷66,宣德五年五月壬子。

[62]《明太祖实录》卷152,洪武十六年二月庚辰。

[63]《明太祖实录》卷161,洪武十七年四月癸未。

[64]《明太祖实录》卷177,洪武十九年二月己丑。

[65]《明太祖实录》卷174,洪武十八年七月乙丑。

[66]《明太祖实录》卷46,洪武二年冬十月甲子。

[67]《明太祖实录》卷54,洪武三年秋七月丙辰。

[68]《诸司职掌》,第620页。

[69]《诸司职掌》,第624—625页。

[70]《诸司职掌》,第712页。

[71]《诸司职掌》,第625页。

[72]《诸司职掌》,第625页。

[73]《明太祖实录》卷227,洪武二十六年夏四月乙亥。

[74]《明太祖实录》卷179,洪武十九年十二月辛亥。

[75]《诸司职掌》,第626页。

[76]《诸司职掌》,第753页。

[77]《诸司职掌》,第754、759页。

[78](明)徐溥等:《明会典》卷33《户部18》,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7 册,台湾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369页。

[79](明)徐溥等:《明会典》卷16《户部1》,第174页。

[80](明)杨时乔:《马政纪》卷8《库藏8》,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63册,台湾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591页。

[81](明)徐溥等:《明会典》卷32《户部17》,第337页。

[82](明)徐溥等:《明会典》卷33《户部18》,第365—366页。

[83](明)徐溥等修:《明会典》卷3《吏部2》,第23—24页。

[84](明)徐溥等修:《明会典》卷6《吏部5》,第51—53页。

[85](明)徐溥等修:《明会典》卷3《吏部2》,第28—29页。

[86](明)申时行等:《明会典》(万历朝重修本)卷42《南京户部》,第304页。

[87]《明武宗实录》卷2,弘治十八年六月癸亥。

[88](清)张廷玉等:《明史》卷194《列传第82》,第5151—5152页。

[89](明)杨时乔:《马政纪》卷8《库藏8》,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63册,第591页。

[90]《明神宗实录》卷437,万历三十五年八月癸酉。

[91](明)申时行等:《明会典》(万历朝重修本)卷217《光禄寺》,第1080页。

[92]《明世宗实录》卷402,嘉靖三十二年九月乙未。

[93](明)申时行等:《明会典》(万历朝重修本)卷217《光禄寺》,第1082—1085页。

[94](明)申时行等:《明会典》(万历朝重修本)卷42《南京户部》,第304页。

[95]《明神宗实录》卷194,万历十六年正月丙午。

[96](明)申时行等:《明会典》(万历朝重修本)卷2,第5、8页。按,《图书编》认为节慎库属户部,“所属衙门:宝钞提举司、抄纸局、广积库、承运库、广盈库、大库 【仓】 银库、节慎库……提举仓”,见(明)章潢编《图书编》卷84,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71 册,第477页。误。《明书》亦载节慎库为户部衙门:“(户部)所属衙门有宝钞提举司……抄纸局……广积库……承运库……太仓银库……节慎库……”,见(清)傅维麟撰《明书》卷65,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史部38,第638页。误。《明史稿》亦将“节慎库”列于户部所属衙门之下,见(清)王鸿绪《明史稿》(二),台北文海出版社1962年版,第212页。亦误。

[97]《明神宗实录》卷550,万历四十四年十月丙辰。

[98]按,本节主体内容以《明代的内府十库》为题,发表于《第十五届明史国际学术研讨会暨第五届戚继光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烟台黄海数字出版社2015年版。

[99](清)张廷玉等:《明史》卷79《志第55》,第1926—1927页。

[100](清)龙文彬:《明会要》卷56《库藏》,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1080—1081页。

[101]按,当为“广积”之误笔。——笔者

[102](清)嵇璜等:《钦定续文献通考》卷29《国用考》,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6 册,台湾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730页。按,明人王圻著有《续文献通考》一书,清代《钦定续文献通考》虽以之为蓝本之一,但做了巨大改动,比如上述引文即不见于王圻之书。——笔者

[103](清)永瑢等:《钦定历代职官表》卷7《户部3》,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01 册,台湾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154—155页。

[104](清)张廷玉等:《明史》卷74《志第50》,第1820—1821页。

[105](清)永瑢等:《钦定历代职官表》卷38《内务府下》,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01册,第743页。

[106](清)纪昀等:《钦定续通典》卷31,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39册,台湾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466—467页。

[107](清)朱彝尊:《钦定日下旧闻考》卷42《皇城4》,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97册,台湾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593页。

[108]按,明代内府各库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课题,其专门研究成果有台湾赖建诚《万历初年的内库供应》(《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7 年第1 期)与刘颖《明代内承运库试探》(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09年),赵中男《明前期减免宫廷财政初探——以目前所见相关诏书为中心》(《明史研究论丛》,2010年),赵克生《明代宫廷礼仪与财政》(《东北师大学报》2012年第4期),苏新红《明代洪武时期的内库制度》(《古代文明》2012年第1期)与苏新红《明代洪武时期内库财政收支特点及历史影响》(《贵州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等。此外,还有部分学者从皇室、宫廷财政角度对明代内府库藏进行过研究,具体研究成果详见赵中男《明代物料征收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2005年)“绪论”部分。还有一些学者出于各自研究目标的不同需要对明代内府各库也进行过一定考证,国内比如南炳文、汤纲《明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38—744页),樊树志《晚明史:1573—1644》(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58页),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39—140页),王天有《明代国家机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3—94页),(英)崔瑞德、(美)牟复礼编《剑桥中国明代史·1368—1644·明代的财政管理》(下卷)(杨品泉等译,第101—102页),(美)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阿风等译,第10、11、12页)。

[109]按,永乐迁都北京后,南京内府各库仍旧存在。本书所研究的内府各库,如非特别注明,均指位于北京者而言。

[110]《明太祖实录》卷161,洪武十七年四月癸未。

[111]《诸司职掌》,第580—581页;按,广积库、赃罚库始置时间待考,此处未见宝钞广源库,具体原因待考;此外,甲字库等虽隶户部,但仍位于内府,见《诸司职掌》,第632页。

[112]张德信、毛佩琦主编:《洪武御制全书·皇明祖训》,黄山书社1995 年版,第404页。

[113]《明太祖实录》卷222,洪武二十五年冬十月丙午。

[114](明)申时行等:《明会典》(万历朝重修本)卷3《吏部2》,第14页。

[115](明)陶承庆校正,叶时用增补:《大明一统文武诸司衙门官制》卷1,续修四库全书,第748册,万历四十一年宝善堂刻本影印本,第437页。

[116]《明熹宗实录》卷34,天启三年五月甲寅。

[117]《明熹宗实录》卷37,天启三年八月戊辰。

[118]《明太宗实录》卷50,永乐四年春正月壬子。

[119]《明太宗实录》卷98,永乐七年十一月丁亥。

[120](明)申时行等:《明会典》(万历朝重修本)卷30《户部17》,第222页。按,此处没有提及供用库,原因不明,待查。如前所述,供用库在永乐七年即已建成,且从未见裁撤记载,特作说明。

[121](明)徐溥等:《明会典》卷33《户部18》,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7 册,第365—366页。

[122](明)申时行等:《明会典》(万历朝重修本)卷30《户部17》,第222页。

[123]《明神宗实录》卷502,万历四十年闰十一月丁亥。

[124](明)王圻:《续文献通考》卷36《国用考》,续修四库全书本,第762 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393页。

[125]《明孝宗实录》卷212,弘治十七年五月甲午。

[126]《明宪宗实录》卷95,成化七年九月壬辰。

[127]《明孝宗实录》卷108,弘治九年正月庚子。

[128](明)吕毖:《明宫史》卷2《内府职掌》,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第651册,台湾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634—635页。按,清初,此十库被称作“西十库”,并长期空置,后清帝命内务府对其清查立档,共有甲、乙、丙、丁、戊字库,承运库,广盈库,广惠库,广积库及赃罚库10个库,与《明宫史》所言同,见(清)高士奇《金鳌退食笔记》卷下,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第588册,第431页。

[129](明)黄宗羲:《明文海》卷359《游宫市小记·蒋徳璟》,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457册,台湾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179—180页。

[130](清)朱彝尊:《钦定日下旧闻考》卷42《皇城4》,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97册,台湾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591页。

[131](明)吕毖:《明宫史》卷1,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第651册,第611页。

[132](明)吕毖:《明宫史》卷1,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第651册,第617页。

[133](明)吕毖:《明宫史》卷2,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第651册,第631页。

[134](明)吕毖:《明宫史》卷2,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第651册,第631—632页。

[135]《明太宗实录》卷231,永乐十八年十一月壬午。

[136]《明孝宗实录》卷152,弘治十二年七月己卯。

[137](明)徐溥等:《明会典》卷16,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7册,第174页。

[138]《明孝宗实录》卷212,弘治十七年五月。

[139]《明孝宗实录》卷161,弘治十三年四月癸丑;《明孝宗实录》卷190,弘治十五年八月己酉。

[140]《明世宗实录》卷123,嘉靖十年三月辛丑。按,广盈库被列于十库之外,仅见于这一条史料,原因待考,暂录于此。——笔者

[141]《明世宗实录》卷213,嘉靖十七年六月辛酉。

[142]《明世宗实录》卷142,嘉靖十一年九月辛未。

[143](明)申时行等:《明会典》(万历朝重修本)卷30《户部17》,第222页。

[144]《明世宗实录》卷214,嘉靖十七年七月庚子。

[145]《明穆宗实录》卷11,隆庆元年八月辛亥;《明穆宗实录》卷19,隆庆二年四月丁酉;(明)刘斯洁等:《太仓考》卷10之3《供应·供用库》,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本,书目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852 页;《太仓考》卷10 之5《供应·丙字库》,第859 页;《太仓考》卷10之4《供应·甲字库》,第858页;《明神宗实录》卷11,万历元年三月癸未;《明神宗实录》卷159,万历十三年三月己卯。

[146](明)刘斯洁等:《太仓考》卷10之5《供应·丙字库》,第859页。

[147](明)刘斯洁等:《太仓考》卷10之4《供应·甲字库》,第858页。

[148]《明神宗实录》卷159,万历十三年三月己卯。

[149]《明神宗实录》卷543,万历四十四年三月戊子。

[150]《明神宗实录》卷555,万历四十五年三月丁亥;《明神宗实录》卷571,万历四十六年六月戊寅;《明神宗实录》卷571,万历四十六年六月癸未。

[151](明)申时行等:《明会典》(万历朝重修本)卷2,第5 页。按,此外还有外承运库、行用库、太仓银库隶属户部,但前二库已革除,太仓银库不在此处的讨论范围。

[152](明)申时行等:《明会典》(万历朝重修本)卷30《户部17》,第220页。

[153]《明神宗实录》卷140,万历十一年八月癸丑。

[154]《明光宗实录》卷6,壬午。按,光宗在位仅一个月,故其实录不注年月。

[155]《明熹宗实录》卷14,天启元年九月丁卯。

[156]按,在熹宗正式下旨明确“十库”钱粮专供御用之前,朝中官员和皇帝已经就内府“十库”钱粮的归属问题进行了长期的争执。对此,下节将进行专门探讨和论证。

[157]按,该节主体内容是作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太仓库与明代财政制度演变研究”(12XZS010)阶段性成果,以《明代内库的皇室财政专属化演变》为题,发表于《明代研究》(台湾)2015年6月第24期。

[158]按,明代“内库”,即“内府各库”的简称,用于存储金、银等金属,国家制造的宝钞、铜钱,以及布、绢等各类实物收入,一般位于皇城内部。正统以后,部分江南租税折银解纳内承运库,其额定白银岁入大增;各类实物则仍分别存储于甲字等各库。弘治、正德时期,内库包括内承运库、天财库、供用库、甲字库、乙字库、丙字库、丁字库、戊字库、承运库、赃罚库、广惠库、广盈库及广积库,共13 个库,见(明)徐溥等《明会典》卷33《户部18》,第365—366页。此外,明代史籍中常见的“内府十库” (或“十库”),是甲、乙、丙、丁、戊字库、承运库、广盈库、广惠库、广积库及赃罚库10 个库的总称,在内库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存储金花银的“内承运库”并不在“内府十库”之列,见(明)吕毖《明宫史》,收入《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册651,台湾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634—635页。清初,此十库被称作“西十库”,并长期空置,后清帝命内务府对其清查立档,与《明宫史》所言同,见(清)高士奇《金鳌退食笔记》卷下,收入《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册588,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31页。再者,“内府十库”仅指北京情况而言,南京户部所辖内府各库,则只有承运、广惠、广积、赃罚、甲、乙、丙、丁、戊字9库,见(明)申时行等《明会典》卷7《吏员》,第43页。

[159]《明太宗实录》卷66,永乐五年夏四月乙未。

[160](明)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4《冒罪直陈内库改折疏》,《续修四库全书》,史部诏令奏议类,册483,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66—167页。

[161]《明宪宗实录》卷119,成化九年八月己卯。

[162]《明神宗实录》卷73,万历六年三月甲子。

[163]《明光宗实录》卷6,壬戌。

[164]《明熹宗实录》卷14,天启元年九月丁卯。

[165]《诸司职掌》,第582页。

[166](明)徐溥等:《明会典》卷16《户部1》,第174页。

[167](明)申时行等:《明会典》(万历朝重修本)卷30《户部17》,第220页。

[168]《明神宗实录》卷119,万历九年十二月丁酉。

[169]《明神宗实录》卷516,万历四十二年正月丁卯;《明神宗实录》卷530,万历四十三年三月庚申。

[170](清)张廷玉等:《明史》卷79《食货3》,第1927页。

[171]按,主要有刘涛:《明朝万历中矿税监进奉内库考》,《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6期;赖建诚:《万历初年的内库供应》,《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1期;李义琼:《亦存亦废的明代承运库》,《史原》(台湾)2013 年第25 卷,第235—236页;刘颖:《明代内承运库试探》,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年,第1—75 页;足立启二:《初期银财政の岁出入构造》,收入明代史研究会编《山根幸夫教授退休纪念·明代史论丛》(下),东京汲古书院1990年版,第681—698页;堀井一雄:《金花银の展开》,《东洋史研究》1940年5(2),第128—140 页;唐文基:《明代“金花银”和田赋货币化趋势》,《福建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王昌:《明代金花银研究》,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第1—27页。

[172]按,比如南炳文、汤纲:《明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38—744页;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39—140页;王天有:《明代国家机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3—94 页;肖立军:《从财政角度看明朝的腐败与灭亡》,《历史教学》1994年第8期;樊树志:《晚明史:1573—1644》,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58页;刘利平:《明代户部与中央财政管理体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46—48,88—114 页;李义琼:《明王朝的国库——以京师银库为中心》,中山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年,第65—67 页;曾美芳:《晚明户部的战时财政运作——以己巳之变为中心》,台湾暨南国际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 年,第244 页。(美)牟复礼(Frederick W.Mote)、(英)崔瑞德(Denis Twitchett)编,张书生等译:《剑桥中国明代史·1368—1644·明代的财政管理》(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101—102页;(美)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阿风等译,第10、11、12页;(美)黄仁宇:《明代的漕运》,张皓、张升译,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142页。

[173]按,具体研究成果,详见赵中男《明代物料征收研究》,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05年,第1—7页。其他如赵中男《明前期减免宫廷财政初探——以目前所见相关诏书为中心》,《明史研究论丛》,紫禁城出版社2010年版,第106—129页;赵克生《明代宫廷礼仪与财政》,《东北师大学报》2012年第4期。

[174](明)王圻:《续文献通考》,《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册763,第554—556页。

[175]按,此处是《明太祖实录》中内、外承运库出现的最早记载,此二库名称始定时间尚不明确,待考。黄仁宇认为,“在皇城内,‘内承运库’ 是唯一接受白银的机构”,见其《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第10页。此观点与上述外承运库的白银收入矛盾。

[176]《明太祖实录》卷161,洪武十七年夏四月癸未。

[177](明)申时行等:《明会典》卷11《吏部10》,第69页。

[178]《明太祖实录》卷241,洪武二十八年九月辛酉。

[179]《诸司职掌》,第580—581页。

[180]《明太宗实录》卷66,永乐五年夏四月乙未。

[181]《明宣宗实录》卷66,宣德五年五月壬子。

[182]《明宣宗实录》卷22,宣德元年冬十月戊寅。

[183](明)刘斯洁等:《太仓考》卷4《岁支》,第755、760页。

[184](明)刘斯洁等:《太仓考》卷4《岁支》,第760页。

[185]《明英宗实录》卷21,正统元年八月庚辰。

[186](明)申时行等:《明会典》(万历朝重修本)卷39《户部26》,第279页。

[187](明)徐溥等:《明会典》卷37,第423页。

[188]《明英宗实录》卷102,正统八年三月丙子;《明英宗实录》卷243,废帝郕戾王附录第61,景泰五年秋七月戊辰;《明宪宗实录》卷104,成化八年五月辛亥;《明宪宗实录》卷205,成化十六年秋七月丙申。

[189]《明英宗实录》卷42,正统三年五月癸巳。按,洪武时期,甲字等库即在内府,英宗再次将其迁入,是否意味着永乐迁都后把甲字等户部所属之库置于内府之外,待考。

[190]《明英宗实录》卷66,正统五年夏四月丙子。

[191]《明太祖实录》卷195,洪武二十二年春正月甲申。

[192]《明宪宗实录》卷119,成化九年八月己卯。

[193]《明宪宗实录》卷150,成化十二年二月己亥。

[194](明)张学颜等:《万历会计录》(下)卷34《文武官俸禄》,第1066页。

[195](明)张学颜等:《万历会计录》(下)卷34《文武官俸禄》,第1067页。

[196](明)张学颜等:《万历会计录》(下)卷34《文武官俸禄》,第1067页。

[197]《明宪宗实录》卷119,成化九年八月己卯。

[198]《明宪宗实录》卷150,成化十二年二月己亥。

[199]《明宪宗实录》卷260,成化二十一年春正月己丑。按,黄仁宇曾指出:“北京的皇宫建筑群占地很广,内设几十个仓库以及加工和制造工厂……京城的这些设施主要关心的事务是供应皇宫”,这些“库房被指定 ‘属于’ 各部,其隶属取决于库内所储存的物品。但实际上部的官员只管账,而宫中宦官管钥匙,存货的处理则是皇帝的特权”,因此,黄仁宇将内库特性总结为“皇帝在皇宫中的私人的内库”。(英)崔瑞德、(美)牟复礼编:《剑桥中国明代史:1368—1644(下)》,杨品泉等译,第101、102页。类似观点亦见于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第9、10、11页。本节研究表明,黄仁宇这些观点没有充分考虑到明前期内库的实际运行及制度状况。

[200](明)徐溥等:《明会典》卷33《户部18》,第369页。

[201](明)杨时乔:《马政纪》卷8《库藏8》,收入《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册663,第591页。

[202](明)徐溥等:《明会典》卷33《户部18》,第365—366 页。按,根据各库所藏物品,此处承运库即外承运库,但该书又言“外承运库,后革”,见(明)徐溥等《明会典》卷3《吏部2》,第24页。具体原因待考。

[203](明)徐溥等:《明会典》卷3《吏部2》,第23—24页。

[204](明)吕毖:《明宫史》卷2《内府职掌》,第634—635页。

[205]《明孝宗实录》卷108,弘治九年正月庚子。

[206]《明武宗实录》卷11,正德元年三月戊戌。

[207]《明孝宗实录》卷212,弘治十七年五月甲午。

[208]《明武宗实录》卷4,弘治十八年八月辛巳。

[209](明)徐溥等:《明会典》卷33《户部18》,第366页。

[210]《明武宗实录》卷4,弘治十八年八月戊午。

[211]《明孝宗实录》卷164,弘治十三年七月丁巳。

[212]《明孝宗实录》卷192,弘治十五年十月辛酉。

[213]《明孝宗实录》卷198,弘治十六年四月丁未。

[214]《明武宗实录》卷15,正德元年秋七月癸未。

[215]《明武宗实录》卷41,正德三年八月戊辰。

[216]《明宪宗实录》卷201,成化十六年三月己酉。

[217]《明武宗实录》卷100,正德八年五月癸未。

[218](明)申时行等:《明会典》(万历朝重修本)卷42《南京户部》,第304页。

[219]《明武宗实录》卷2,弘治十八年六月癸亥。

[220]《明孝宗实录》卷162,弘治十三年五月丁卯。

[221]《明孝宗实录》卷99,弘治八年四月丁丑;《明孝宗实录》卷153,弘治十二年八月丙辰;《明孝宗实录》卷171,弘治十四年二月丙午;《明孝宗实录》卷173,弘治十四年四月庚子。

[222]《明孝宗实录》卷162,弘治十三年五月丁卯。

[223]《明孝宗实录》卷99,弘治八年四月丁丑;《明孝宗实录》卷153,弘治十二年八月丙辰;《明孝宗实录》卷162,弘治十三年五月丁卯。

[224]《明武宗实录》卷13,正德元年五月甲辰。

[225](明)黄训编:《名臣经济录》卷31《会计钱粮以足国裕民事》,收入《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册443,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693页。

[226]《明武宗实录》卷148,正德十二年夏四月辛酉。

[227](明)张学颜等:《万历会计录》(下)卷34《文武官俸禄》,第1068页。

[228]《明世宗实录》卷200,嘉靖十六年五月戊申。

[229]《明世宗实录》卷271,嘉靖二十二年二月壬辰。

[230]按,该年内库“金花银”借用作边镇军饷开支这一事实本身又具有了祖例的性质,万历时期官应震等朝中官员要求将内库“金花银”还给户部太仓库或者用作边镇军饷的依据之一即为该事件。

[231]《明世宗实录》卷467,嘉靖三十七年十二月庚午。

[232]《明世宗实录》卷142,嘉靖十一年九月辛未。

[233](明)申时行等:《明会典》(万历朝重修本)卷30《户部17》,第222页。

[234](明)刘斯洁等:《太仓考》卷10之3《供应》,第849、852、854、857、858、859、863页。

[235]《明世宗实录》卷60,嘉靖五年正月辛丑。

[236](明)陈子龙等:《明经世文编》卷102《议勘光禄寺钱粮疏》,收入《续修四库全书》,集部总集类,册1656,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304页。

[237]《明世宗实录》卷481,嘉靖三十九年二月己未。按,《明史》认为:“凡诸课程,始收钞,间折收米,已而收钱、钞半,后乃折收银,而折色、本色递年轮收,本色归内库,折色归太仓”,见(清)张廷玉等撰《明史》卷81《志第37》,第1980页;《续通典》和《钦定续通志》的说法与此完全相同,见(清)嵇璜、曹仁虎等《续通典》,收入《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册639,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99页;(清)嵇璜等:《续通志》,收入《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册394,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50页。这种说法太过简省,完全没有时间和年代的限定,且“本色归内库”的说法也不够准确。

[238](清)嵇璜等:《续通典》卷13《食货》,第166页。

[239]《明孝宗实录》卷85,弘治七年二月庚午。

[240]《明孝宗实录》卷74,弘治六年四月庚戌。

[241](明)汪砢玉:《古今鹾略》,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齐鲁书社1996年版,史部册275,第601—602页。

[242](明)陈子龙:《明经世文编》,收入《续修四库全书》,集部总集类,册1658,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29页。

[243](明)刘斯洁等:《太仓考》卷9之2《岁入》,第834页。

[244](明)申时行等:《明会典》卷39《户部26》,第280页。

[245]《明穆宗实录》卷42,隆庆四年二月辛丑。

[246](明)张学颜等:《万历会计录》(上)卷1《天下各项钱粮岁入岁出总数》,第16页。

[247]《明神宗实录》卷74,万历六年四月丙午。

[248]《明神宗实录》卷571,万历四十六年六月戊寅。

[249]按,该年12月,辅臣在票拟中指出,买办银非额定岁入,当予停止:“买 【办】 起万历六年,原无额派,皆系该部设处那借军饷等项以进,今部帑尽空,镇军无粮,应暂停缓以救该部之急。附奏上”,《明神宗实录》卷465,第8773 页。《东林列传》则称买办银就此正式停止:辅臣叶向高“封还原旨力争,自是岁省度支二十万”,(清)陈鼎:《东林列传》卷17《叶向高传》,收入《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册458,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年版,第385页。

[250]《明神宗实录》卷571,万历四十六年六月戊寅。

[251](明)张学颜等:《万历会计录》(上)卷30《内库供应》,第1016页。

[252]《明穆宗实录》卷11,隆庆元年八月辛亥;《明穆宗实录》卷19,隆庆二年四月丁酉;(明)刘斯洁等:《太仓考》卷10 之3,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本,第852 页;《太仓考》卷10之5,第859页;《太仓考》卷10之4,第858页;《明神宗实录》卷11,万历元年三月癸未;《明神宗实录》卷159,万历十三年三月己卯。

[253]《明神宗实录》卷555,第10476;《明神宗实录》卷571,第10777;《明神宗实录》卷571,第10784。

[254](明)佚名:《海运摘钞》卷2,收入《丛书集成三编》,册22,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43—44页。

[255](明)何士晋:《工部厂库须知》卷1,收入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写组《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册47,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0 年版,第338 页。按,工部这部分收入在其后年份中经常被违规征解本色而再次变成内库收入。为此,工部不得不于万历四十四年上疏重申该制度,见《工部厂库须知·厂库议约》,第338页。

[256](明)何士晋:《工部厂库须知》卷9《都水司》,第595、603页。

[257](明)何士晋:《工部厂库须知》卷1《厂库议约》,第326页。

[258](明)何士晋:《工部厂库须知》卷1《厂库议约》,第344页。

[259](明)何士晋:《工部厂库须知》卷1《厂库议约》,第333页。按,李义琼博士论文对工部的各类折银收入有详细列表和总额计算,见李义琼《明王朝的国库——以京师银库为中心》,第241—251页。不过,本书资料证明,工部分割到的这部分内库收入,有些从财源上讲,原本就属于工部,有些虽然解送节慎库,但还是通过招商买办等形式,用于皇室支出。

[260](明)张学颜等:《万历会计录》(下)卷42《钞关船料、商税》,第1330页。

[261]《明神宗实录》卷187,万历十五年六月甲申。

[262]《明神宗实录》卷416,万历三十三年十二月壬寅。

[263]《明神宗实录》卷214,万历十七年八月甲辰;《明神宗实录》卷254,万历二十年十一月壬戌。

[264](明)何士晋:《工部厂库须知》卷7《宝源局》,第507、508页。

[265](明)何士晋:《工部厂库须知》卷7《宝源局》,第507页。

[266](明)申时行等:《明会典》卷207《节慎库》,第1035页。

[267](明)杨时乔:《马政纪》卷8《库藏8》,第591页。

[268]《明世宗实录》卷402,嘉靖三十二年九月己未。

[269](明)申时行等:《明会典》卷217《光禄寺》,第1082—1085页。

[270](明)申时行等:《明会典》卷217《光禄寺》,第1081页。

[271](明)申时行等:《明会典》卷42《南京户部》,第304页。

[272]《明神宗实录》卷173,万历十四年四月癸巳,万历十四年四月己丑。

[273]《明神宗实录》卷445,万历三十六年四月己未。

[274]《明神宗实录》卷502,万历四十年闰十一月丁亥。

[275]《明神宗实录》卷550,万历四十四年十月辛丑。

[276](明)张学颜等:《万历会计录》(下)卷37,第1198页。

[277](明)杨嗣昌:《杨文弱先生集》卷1《覆留金花等银充辽饷稿》,收入《续修四库全书》,集部别集类,册1372,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278](明)程开祜:《筹辽硕画》卷34,收入《丛书集成续编》,册243,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339页。

[279]《明神宗实录》卷571,万历四十六年六月戊寅。

[280](明)何士晋:《工部厂库须知》卷10《六科廊》,第613—614页。

[281]按,原文仅注有纻丝、里绢匹数,白银折价系笔者采用夷人衣服靴袜和赏夷急缺面红缎衣同类物料价银折算而成,具体数额详见(明)何士晋《工部厂库须知》卷10《六科廊》,第617—619页。

[282]按,此银价总额是笔者将159项物料银额相加而成,各项物料具体数目请参阅(明)何士晋《工部厂库须知》卷8《盔甲王恭厂》,第527—566页。

[283](明)何士晋:《工部厂库须知》卷8《盔甲王恭厂》,第530、535—536页。

[284](明)郭尚友:《缮部纪略》,《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册47,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0年版,第713页。

[285]《明光宗实录》卷3,泰昌元年丙午。

[286]《明光宗实录》卷6,壬午。

[287]《明光宗实录》卷4,庚戌。

[288]《明光宗实录》卷5,丙辰。

[289]《明熹宗实录》卷14,天启元年九月丁卯。

[290]《明熹宗实录》卷20,天启二年三月壬戌;《明熹宗实录》卷22,天启二年五月庚申。

[291]《明熹宗实录》卷24,天启二年七月乙卯。

[292](明)毕自严: 《度支奏议·浙江司》卷1《题参浙江甲乙二库积逋颜料疏》,第166—167页。

[293](明)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4《冒罪直陈内库改折疏》,第166—167页。

[294]曾美芳:《晚明户部的战时财政运作——以己巳之变为中心》,第244页。

[295](明)倪元璐:《倪文贞奏疏》卷9《杂折事宜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册1297,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98—2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