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明代的内府十库[98]
一 问题源起
明代“内库”与“内府十库”是关系非常密切的一对概念。若想充分理解明代内库制度,乃至户部财政收支和太仓库的制度,必须要研究清楚“内府十库”的制度。关于明代内府“十库”与“内库”,清代文献中有两种较有影响但又相互矛盾的说法。
第一种说法认为,内府“十库”等同于“内库”。比如,清代官修《明史·食货志》记载如下:
内府凡十库,承运库贮缎匹、金、银、宝玉、齿、角、羽毛,而金花银最大,岁进百万两有奇;广积库贮硫黄、硝石,甲字库贮布匹、颜料,乙字库贮胖袄、战鞋、军士裘帽,丙字库贮棉花、丝纩,丁字库贮铜、铁、兽皮、苏木,戊字库贮甲仗,赃罚库贮没官物,广恵库贮钱钞,广盈库贮纻丝、纱罗、绫锦、绢。六库皆属户部,惟乙字库属兵部,戊字、广积、广盈库属工部,又有天财库,亦名司钥库,贮各衙门管钥,亦贮钱钞,供用库贮粳稻、熟米及上供物。以上通谓之内库。[99]
这段文字,一开始就说内府共有十个库,但细数上文各库,可知有12个库。据清代龙文彬《明会要》,承运库,广积库,甲、乙、丙、丁、戊字库,赃罚库,广惠库,广盈库,天财库,供用库这12 个库被总称为“内库”;不过,与《明史·食货志》不同的是,该书未提及“内库”与“十库”的关系。[100] 清代《钦定续文献通考》转引《明史》如下:“臣等谨按《食货志》,明内府凡十库,一曰承运……二曰广租[101]……三曰甲字……四曰乙字……五曰丙字……六曰丁字……七曰戊字……八曰赃罚……九曰广恵……十曰广盈……又有天财库……供用库……皆谓之内库”,亦共12个库。[102] 清代《钦定历代职官表》基本采纳上述《明史》引文,但文字略有出入,且总计只有10个子库:“《明史·食货志》:……内府凡十库:承运库……广积库……甲字库……乙字库……丙字库……丁字库……戊字库……赃罚库……广贮库……广盈库……通谓之内库”[103]。
上述文献特点如下:一是都认为明代内库只有一个承运库;二是虽然这些文献宣称明代内府“凡十库”,但细数其列举的具体子库名称,却有12个与10个的不同说法。
第二种说法认为,“十库”是个专有名词,十库之外,内府另有其他子库。清修《明史》在其《职官志》中载:“其外有内府供用库……司钥库……内承运库……十库:甲字……乙字……丙字……丁字……戊字……承运……广盈……广惠……赃罚。”[104] 相对前述《食货志》引文而言,《明史·职官志》观点与其存在明显冲突。对此,清代《钦定历代职官表》照录如下:“《明史·职官志》:……其外有内府供用库、司钥库、内承运库, ‘十库’:甲字、乙字、丙字、丁字、戊字、承运、广盈、广惠、赃罚。”[105] 令人困惑的是,此文虽称“十库”,其后却仅仅列举了9 个库。清代《钦定续通典》记载与《明史·食货志》相同,也认为“十库”在内府供用库、司钥库和内承运库之外,且包含上述9个库。[106] 然而,清代朱彝尊却不完全同意这一观点,他指出:“考《明史·职官志》所记十库,止详九库,职事独阙广积一库,今依《明会典》增入。”[107] 这些记载特点如下:一是都认为承运库有两个,即内承运库和承运库;二是内承运库不在“十库”之内;三是“十库”下属的实际子库数额,文献存有不同观点,有认为是10 个者,有认为是9个者。
由此引出如下问题:一是内府“十库”与“内库”是什么关系?二是“十库”到底包含哪些子库?“十”是否是对内府各库数量的一种准确描述?三是承运库到底有几个?与“内库”“十库”是什么关系?鉴于学术界目前成果尚未涉及这些问题,[108] 下文特对明代“内府十库”进行考证。[109]
二 明代“内库”的下辖子库情况
明初洪武定都南京时期,内府各库由简入繁,逐步增添,至洪武十七年,内府已有10个库,其中归户部管辖的为8 个,即外承运库、甲字库、乙字库、丙字库、丁字库、戊字库、广源库及广惠库,“外承运库掌收金、银、缎匹等物,甲字库掌收铜钱、布匹、颜料,乙字库掌收衣服、衾帐、纸札等物,丙字库掌收丝、绵、纱线,丁字库掌收铜、铁、锡、香、茶、蜡诸物,戊字库掌收毡衫、胡椒并支收军器,广源库掌收储宝钞,广惠库掌收支宝钞”,每库大使、副使皆“于流官内选用,隶户部”;剩余2个,即内承运库、司钥库,“内承运库掌供御金、银、缎匹等物……司钥库掌皇城各门管钥”,其管理人员则“皆于内官内选用”。[110]
洪武后期,据《诸司职掌》,内府有12 个库,其中户部所辖内府之库为9个,即外承运库、宝钞广惠、广积、赃罚、甲、乙、丙、丁、戊字库;[111] 由内官负责的库增为3个,“曰内承运,曰司钥,曰内府供用”。[112] 洪武二十五年,朱元璋命儒臣重定“中外文武百司”品阶,其中外承运库不再出现,仅见承运库,他规定“承运库、宝钞广惠、广积、赃罚、甲、乙、丙、丁、戊字库”大使为从九品。[113] 由此可知,外承运库的裁撤应该是在洪武后期。永乐迁都后,南京户部所属的内府9库这一数额一直保持到明朝后期。比如,万历初年《大明会典》载,南京户部所属衙门包括:广积库,承运库,赃罚库,甲、乙、丙、丁、戊字库,宝钞广惠库;[114] 万历四十一年刊出的《大明一统文武诸司衙门官制》所载南京户部所属衙门亦是这9个库。[115] 天启三年,“差南京礼科给事中杨栋朝巡视南京甲字等九库并光禄寺钱粮”;[116] 管理这些库的官员则被称作“巡视九库科道”,如天启三年,巡视南京京营吏科等衙门给事中姜习孔等疏请“合敕兵仗局及巡视九库科道,每营查发数千件(器械),遇操,给军操演”。[117]
明成祖迁都北京后,在北京城内的内府各库又经历了一个逐步建置的过程。永乐四年,“改前燕府广有库为北京承运库……隶北京行部”。[118] 永乐七年,“置皇城四门仓及长安门供用库、东安门厨房”。[119]至少到永乐十九年,内府已有12 个子库,分别为内承运库,内府天财库,甲、乙、丙、丁、戊字库,赃罚库,广盈、广惠库,承运库,广积库。[120] 弘治、正德时期,内府共有13个库,即内承运库、天财库、供用库、甲字库、乙字库、丙字库、丁字库、戊字库、承运库、赃罚库、广惠库、广盈库及广积库,它们一起被统称为“内库”;不过,此时内承运库、承运库所贮货物已明显不同, “凡各处解到缎匹、金、银、缨玉、象牙等物送内承运库收……凡各处解到阔生绢并翠毛皮送承运库收”。[121] 万历时期,内府13 个子库名称仍与弘治、正德时期相同,其统称虽被万历《大明会典》改作“内府库”,[122] 但在当时人眼中,这一称谓仍等同于“内库”。比如,万历四十年,户科给事中官应震疏言:“职考《会典》,如内府库,所掌最大者金花银……正统元年始自南京改解内库,嗣后多为御用。味 ‘各边缓急’ 二语,知内库不专为内,兼以济边,是内库之可散而外甚明也。”[123] 王圻在其《续文献通考》中载:“国初于皇城内设内承运库……内府天财库……内府供用库……广积库……甲字库……乙字库……丙字库……丁字库……戊字库……承运库……赃罚库……广惠库……广盈库……皆谓之内库”,[124] 共13个子库。此后,北京内库的这一规模一直保持到明末。
三 内府“十库”下辖子库及其地理位置
由前文对内库简述可知,明洪武时期南京户部所辖内府各库并未达到10个,因而也就没有“十库”的称谓。永乐时期,除了内府内承运库、供用库、天财库而外,内府甲字等库在永乐初年“止有五库,库设内官一员”,“后增库为十,官亦如之”。[125] 直至成化七年,“十库”一词在《明实录》中才开始见到,“甲字等十库,夫多者一百二十名,少亦三十余名”。[126] 直到弘治朝,“内府十库”这一专有名词才偶然可见:“内府十库,例遣科道官监收”。[127]
具体而言,“十库”包括甲字库、乙字库、丙字库、丁字库、戊字库、承运库、广盈库、广惠库、广积库、赃罚库,共10 个库,“以上总谓之曰 ‘十库’”,而各库所存物品则有:
甲字库职掌银朱、乌梅、靛花、黄丹、绿矾、紫草、明矾、光粉、黑铅、水胶、槐花、蓝靛、五倍子、阔白三梭布、苎布、棉木、红花、水银、硼砂、藤黄、茜草、姜黄、蜜陀、僧磠砂、白芨、栀子、百药煎之类,皆浙江等省岁供纳之,以备上用等监奉准讨取;
乙字库职掌奏本、纸栾、榜纸、中夹等纸、各省解到胖袄,以备各项奏准取讨;
丙字库每岁浙江办纳本色丝绵、合罗丝串、五色荒丝,以备各项奏讨,而山东、河南、顺天等府岁纳棉花绒,则内官之冬衣、军士之布花,咸取给于此;
丁字库每岁浙江等处办纳生漆、桐油、红黄熟铜、白麻、麻、麻黄、蜡锡、牛筋、黄牛皮、麂皮、铁、线、鱼胶、白员藤、生熟建铁,以备御用监内官监等处奏准支给;
戊字库职掌河南等处解到盔甲、弓箭、刀及废铁,以备奏准支给;
承运库职掌浙江、四川、湖广等省黄、白生绢,以备奏讨、钦掌夷人并内官冬衣、乐舞生净衣等项用;
广盈库职掌黄、红等色平罗、熟绢、元色等色杭纱及青细棉布,以便奏讨;
广惠库职掌彩织帕、梳栊、刡刷、钱、钞锭之类,以备取讨;
广积库职掌盆净、熖硝、熟硫黄,听盔甲厂等处成造火药,凡京营春秋操演,咸取给于此;赃罚库职掌没官衣物等件,或作价抵俸给官。[128]
从地理位置上看,内府十库虽在皇城之内,但与内承运库、供用库、司钥库明显分列不同处所。崇祯元年腊月二十四日,大臣蒋德璟因皇帝生日而去皇城朝贺,“贺毕,从会极门过文华殿……出西安里门,为十库”。[129]《钦定日下旧闻考》记言:“原经厂又西,曰洗白厂,曰果园厂,曰西安里门,曰甲、乙、丙、丁、戊及承运、广盈、广惠、广积、赃罚十库。”[130]
崇祯时期《明宫史》详细记载了内库各库的具体地理位置:“由玉河桥玉熙宫迤西曰棂星门,迤北曰羊房……棂星门迤西……又西曰洗帛厂,曰果园厂,曰西安里门,曰甲字等十库,曰司钥库”,[131]“至于宝善门、思善门、乾清门、仁徳门、平台之西室及皇城各门,皆供关圣之像,佑国殿之东则内承运库,银两、表里等钱粮贮藏之所也。两库之间,有槐一株……再东过一小石桥曰香库,乃内府供用库答应钱粮之所。”[132] 由此可以看出,内承运库、司钥库、供用库并不在“内府十库”之列。
崇祯时期,司钥库负责存储“宝源局等处铸出制钱”,以“备御前取讨赏赐之用”,并“积有历代古钱、洪武以来大钱”;此外,“凡乾清等门及午门、东华门等门钥匙,皆本库监工于五更三点时自宫中发出,分启各门,其钥即便缴回,其印文曰司钥库印,俗名曰天财库”。[133] 由此可见,司钥库与天财库实质是同一个库。
至于内承运库,“其署在东下马门,其职掌库藏在宫内者曰内东裕库,曰宝藏库,皆谓之里库;其会极门、宝善门迤东一带,及南城磁器等库者,皆谓之外库也。凡金、银……珍珠、珊瑚之类,总隶之。又浙江等处每岁夏秋麦米共折银一百一万有奇,即国初所谓折粮银,今所谓金花银是也。”[134] 据此可知,所谓“里库”仅包括内东裕库和宝藏库,而里库、外库则是内承运库内部各下辖子库的一种分类称呼。
综上所述,明代内库分为北京内库与南京内库,其中南京内库共有九库,北京内库则逐步增扩为内府十库(承运库,甲、乙、丙、丁、戊字库,广盈库,广惠库,广积库,赃罚库)、内承运库(分为里库和外库,里库则包括内东裕库和宝藏库)、司钥库(又称天财库)及供用库,共13个子库。《明史》所谓“内府凡十库”及里库、外库的有关说法有失准确。
为简明起见,现将北京内库与内府各库的隶属关系列表1-1。
表1-1 明代北京“内库”与内府“十库”隶属关系
四 内府“十库”管理权及其财政收入的归属演变
虽然永乐时期,就已经不断有内官介入内府十库的管理,但承运库、广盈库仍“俱隶户部”。[135] 弘治末、正德初,内府十库仍属户部。弘治十二年,“户部请令内府宝钞、广惠等十库官吏给由者,从户部委官核报其勤怠,吏部据以署考。”[136] 据正德《明会典》,户部广西清吏司负责带管“光禄寺、太常寺、牺牲所、内府十库、太仓银库”等衙门。[137]
弘治以后,内府十库中内官数量仍不断增长,每库“添设内官多者八九员,势家贵戚,亦来分用”,为此,户部奏请“宜照旧每库量留一二员,同科道官验收”,孝宗仅命“司礼监查奏定夺”,敷衍而过。[138]这些增入内府十库的内官,“凡遇纳官钱物百计需索”“为害不少”,虽然朝中官员反复请求孝宗“仍将添设之数悉从裁省”“乞一切取回”,但孝宗态度纵容,并不认真处理。[139]
嘉靖时期,“科道官监收内府钱粮如甲子等库乃祖宗之旧规”,除了继续沿用这一规矩外,嘉靖十年三月又特别“遵明诏推而及于各监局”,除了“内承运库缎匹及惜薪司等柴炭、军器局等物料俱奉明旨免行监收”外,其余各监、局及“供用库、甲子等十库、广盈库,则原差科道监收”。[140] 不过,这一新规定很快又于嘉靖十七年被世宗皇帝自己否决撤销: “上曰,十库监局部官原有者仍旧,系九年增设者俱革之。”[141]
嘉靖十一年,内府十库各类实物收入在皇室和户部之间的分配原则正式确立,户部奏准“内府本色、折色物料……各本色送内府各库,折色及扣剩、扛解(银)送(户部)太仓完纳”;[142] 同年,户部奏准其太仓库“添委员外郎一员”,“十库折色银两”即是该员外郎专门负责的太仓库的收入之一。[143] 由此,户部正式将原属其管辖的内府十库的部分收入通过改折征银的方式转入太仓库,而内府十库的本色物料收入则成为皇室专用。
嘉靖十七年七月,户部因“比年十库内臣增设太冗……(而)请敕司礼监查议量数员署为令额”,世宗批复:“其见在库者仍旧。”[144] 这就使得内府十库悄然潜增的内臣数额取得了合法地位。内臣在内府十库中的地位和权限由此进一步提升。
另外,文官在内府十库中的管理权力被大幅度削减。现特据万历《明会典》,将户部所属十库的管理官员在嘉靖三十六年及以前裁撤情况如表1-2所示。
表1-2 嘉靖时期户部所属内府十库官员裁撤情况②
② (明)申时行等:《明会典》(万历朝重修本)卷2,第4—5页。
隆庆到万历初年,内府十库各类实物收入改征白银解纳户部太仓库济边的情况还时有发生。[145] 万历六年,因为内府丙字库棉花“计之尚足六年支用”,户部奏准将其棉花“改折二年”解纳太仓。[146] 万历八年(1580年),内府甲字库部分棉布、苎布“共折银三万八千五百八十三两,俱解太仓银库”。[147] 万历十三年,因上一年年终“岁出浮于岁入一百一十八万,国用不足”,户科给事中萧彦采议准“改折各省直万历十三年分起运……甲字库绵布一十万二千四百一十匹、承运库绢四万三千五百二十有二匹”,以济公用。[148] 万历后期的户部官员曾说:“皇上御极初年,一切利权尽归于计臣,故臣部老库所藏几二千万。”[149] 由此可以推断,万历初期,内府十库对国家公共财政做出了巨大贡献。到万历后期,虽朝中大臣频频奏请改折内府十库物料以接济太仓库,但神宗基本不予理睬。[150]
至于内府十库的各库具体归属问题,史料说法较多,且多有冲突。据万历《大明会典》,户部所属衙门中有如下10个内府子库:广盈库,宝钞广惠库,广积库,赃罚库,承运库,甲、乙、丙、丁、戊字库。[151] 然而,据该书第30卷,则乙字库此时已为兵部所属,戊字库、广积库、广盈库则属工部;[152] 而据万历时期巡视厂库科道官姚德重等的奏疏,那么“甲子等九库则系户部,而巡视之者库藏科道也;戊字库专贮工部军器,而巡视之者厂库科道也”。[153] 泰昌朝,户部尚书宣称,十库钱粮除乙、戊、广积等库属工部外,其他如“甲、丙、丁字及承运、广惠等库”钱粮为户部所有。[154] 天启元年(1621 年)九月,熹宗下旨:“金花及十库、供用库、宝和店钱粮俱系上供。”[155] 由于皇帝在明代统治体系中的巨大权力,由此内府“十库”钱粮就全部改归“上供”之用。[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