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明代中央财政存储机构的发展[2]
一 明代洪武时期内库与中央财政收支机构的重叠
明代洪武时期,内库集户部、工部、兵部、刑部等国家公共财政与皇室财政为一体,而且它所担负的国家公共财政职责在内库的财政职责中占据非常突出和重要的地位。这与明代中后期内库的财政职能具有巨大差异。迄今为止,国内外学术界对明代洪武时期的内库制度一直未有较深入的研究。然而,这是明代中央财政制度研究的基础性内容,并且对于深入理解明代中后期的若干财政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本节特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朱元璋的财政思想与洪武时期国家财政收支的总特点
明朝初年的财政制度与其开国皇帝朱元璋的财政思想密切相关。在国家财政储蓄方面,他认为:“为君者当以养民为务”“节浮费,薄税敛”“人君为天下之主,当贮财于天下。”[3] 在皇室财政与国家公共财政的关系问题上,他认为: “人君以四海为家,因天下之财供天下之用”,[4] 因此对他个人而言,皇室财政与国家公共财政是浑然一体的,并不存在公与私的明确区别。
洪武时期的财政收支从总体上看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田赋收支以粮食、棉等实物为基本统计对象,分存留及起运两部分。存留部分主要用于地方财政支出,起运中的大部分不是运往京师各“仓”或“库”进行存储和再分配,而是通过对拨等方式直接支付给相关各部门。比如,公侯禄米“皆于浙西苏、松等府官田内拨赐”;[5] 在京文武官员的俸给由户部每年“于秋粮内会定数目,起运拨赴各衙门仓内收储”,“在外各布政司、府、州、县官吏俸给……按月于系官钱钞内支给”;[6]军队开支虽然是国家财政开支的重点,但其正伍旗军岁用粮米都是“行各该有司编置勘合对拨,着令人户自行依期送纳”,各卫“首领官吏俸给,该卫造册到部,定仓放支”。[7] 此外,再加上屯田及盐法开中,洪武时期国家军队的常规财政供应对京师库藏机构的额外支援并没有太大需求。第二,商税,即“课程”,是洪武时期非常重要的常规财政收入,这项收入虽然包括金、银、钞、铜钱、布匹等种类,但其定额标准却用纸钞计算。第三,国家重要工程及建筑费用方面,以劳役及实物支出为主,且其中的大部分都是随征随用,内府各库直接支付的部分所占份额不大。这与嘉靖中后期皇室宫殿、陵寝动辄花费中央财政机构数百万两白银且需额外加赋的情况很不相同。
总之,朱元璋的财政思想与明初国家财政收支的上述总特点决定了洪武时期的“内府各库”,即“内库”,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绝大多数位于皇城内部且由宦官管理(洪武中后期,部分子库改归为流官管理,但地理位置不变)。第二,集皇室与国家公共财政职责为一体,却并不在国家行政及军事的常规财政开支中扮演重要角色。第三,作为中央税收主体的起运赋税基本是直接对拨给相应的开支和消费机构,因此中央财政部门比如户部并不需要对这部分税收进行实际的存储。第四,相对于明代中后期而言,洪武时期的内库集聚了大量财富,但这主要来自国家商税、纸钞的制造,为满足京师各部门、机构直接财政开支需求而解送入京的常规赋税收入,以及各地大量财政盈余而折征的金银等改折赋税。所有这些特点,都对其后的财政制度演变产生重要的深远影响。
(二)内库下辖子库的成立及其管理
“仓”与“库”是明代国家财政收入的基本存储设施,洪武朝的中央财政收入主要存储于“内府仓”与“内府各库”。前者存储粮食,后者则主要存储金、银、布、帛等其他通过征收赋税而得到的各类物资及国家制造的宝钞、铜钱。洪武初年,内库规制相对简陋。洪武二年八月,朱元璋“命吏部定内侍诸司官制”,其中“内府库设大使一人、副使二人,内仓监设令一人、丞二人”。[8] 此二者即为当时中央财政收入的核心存储之所。洪武六年六月,内仓监更名为内府仓,内府库则改称“承运库”,与此前相同的是,其管理人员仍然“皆以内官为之”。[9] 洪武八年三月,“以内府钞库[10]为宝钞库,秩正七品,设大使、副使各一人,以内官为之”。[11] 洪武十二年四月,“置内府尚衣、尚冠、尚履三监,针工、皮作、巾帽三局,甲、乙、丙、丁四库”。[12] 据洪武前期的《祖训录》,内府宝钞库、承运库、内府库、广积库以及甲、乙、丙、丁、戊字库的大使、副使都由内官担当。[13] 洪武十六年五月,内府宝钞广源库、内府宝钞广惠库成立,“俱以流官、内官兼之,职掌出纳楮币,入则广源库掌之,出则广惠库掌之”。[14] 另外,户部对内府各库也有很大的管理权力。比如,《祖训录》规定:“凡自后妃以下,一应大小妇女,及各位下使数人等,凡衣、食、金、银、钱、帛,并诸项物件”,都需“赴户部关领”。[15] 这些都说明,在内库内部,皇室财政与国家公共财政界限不明,这充分体现了朱元璋家国一体的思想。
不过,这种皇室财政与国家公共财政收支的混而不分在实践中一定存在大量弊端与不便。为此,洪武十七年,朱元璋“更定宫官六尚局品秩,内官诸监、库、局及外承运等库、局品职”,对皇室财政与国家公共财政进行了一定分割:首先,“掌供御金、银、缎匹等物”的内承运库、“掌皇城各门管钥”的司钥库以及巾帽局、针工局、织染局、颜料局、司苑局、司牧局等的管理人员“皆于内官内选用”。其次,户部与工部的管辖范围被进行了划分:“外承运库[16]掌收金、银、缎匹等物,甲字库掌收铜钱、布匹、颜料,乙字库掌收衣服、衾帐、纸札等物,丙字库掌收丝、绵、纱线,丁字库掌收铜、铁、锡、香、茶、蜡诸物,戊字库掌收毡衫、胡椒并支收军器,广源库掌收储宝钞,广惠库掌收支宝钞”,其各库大使、副使“皆于流官内选用,隶户部”;“皮作局掌硝熟皮张、成造靴鞋、鞍辔,兵仗局掌造各项军器,宝源局掌鼓铸铜器”,各局大使、副使“皆于流官内选用,隶工部”。[17]
此后,这种将皇室财政机构与国家公共财政机构进行一定分隔的做法在洪武朝一直持续下来。比如,洪武二十八年九月“重定宫官六尚品职及内官监司、库、局与诸门官并东宫六局、王府承奉等官职秩”时,相关之“库有三:曰内承运,曰司钥,曰内府供用”,不过其财政职能稍有发展,“内承运库掌收支缎匹、金、银、珠玉、象牙诸宝货之物,及同司钥库掌钞锭之数;司钥库掌各门锁钥及收支钱钞之事;内府供用库掌御用香米及内用香烛、油、米并内官诸人饮食、果实之类”。[18]洪武后期《皇明祖训》的记载与之大致相符:内官所管各库缩减为内承运、司钥、供用三库。[19] 此外,后妃以下人等所用物品改为“赴库关领”,[20] 而不再像以前那样“赴户部关领”。
洪武后期,户部所属衙门包括:外承运库、宝钞提举司、抄纸局、印钞局、宝钞广惠库、[21] 广积库、赃罚库以及甲、乙、丙、丁、戊字库、军储仓、龙江盐仓检校批验所;工部所属衙门则包括文思院、营缮所、皮作所、宝源局、鞍辔局、军器局、龙江提举司、龙江抽分竹木局,此外,原属皇室内官管理的巾帽局、针工局、颜料局也被改隶工部。[22]
然而,朱元璋对皇室财政与国家公共财政的分割很不彻底:第一,皇室财政并没有岁出入额数的限制。第二,对于内府钞物的出入岁额,户部官员有权力和责任进行统计和监管:洪武二十二年正月“命户部官运钞物贮于殿庑下,以备内府赏赐,每月户科、礼科给事中更直掌之,岁终户部稽其所出之数,著为例”。[23] 第三,如后文所述,京师制造的纸钞、铜钱分别归内承运库及司钥库收储,而这两种货币在当时的国家公共财政收支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第四,外承运、甲字等库虽已改由流官进行管理并隶属于户部,但与此同时它们仍位于内府内部,比如洪武后期的《诸司职掌》仍规定,各地起解的金、银、绢、布等项课程应于“内府各门照进,且如铜钱、布匹赴甲 【字】 库交纳,钞锭广惠库交纳,金、银、绢匹承运库交纳”。[24]
总之,到洪武后期,内库共包括内承运库,司钥库,供用库,外承运库,宝钞广惠库,广积库,赃罚库,甲、乙、丙、丁与戊字库,共12个库。其中,前3者由内官管理,后9 者则由官僚士大夫进行管理并隶属于户部。在内库内部,皇室财政与国家公共财政形成一定界线,同时这条界线很不彻底,二者之间仍存有若干财政关联。
(三)内库的收入与支出
1. 内库的收入
内库的财政收入来源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为常规化的制度收入。田赋方面,桑株、树株的折色税是其常规性的制度化收入。《诸司职掌户部·民科·农桑》规定:“凡民间一应桑株,各照彼处官司原定则例起科丝绵等物,其丝绵每岁照例折绢,俱以十八两为则折绢一匹。所司差人类解到部,札付承运库收纳,以备赏赐支用;其树株、果价等项,并皆照例征收钱钞,除彼处存留支用外,其余钱钞一体类解本部,行移该库交收。”[25] 此外,“各处土产、茶、盐、硝矾、朱砂、水银等物”也各有岁入内库的定额,但因数目琐碎,故《诸司职掌》不予详细记载。[26]
商税是内库非常重要的常规收入。洪武时期,“凡府、州、县税课司、局、河泊所,岁办商税、鱼课并引由、契本等项课程,已有定额”,各省直地方“通类委官起解,于次年三月以里到京”“于内府各门照进,且如铜钱、布匹赴甲 【字】 库交纳,钞锭广惠库交纳,金、银、绢匹承运库交纳”。[27] 各布政司及直隶府州所收商税全部折合成宝钞的话,每年“总计三百六十三万七百七十八锭有零”。[28] 由于明初宝钞贬值迅速,这一数额的实际价值也随之变化巨大。若以洪武八年、洪武九年每一贯钞准银一两、[29] 折米一石[30]的计算标准,则每年商税收入可相当于1815万余两白银或者1815 万余石粮食。这是一笔巨大的收入,因为洪武时期全国田赋岁入粮较高额也不过3200 余万石而已。[31]若以洪武三十年户部所定“每钞一锭折米一石”“银一两折二石”[32] 的计算标准,则每年商税收入为181.5万两白银或者363万余石粮食。由此可见,商税在洪武时期是内库一项非常重要的收入。
再者,工部每岁解纳内库的皮张、翎毛、军器、军装及铁等也各有定额:各省直地方每岁差人起解皮张到工部“札赴丁字库交收”“计各处岁办杂皮二十一万二千张”;[33] 凡造箭所用翎毛,各省直地方“差人起解到部,札赴丁字库交收” “计各处岁办一千三百五十五万六千根”;[34]“军器专设军器局,军装设针工局,鞍辔设鞍辔局掌管,时常整点,若有缺少件数,随即行下本局,算计物料,委官监督,定立工程,如法造完,差人进赴内府该库收储”;[35] 洪武时,“计各处炉冶该铁一千八百四十七万五千二十六斤”,不过,各处冶铁时行时罢,“如果缺用,即须奏闻复设炉冶,采取生矿煅炼,着令有司差人陆续起解,照例送库收储。如系临边用铁去处,就存听用”。[36] 比如洪武二十八年,“各处续开炉冶,今已三年,而内库见贮铁凡三千七百四十三万余斤”,于是朱元璋“诏罢各处铁冶”。[37]
第二种为非常规、没有具体岁额限制的收入。这方面的收入首先是税粮改折等田赋收入。洪武时期,大部分省直地方田赋岁入超过岁支,因此国家财政盈余丰厚。为便于运输和保存,朱元璋时常将全国税粮折成银、钞、钱、绢等征收。洪武九年四月,“命户部,天下郡县税粮,除诏免外,余处令民以银、钞、钱、绢代输今年租税”。[38] 尤其是洪武十九年,朱元璋明确命令“以今年秋粮及往岁仓储通会其数,凡有军马之处,存给二年,并儒学廪膳、养济孤老、驿传廪给外,余悉折收金、银、布、绢、钞锭输京师”。[39] 就在改折之后的第二年,洪武二十年, “河南、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及直隶府、州、县”仍然“可皆存粮二年”,故“余并折收钞、布、绢匹”。[40] 洪武三十年,“敕户部:凡天下积年逋赋,皆许随土地所便,折收绢、布、金、银等物”。[41] 据《诸司职掌》,十二布政司并直隶府州“起解税粮折收金、银、钱、钞”者,有些应是内库的收入。[42] 因此,可以推断,洪武时期内库有大量田赋改折收入。
其次为朝贡收入。《诸司职掌》规定:“凡诸蕃国及四夷土官人等或三年一朝,或每年朝贡者,所贡之物……通进内府陈设交收。”[43] 比如“凡进苏木、胡椒、香蜡、药材等物万数以上者,船至福建、广东等处……除国王进贡外,番使、人伴附搭买卖物货,官给价钞收买,然后布政司仍同各衙门官将货称盘见数,分豁原报、附余数目,差人起解前来……运进承运等库,称盘入库”。[44] 其他所贡金银器皿、珍宝、缎匹、马、骡、象、驼、虎、豹、禽鸟之类也都归内库收储。[45] 洪武时期,内库这类收入数额也较大。比如洪武二十年,真腊国王“遣使贡象五十九只、香六万斤,暹罗国贡胡椒一万斤、苏木十万斤”。[46] 洪武二十三年,暹罗斛国“贡苏木、胡椒、降真等物一十七万一千八百八十斤”。[47]
最后,为各地方类解到户部、刑部、都察院与五军都督府的赃罚物:户部规定,“凡各处官民犯法律合籍没家财及有不才官吏接受赃私、追没到金、银、钱、钞、衣服等项,俱各札付赃罚库交收”;[48] 刑部规定,“凡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应有追到赃物,彼处官司用印钤封,批差长解人管解到部……进赴内府某库纳讫”;[49] 都察院规定,所收犯人“赃伏,候季终通类具呈本院,出给长单,差委御史解赴内府该库交纳足备”;[50] 五军都督府规定,“凡各司问过犯人所受赃物,或金或银或钱、钞、缎匹等件”,各相关官员“具呈本厅,备呈该府,出给长单,责令原管官员并经手库子,进赴内府赃罚库交纳足备”。[51]
第三种内库收入为国家制造的纸钞、铸造的铜钱。洪武八年,朱元璋“诏造大明宝钞……每钞一贯准铜钱一千、银一两”。[52] 宝钞提举司“每岁于三月内兴工印造”,所造钞锭俱“送赴内府库收储以备赏赐支用”。[53] 洪武二十三年、洪武二十四年,每年国家岁入宝钞都达400 余万锭。[54] 若按洪武二十年“米一石止折钞一贯”[55] 的标准,则这笔收入相当于2000 余万石粮食;若以洪武三十年户部所定“钞一锭折米一石”、“银一两折二石”[56] 的计算标准,则这笔收入仍相当于400余万石粮食或者200余万两白银。因此,每岁国家所造宝钞在洪武时期内库的财政收入中也占有重要地位。
至于铜钱,“凡在京鼓铸铜钱,行移宝源局委官于内府置局……如遇铸完收储奏闻,差官类进内府司钥库交纳”。[57] 洪武五年、洪武七年和洪武八年[58]三个年份,京师及各省直地方共铸铜钱6.2万万余文。若以上述洪武八年“钞一贯准钱千文、银一两”的折算标准,则这三年,全国所铸铜钱相当于62万锭宝钞或者62万两白银。虽然洪武时期,只有在京师鼓铸的铜钱才归内库收储,但至少就此可以估计,洪武时期,铸钱也在内库收入中占有相当份额。
2. 内库的支出
洪武时期,除皇室开支外,赏赐是内库最重要的开支,其他还包括赈济、军饷及杂支等项。
第一,皇室开支是内库不可避免的一部分。不过,其收支数额及规模却没有相关记载。可以确定的是,洪武时期,内库中的皇室财政开支相对于后朝而言是非常简约的。比如,洪武初年,后妃等支用金银钱帛等物都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尚宫先行奏知,然后发遣内使监官监管覆奏,方许赴户部关领”。[59] 直至洪武后期,皇室成员所需冠服、器用、缎匹、仪仗等仍多系内府相应各局制造。[60] 洪武时期,“内府所贮钱粮,内官、内使纤毫不敢动,虽东宫、亲王不得取用;欲用者必奏请。”[61]
第二,赏赐是内库最重要的一类开支。朱元璋对赏赐一事极其重视。洪武十六年,朱元璋对皇太子及诸王说:“赏与罚二事,治天下之大权也。”[62] 洪武十七年,朱元璋“诏礼部曰:赏赐,国之重事,所以报贤劳而厉士气,权度毫发,一失轻重,则上为失礼,而下无所劝”。[63]洪武十九年,朱元璋在东阁与侍臣“论俭”时指出,国家有两件事不可俭,即祭祀与赏赉。[64] 不过,朱元璋曾在一封敕书中强调:因为“国之大权,惟赏与罚”,所以“赏无私赏,必因民之所共好而赏之”。[65] 因此,洪武一朝,虽《明太祖实录》所记赏赐众多,但这些赏赐大多都是从有利于国家统治的角度来进行的,并非是皇帝出于私恩对贵戚、寺、宦等个人的滥赏。
洪武二年,朱元璋赏赐征南将校时说:“府库之积,皆民所供,是为天财。君特主之,以待有功者耳。”[66] 洪武三年,朱元璋“阅内藏”后,说:“此皆民力所供,蓄积为天下之用”,因此“封赏之外,正宜俭约以省浮费”。[67] 据《诸司职掌》,户部所负责的财政开支项目有:赏赐、内外卫所旗军岁用粮米、内外大军关支月盐、在京五军都督府首领官、吏并六部、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官吏俸给、公差人员廪给、行军马匹日支粮草及杂支。这些项目中只有赏赐和杂支需从内库关支(杂支下文简述)。《诸司职掌》规定:“凡民间一应桑株,各照彼处官司原定则例起科丝绵等物……札付承运库收纳,以备赏赐支用”;[68] 凡在京赏赐该用钞锭、胡椒、苏木、铜钱等,“本(户)部量数具奏,于内府关支”。[69] 由此可见,赏赐在内库开支中的重要性。至于赏赐对象,首先有诸番国、四夷朝贡人员及公、侯、官员等人,“凡赏赐金、银、钞锭、匹帛之类,金、银诣长随内官关领,匹帛系内承运库收储,冠带、衣靴系工科工部官收掌,钞锭系户部官收掌,主客部官分投关领”。[70]其次,“在外如有钦依赏赐官军”等项,亦由户部“约量会计钞锭,具奏委官,赴内府照数关领”。[71]
第三,赈济灾情也是内库的一项重要开支。“其在外如有钦依……赈济饥民等项,本部约量会计钞锭,具奏委官,赴内府照数关领。”[72]此外,朱元璋还“捐内帑之资,付天下耆民籴粟以储之”,从而达到“备荒歉以济饥民”的目的。[73]
第四,在出现紧急军情时,洪武朝偶有支出内库财物予以财政支援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频率虽然极低,但由于具有“祖例”的重要意义,因此也当予以注意。洪武十九年,因纳哈出数次侵扰辽东,为“分兵置卫以控制之”,朱元璋“诏户部出内库钞一百八十五万七千五百锭,散给北平、山东、山西、河南及迤北府州县,令发民夫二十余万,运米一百二十三万余石,预送松亭关及大宁、会州、富峪四处,以备军饷”。[74]
第五,户部所负责的“杂支”项目中,有一部分需从内库关支。《诸司职掌》规定:“凡仓库一应关支钱粮及工部成造军装等项,必须计其所用物料,转行本(户)部札付各该仓、库照数支给。”[75] 比如铸器“合用铜、铁、木炭等项”,需“明白具数,呈部行下丁字库、抽分竹木局放支”;[76] 铸钱“合用铜、炭、油、麻等项物料”“大小车辆若有成造及修理者……合用木植、鱼胶、铁箍等项物料”也是下丁字等库放支。[77]
二 明代洪武以后中央财政存储机构的发展
(一)永乐到正德时期中央财政存储机构的发展
这一时期,明代国家首先添设了太仓库与常盈库这两个新的中央财政储银机构,而且这两个机构都与内库有着明确的财政界限。正统七年,太仓库成立,并由户部主事进行管理:“正统七年,置太仓库,添设本部主事一员,专管凡南直隶、苏、常等府解纳草价银赴部转送管库官处交收。”[78] 在户部广西清吏司所带管的衙门中,太仓库是作为一个独立于内府十库之外的机构而存在的:“广西清吏司(在京):光禄寺、太常寺、牺牲所、内府十库、太仓银库……东安门仓。”[79]
常盈库设立于成化四年,隶属于太仆寺:“太仆寺之常盈库自成化四年建,成化八年太仆寺卿牟奏,本寺官库收储江南备用马价银,见在三万七百四十余两,比照太仓官库折收粮价事例,欲设官攒、库役。兵部议不行,止许库役四名,于保定、河间佥点送寺。”[80]
据正德《明会典》记载,内库在弘治、正德时期主要的财政职能仍与国家公共财政开支紧密相关:“天下起解税课及赃罚等项悉贮内库以资国用。”[81] 不但如此,到这一时期,内府各库所应收的物品也有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内库·事例:凡各处解到缎匹、金银、缨玉、象牙等物送内承运库收,凡各处解到钱钞等物并各衙门锁钥俱系内府天财库收掌,凡各处解到白熟粳糯米等物送内府供用库收,凡各处解到纻丝、绫罗、硫黄、熖硝等物送广积库收,凡各处解到布匹并各色颜料送甲字库收,凡各处解到纻丝、绵布、胖袄、裤鞋、毛袄、狐帽等物送乙字库收,凡各处解到绵花、丝绵等物送丙字库收,凡各处解到铜铁、皮张、苏木等物送丁字库收,凡各处解到军器、胡椒等物送戊字库收,凡各处解到阔生绢并翠毛皮送承运库收,凡各处解到钱钞并纻丝、绫罗、绸绢、氆氇铁力、绵布、衣服、花绒等物送赃罚库收,凡各处解到钞钱送广惠库收,凡各处解到纻丝、纱罗、绫锦、绸绢、布匹等物送广盈库。[82]
此外,户部与工部所拥有的衙门并没有太大的变化:户部“所属衙门:宝钞提举司……抄纸局……印钞局……广盈库……宝钞广惠库……广积库……赃罚库……外承运库……甲、乙、丙、丁、戊字库……行用库……御马仓……军储仓……张家湾检校批验所(南京)……龙江盐仓检校批验所(南京)”,[83] 此外还有“御马仓……东安门仓……西安门仓……北安门仓……长安门仓……旛竿寺……蜡烛寺。”[84] 工部则包括“文思院……巾帽局(今设于内府)……针工局(今设于内府)……营缮所……皮作局……颜料局……宝源局……鞍辔局……军器局……广积抽分竹木局……通积抽分竹木局……织染所杂造局……卢沟桥、通州、白河三处抽分竹木局……大通关提举司……龙江提举司……龙江抽分竹木局……大胜港抽分竹木局。”[85]
弘治年间,南京户部银库成立。弘治八年,南京户部题准“修盖库藏一所,收储银两,每年委主事一员监督收放”。[86]
至弘治末年,户部、刑部、都察院、内府内库都各自储有银钱,尤其是太仓库银虽归户部管辖,但户部除了太仓库银外,还管理有相当数量的独立于太仓库之外的户部银:
初,署承运库太监龙绶等奏,大行皇帝丧葬用度繁浩……库中所积不多,宜预行区处。下户部集议言,户、刑二部、都察院收储赃罚等银、赎罪铜钱并太仓银总计不过银一百五万余两……其银以户部十五万两、太仓二十万两及内库见收者兼用……(上)如所议。[87]
(二)明代嘉靖以后中央财政存储机构的发展
这一时期,除前述中央财政机构外,嘉靖八年工部又添设节慎库官员。此前,工部财物都是存储在后堂大库内的,因管理不善,其财物常有损失。为此,嘉靖八年,工部尚书刘麟“请特除一郎官主之,帝称善,因赐名 ‘节慎库’”。[88]
太仆寺常盈库的岁入在这一时期增长迅速,为此,嘉靖十三年,太仆寺修建新库:“太仆寺之常盈库……嘉靖十三年建新库。自建新库,老库不开。”[89] 自嘉靖至隆庆,太仆寺常盈库存银近1000万两,后来对“万历三大征”的军费用银颇有助益。[90]
此外,随着各类赋税的折银,光禄寺也开始拥有自己的银库。光禄寺始建于明初,“国初置宣徽院,尚食、尚醴二局……继改光禄寺……职专膳羞、享宴等事。”[91] 光禄寺各类实物的折银征收主要从嘉靖初年开始,到嘉靖末年,光禄寺岁入白银就已达10 万余两:“户部言光禄寺自顷岁以来……所收各司府厨料、果品、杂粮、牲口银又十万两有奇,今甫数月,复称不敷。请再以太仓银二万两给发供应。”[92] 至隆庆、万历初年,光禄寺大部分实物都改为征收白银,因此也逐渐设置了银库,并于“万历二年添设银库大使一员”。[93]
万历四年,南京户部也有了自己的老库,并题准铸造“监督银库关防一颗。该部将在库银两……先尽大锭,足一百万两,每二千两装盛一匣,收入库中,作为老库封贮”。[94]
这样,到万历前期,除了内府的内承运库外,明代中央财政机构中重要的储银库有户部太仓库、兵部太仆寺常盈库、工部节慎库、光禄寺银库及南京户部银库等。万历十六年户科给事中田畴对其中最重要的四个库总结如下:
国家之财赋谨积贮、严出纳,而以台省官巡视者有四:光禄膳羞之储也,太仆马价之储也,节慎库工部料价之储也,太仓银库百官之廪禄、九边之军需所取给也。然衡其数之多寡,太仓岁入约三百七十万有奇,出称之;节慎四之一,太仆十之一,光禄则十之毫厘耳。[95]
据万历初年《明会典》,这时户部所属的衙门基本与正德时期相同,比较大的变化就是太仓银库被添加到户部所属衙门的项下:“(户部)所属衙门:宝钞提举司……抄纸局……印钞局……广盈库……宝钞广惠库……广积库……赃罚库……外承运库……承运库……行用库……甲字库……乙字库……丙字库……丁字库……戊字库……御马仓……太仓银库……军储仓……长安、西安、北安门仓……东安门仓……张家湾盐仓检校批验所”,工部所属衙门的较大变化是添加了“节慎库”。[96]
万历末期,南京兵部、工部、户部都有了各自的银库。万历四十四年十月,“边饷告急”,于是户部“借兵部银三十万两、工部银二十万两、南京户部银二十万两、南兵、工二部银各五万两”。[97] 至此,明代中央重要白银财政收入存储机构包括户部太仓库、兵部太仆寺常盈库、工部节慎库、礼部光禄寺银库以及南京户部、兵部、工部银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