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面中美贸易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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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以制度协调和制度型开放应对中美摩擦

课题组对中美贸易摩擦和历史上的日美贸易摩擦进行了比较。两者呈现出一些共性,即经济全球化使国家之间的交往,从商品和要素的交换,越来越向生产一体化演进。而在更紧密的经济联系中,制度差异使两个国家间的制度矛盾逐步放大。在此过程中,贸易摩擦从微观经济摩擦向全局性摩擦以及制度摩擦扩展。世界市场一体化程度的加深,要求市场运行规则具有一致性,而各国经济制度差异造成了市场运行模式的多样性。这两方面的矛盾逐步加深,由此导致各国制度协调的必要性不断上升,但同时协调的难度也在日益增加。当矛盾累积到一定程度,会以某种激进的冲突形式爆发出来。

作为一个理想的结果,上述矛盾的爆发将促使双方从局部政策协调转向全面的制度协调。在实现这个理想结果的过程中,因为经济全球化由商品和贸易交换向生产一体化演进,协商的重点就会逐步由关税等边界措施,向产业政策、知识产权保护、国有企业等“结构性问题”转变。综合性结构谈判和磋商将逐步成为制度协调的重要内容。中国在2019年年初提出的制度型开放政策,通过自主的开放来与国际经贸规则对接,这对于促进中美制度协调具有积极意义。

多边贸易机制:中国应积极应对“发展中国家地位”压力、推动WTO改革

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竞争力不断上升,这些给守住“发展中国家地位”提出了时间考验。2018年,中国人均GDP接近1万美元。即使按5%的增速计算,“十四五”期末,中国人均GDP将超过1.25万美元。不仅仅是总量指标,越来越多的质量指标也显示,中国的守势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当然,这恰恰也是中国经济发展取得成绩的表现。

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改革中,美欧等发达国家持有所谓的“反搭便车”态度。尤其是近年来,美欧等国家多次强调,中国不适合继续作为发展中国家享受WTO的优惠待遇,希望中国能承担更多的责任。在守住“发展中国家地位”的过程中,中国面临的成本越来越高,不但失去很多朋友,而且很多针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政策,也不见得单纯对中国有利。

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在WTO的待遇差异,主要体现在是否适用“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在这方面,中国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中国应在反对直接对等的前提下,对WTO成员国分类改革主动做出预案,积极回应发达经济体的关切,在全球经贸治理体系中承担更大的责任,促进WTO适应新形势而变革前进。

具体而言,“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分布在WTO的各类协定中,涉及155个条款,大体可以分为6类:(1)增加发展中国家成员贸易机会的条款。(2)要求WTO成员,尤其是发达国家保护发展中国家成员利益的条款。(3)允许发展中国家在执行多边贸易规则和纪律时一定灵活性的条款。(4)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更长的过渡期条款。(5)技术授助条款。(6)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所有上述内容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需要发达国家采取行动来完成的,一类是允许发展中国家承担不同义务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发展中国家地位”问题在WTO层面更多的是道义上的考量,实质上,中国在《贸易便利化协定》等正在逐步承担接近于发达国家的责任,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进一步提升,中国在全球贸易体系中的引领作用将进一步加强,必将承担更多的责任。

借鉴WTO成员身份调整的实践,以及中国自身的实际情况,我们提出以下政策建议:(1)依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能力承担更多的责任,回应发达国家的关切。在不同的条款中,可以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承担不同的责任。(2)中国应该通过多边、区域、双边等层面,加强与新兴经济体、发展中国家、金砖国家和东亚国家的合作,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推进适合全球贸易发展的新规则体系。(3)继续支持WTO促进发展和能力建设,促进最不发达国家发展。

区域合作机制:中国应尽快启动加入CPTPP的谈判进程

在美国退出TPP与中美贸易冲突的背景下,中国可尽快启动加入“全面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的谈判进程:(1)中国加入 CPTPP 能获得巨大的经济收益,并倒逼国内制度型开放。(2)和2015年相比,中国的经济发展与CPTPP的规则标准的差距在明显缩小。(3)美国退出 TPP,中国加入 CPTPP 难度显著降低。(4)长期来看,美国具有重返CPTPP的可能性,中国应把握住特朗普政府退出TPP的有利窗口期。(5)中国加入CPTPP,有利于中国对遵守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给出可信的承诺,从而增加美国对中国执行双边协定的信任。(6)中国加入CPTPP,还有利于中国未来进行其他高标准自贸协定谈判。考虑到CPTPP的一些规则未来也会纳入到世贸组织的多边层面,因此中国加入CPTPP有利于参与国际经贸规则重构。

表3 中美谈判与CPTPP规则涉及的内容分类比较

注:(1)CPTPP文本一共31章,除去导言,一共30章,为了分析的简便,总论部分将初始条款、例外和一般条款、最终条款、竞争力和商务便利化等四章合并为“其他”章节,因此该表合计有27个分项。

资料来源:由课题组成员苏庆义、徐奇渊制表。

在操作层面,中国可以制定加入时间表、对加入可行性进行详细论证、向CPTPP成员国表达加入意向,然后在 CPTPP启动扩容程序后,根据程序向CPTPP提出申请。官方和政府层面,一是中国应尽快完成加入CPTPP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是利用中日政治关系重回正常轨道的契机,优先争取到日本这一 CPTPP 主导成员国对中国加入CPTPP的支持;三是同CPTPP的11个成员国保持接触,争取这些国家的支持。除日本外,起关键作用的成员包括澳大利亚、新加坡、越南、加拿大等国家。中国政府部门应征集产业界对中国加入CPTPP的意见,以便评估利弊。

当然,中国加入CPTPP确实面临一些困难,也可能被 CPTPP拒之门外。为化解这些困难,中国一方面自身应切实通过深化改革对接规则,另一方面也应该和CPTPP成员国以及美国保持沟通,通过沟通争取到这些国家的支持。总体而言,中国主动做出加入CPTPP的决定是更好的选择。即使中国暂时无法加入CPTPP,对中国最好的选择依然是对标CPTPP规则进行改革开放。因为美国重返之后,中国只能通过谈判其他高标准自贸协定来缓解CPTPP的压力,如果从现在开始就向高标准规则看齐,未来中国谈判其他高标准自贸协定的难度将大为降低。此外,CPTPP许多规则会体现在世贸组织改革之中,从而演变为多边规则,中国按照加入CPTPP的要求深化改革开放也有利于参与世贸组织改革,并做好接受未来多边规则的准备。

最后,美墨加协定(USMCA)中的“毒丸”条款有可能会阻止中国加入CPTPP,但是仔细阅读美墨加协定条款,美国也并非完全堵死了墨西哥、加拿大和中国谈判FTA的路径。“毒丸”条款主要反映了美国的诉求,希望墨西哥、加拿大和中国谈判签署的贸易协定不会影响到美国的利益。如果墨西哥、加拿大与中国就贸易、投资等问题进行谈判,在谈判过程中,美国希望能够影响相关条款和规则。至于是否确实会阻止中国加入CPTPP,因为这一条款尚未激活,并不能完全确定。而且从实际情况来看,该条款的执行有一定的灵活度,同时也受到中美贸易谈判本身进程的影响。

双边合作:中欧加强合作,分四步深化中欧经贸合作

基于在欧洲的实地调研,课题组观察到:中美贸易冲突背景下,中欧合作基础有望得到强化。首先,中美贸易冲突,欧洲经济也受伤。中美关税冲突本身及其不确定性,这两大冲击将导致欧洲经济下滑。近期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OECD)的一份研究报告给出了相关测算结果。其次,贸易冲突对全球价值链的破坏,也对欧洲经济产生了负面冲击。中美贸易冲突的持续、升级,将大幅增加欧洲陷入衰退的风险,这不符合欧洲的经济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中国“非市场导向的政策和做法”,欧美的质疑具有高度共识,但是在解决方式上,欧洲与美国有根本性分歧。对于美国挑起贸易冲突、欲将中国赶出多边贸易体系的做法,欧洲机构表示完全反对。欧洲正在积极推动WTO改革,推动形成新的规则,以适应世界经济的新形势。对于美欧贸易冲突,欧洲自身也在寻求多边解决方案。

但是,欧洲对中国的抱怨和担忧,也可能成为影响中欧合作的障碍:(1)对于中国“非市场导向的政策和做法”,欧洲多有抱怨,甚至与美国有较强共识。(2)竞争力的焦虑:在高技术领域,欧洲担忧中国的竞争压力。(3)意识形态和所有制问题的担忧。

中美贸易冲突将是一个长期问题,并且正在向其他领域扩展。在此过程中,中国应克服前述障碍,与欧洲加强经贸合作,欧洲也有这方面强烈需求。具体的,除了推动中欧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合作之外,中欧经贸合作可以分四步走:第一步,中欧完成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第二步,中欧推动形成共识、合力推进WTO改革,拯救WTO机制的生命力。第三步,中国通过自身改革、与欧洲协商,推动欧盟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第四步,中欧签署双边自贸区协定(FTA)。

中国自身:如何推动国有企业的竞争中性改革?

在中美经贸谈判过程中,国有企业的竞争中性问题无疑是争论焦点之一。目前,OECD发布竞争中性报告已经在相关经贸规则的制定中起到了基础性作用,CPTPP和USMCA都加入了基于竞争中性原则制定的国有企业条款。2018年以来,美欧日已经发布了6份联合声明,其中最主要的诉求,就是要在现行WTO多边补贴规则中,纳入国有企业问题。在美欧日2019年5月最新的联合声明中,三方表态将尽快完成产业补贴新规则的制定工作,并吸纳其他WTO主要成员国加入,以发起新一轮产业补贴和国有企业规则的谈判。

美日欧的6份联合声明反映了国际产业补贴规则的最新动向,其中针对国有企业的意图非常明显。其一,美欧日推动补贴规则改革的重要目标,就是重新商定WTO规则下的公共机构认定标准。如果将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认定为公共机构,则其向下游企业提供货物或服务、向其他企业提供贷款或参股的行为,都将构成补贴。在此基础上,受到补贴的企业(通常是国有企业)将受到制裁。其二,以往WTO规则认定的补贴,主要是财政补贴,而美日欧提出补贴范围的界定,应从财政行为扩大至金融领域:(1)国有银行提供的借贷与公司资信不符,以及可能存在的政府隐性担保问题;(2)政府主导的基金进行非商业考虑的股权投资;(3)非商业考虑的债转股。上述三种情况的资金来源涉及到了国有银行、产业基金。这一趋势与《美墨加协定》中的国有企业条款是一致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虽然加快了国有企业公平竞争立法,但在监管中性、债务中性和政府财政补贴方面,仍然与国际经贸规则存在差距。中国应在坚持符合自身国情的改革原则基础上,努力推进内部改革、致力于适应国际规则的同时,推动国际规则的变革。

事实上,外资企业将受益于国有企业的竞争中性改革,但是其最大受益者将是中国的民营企业,同时这也有助于增加外企的获得感,提升整体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中国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因此,中国尽早落实并推进国企改革具有其迫切性。另外,中国推动国有企业竞争中性改革,也具有可行性:随着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国有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不断提升,国有企业接受竞争中性的实力不断提升。

针对上述最新变化,我们提出中国应在以下五方面推动国内改革:第一,竞争中性与产业政策并不是互相排斥的,两者可以找到交集,市场主体实施一视同仁的产业政策。第二,中国应尽快在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基础上,启动“竞争中性”改革。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有现成方案可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之后中央于2015年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完全符合这一改革方向。第三,加快经济干预方式从产业政策向竞争政策转型。第四,在金融市场贯彻“竞争中性”原则,消除隐性补贴。第五,规范产业补贴政策,明确授予标准,提高透明度。


[1]王玮:《权力变迁、责任协调与中美关系的未来》,《世界经济与政治》2015年第5期,第74页。

[2]Chen Sichong,Li Wenxue and Wang Qi,“Are Chinese Acquirers Discriminated against in Cross-border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An Analysis Based on Covered Transactions Filed with CFIUS”,China & World Economy,Vol.28,No.2,2020,pp.37-58.

[3]FIRRMA是《2019财年国防授权法》的一部分,《2019财年国防授权法》还包括《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ECRA)

[4]参见潘圆圆、张明《中国对美投资快速增长背景下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改革》,《国际经济评论》2018年第5期,第32—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