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社会质量报告(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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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小结

居住状况主要从住房拥有量、居住面积、住房性质、住房价值、目前居住状况等方面进行描述,具体包括:

1.住房套数

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家庭绝大多数都拥有自有住房,自有住房率高达94.06%,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比例已超过20.0%。分城乡来看,农村居民的住房自有率高于城镇居民,前者比后者高出4.31个百分点。分区域来看,西南地区住房自有率最高,为96.28%,华北地区最低,为89.71%;多套房的自有率,华东地区最高,为27.52%,东北地区最低,为12.51%。基本上呈现南方高于北方、东部高于西部的特点,与各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密切相关。从住房所在地区来看,大多数购置第二套住房的居民,会选择与第一套住房相同的地区类型;农村和乡镇的居民,呈现出在更高层级地区购置新房的趋势。

2.人均住房面积

2019年居民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为45.38平方米。从城乡看,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平均低约1.6平方米。分区域看,华北地区的人均住房面积最大,为51.22平方米,高出全国平均面积约6.0平方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是西南地区为42.7平方米,中南地区为40.84平方米,东北地区人均住房面积最少,为36.54平方米。

3.住房性质

2019年我国自有住房性质依然以自建住房为主,在所有住房中占64.26%。城乡差异显著,农村地区自有住房中自建住房占比高达93.3%以上,而城镇地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县级市、县城)自有住房性质主要以商品房为主,占比为50%以上,尤其省会城市城区和直辖市城区自有住房中商品房占比均超过60%。说明商品房已成为城镇地区居民自有住房的最主要来源。

4.住房增值情况

CSS2019数据显示我国居民家庭住房平均增值8.87倍。分城乡看,城市居民住房增值情况是农村居民的2倍多。分区域看,华北地区住房增值最为明显,平均为购房(或自建)价值的17.83倍;住房增值最低的地区是西北地区,平均为购房(或自建)价值的4.6倍。从自有住房性质看,增值幅度较大的是原公房和自建房,而增值幅度较低的是商品房和小产权房,这与房屋年代、成本、房屋交易政策等有一定关系。

5.现居住住房状况

城乡居民住房均以自有住房为主,但存在明显差异,农村地区93.85%的居民居住在自有住房中,而城镇居民为76.85%,超过20.0%的城镇居民以租住、借住或集体宿舍等形式居住。

6.城乡社会保障状况

总体情况:CSS2019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各类社会保险中,医疗保险的享有率最高,在18—69周岁的人口中,享有率接近85.0%。其次为养老保险,享有率接近60%。再次为工伤险和失业险,分别为约15.1%和约13.2%。生育险享有率最低,仅为11.8%。还有约4.8%的居民家庭享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描述我国社会保障状况:

1.我国养老保险享有情况

(1)我国各类养老保险在城乡居民间的差异甚为明显;(2)男性居民的养老保障水平整体优于女性;(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收入呈明显的正向相关关系;(4)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享有情况呈现出区域不平衡。

2.我国医疗保险享有情况

(1)在各类医疗保险中,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享有率最高,为50.26%,其中城镇9.7%,农村68.8%;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有率位居第二为20.25%,其中城镇50.8%,农村6.53%;(2)收入方面,收入越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大病保险的享有率也越高;而低收入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享有率高于其他类型的医疗保险;(3)我国医疗保险享有情况呈现出区域不平衡,不同保障类型的区域差异特征不同。

3.居民对我国总体社会保障状况的评价

主要表现在:(1)不同年龄段的居民对我国总体社会保障状况的满意度都较高(6分以上);而60岁以上的居民表现得更为满意(7.21分);(2)城乡之间、不同收入组之间对我国社会总体保障状况的满意度并无太大差异;(3)区域方面,各地区对我国社会总体保障状况的满意度均在6—7分,并无太大差异,其中,东北地区相对较低(6.27分),西北地区相对较高(6.99分)。

4.公众对社会经济保障的认知

(1)大多数公众认为政府应该承担起提供社会保障的主要责任;(2)大多数公众认为当前的社会保障水平偏低,因此需要进一步提升我国公众的社会保障水平,让民众感受到真正受益。


[1] 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当前中国财产不平等程度已经很高》,http://opinion.caixin.com/2014-07-31/100711170.html。

[2] 国家统计局:《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 城乡面貌显著改善——新中国成立70周年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