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法适用范围与担保方式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理解与适用
担保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法律制度。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担保法》[2]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分别是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和留置。
依据提供担保的主体和担保自身内容的不同,担保一般还可有这样几种分类:第一,依据担保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第二,依据担保的主体可以分为债务人担保和第三人担保;第三,依据担保的标的不同,可将担保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第四,根据担保的范围不同,可以将担保分为部分担保、全额担保和最高额担保;第五,根据担保的人数不同,可将担保分为一人担保和共同担保。
[担保人不履行具有担保内容的“执行和解协议”,应怎样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在审理程序还是在执行程序中,担保人为案件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在执行时均可直接裁定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担保责任。
▶条文参见
《物权法》第17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6条;《公司法》第16、148条
▶典型案例指引
1.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5期)
案件适用要点::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只是对因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主合同发生的债进行担保。这些主合同约定的当然是民事关系。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
2.罗某与张某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21955号)
案件适用要点::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基于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可以设定担保。若担保书是为被保证人在工作中的人品等无法预知的事物担保,担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要保证被担保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损害雇主的利益。该担保不符合《担保法》设立担保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