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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证人证言的特点与采信——连某强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
按 语:证人证言作为一种常见的证据,在很多案件中不可或缺,甚至被作为定罪的主要依据。但因为证人受自身感知、记忆、情绪、表达、立场、利害关系和作证场景等因素的影响,其所做陈述可能不尽“客观、真实”。侦办人员又因听、记、听记转化和职责等因素影响,其所记载白纸黑字的“询问笔录”因兼具“传闻”“传来”性质,离“事实”又会较前者“更远”。因此,证人“眼见不一定为实”“耳听不一定为虚”。不同证人受自身因素、外界因素的影响,对同一事实的表述可能会一致,也可能不一致,甚或“大相径庭”,故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一致”不等于“证言真实、可信”,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不等于“证言虚假”。“众说纷纭”“众口一词”均是证人证言特性的外在表现。正因如此,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证人证言的收集、认证、采信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法律工作者对“证人证言”必须保持应有的警惕,必须严格坚守“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尤其是在死刑案件中。
关键词:言词证据 易变 立场与真实 选择性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