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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被告人连某强,男,2006年4月22日独自一人在温州某一游戏厅内与该厅十多名工作人员发生纠纷,连某强被打成重伤后当场昏迷。之后,案发现场在警方到场之前已被洗刷,两名游戏厅工作人员被送就医前均神志清醒,随后在医院里一人死亡。2006年5月24日连某强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6月30日被逮捕。2006年11月27日温州市检察院以被告人连某强构成故意杀人罪,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2007年12月21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连某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连某强不服一审判决,以事实不清,定性错误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2007年3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并将本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4.2007年4月在本案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担任其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委托手续,提出了阅卷要求,在会见了被告人连某强并认真听取了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详细查阅了案件材料的基础上,于2007年7月13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向本案承办法官当面详细阐述了辩护意见。本案承办法官和书记员就辩护意见作了详细的笔录。
此后,辩护律师多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被告人被押看守所了解本案进展,均被告知耐心等待。直到2008年2月临近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家属在电话中哭着告诉辩护人,被告人连某强已于当天被宣判、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