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10 如何认定雇主和车主的赔偿责任——张海根诉宋混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3)湘法民一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张海根

被告:宋混良、邓保州、湖南新里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运输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保长沙支公司)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12日8时许,宋混良驾驶湘AT73××小客车由双峰开往湘乡市,途经320国道1241km处与同向行驶的张海根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张海根以及搭乘在两轮摩托车上的邓某某受伤。湘乡市交通警察大队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宋混良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张海根与邓某某无责任。张海根受伤后先后在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长沙湘雅二医院住院治疗。湘AT73××小客车在阳光财保长沙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该车的所有权属于新里程运输公司并由邓保州承包经营。宋混良受雇于邓保州。张海根因与宋混良、邓保州、新里程运输公司、阳光财保长沙支公司无法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宋混良、邓保州、新里程运输公司、阳光财保长沙支公司承担各项损失共计306014.37元。

【案件焦点】

承担此次交通肇事的责任人有哪些,他们之间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湘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新里程运输公司在阳光财保长沙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先由阳光财保长沙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二、邓保州系肇事车辆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宋混良系其雇员,对雇员在为其驾驶营运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故邓保州应对张海根全部损失中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未赔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宋混良对张海根的受伤有重大过错,应与雇主邓保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新里程运输公司为湘AT73××小客车的所有者,将车交邓保州营运并收取管理费,对该车辆存在监督、管理职责,应与邓保州、宋混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与邓保州关于内部责任的约定,不得对抗张海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新里程运输公司关于邓保州与其签订的《出租汽车租赁合同》规定因乙方(邓保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甲方(新里程运输公司)发生法律诉讼产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执行费均由乙方全额承担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湘乡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阳光财保长沙支公司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张海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232302.02元;

二、张海根余下损失56717.44元由邓保州承担,宋混良、新里程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阳光财保公司长沙支公司在第一项赔偿金额内扣除70000元直接给付宋混良;

四、驳回张海根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但并未对故意和重大过失作出明确界定,在司法实践中也留给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故意”所体现的是雇员明知道自己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损害,仍积极促成或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重大过失”主要体现对注意义务的违背。即雇员即使不通过专业判断,只需达到普通善意之人的基本认识程度并稍加注意,就能避免损害的发生,但其没有尽到此注意义务并导致损害发生。当然,在具体的个案中对雇员主观上的过错程度,还应当结合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情境、损害程度、行为人事中和事后有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等因素予以认定。对于雇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一般过失致人损害的,应由雇主承担责任,雇主承担替代责任后请求行使对雇员之追偿权的不应支持。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只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未对“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具体解释,笔者认为,应结合案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过错的形式、程度等来判令所有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本案中,邓保州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经营者和受益者,其应对雇主履职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雇员宋混良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具有重大过错,应与邓保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新里程运输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将车辆交与邓保州经营并从中获利,对邓保州的经营行为有监管职责,故也应与邓保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编写人: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李建强 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