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系列)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三十九条 〔一审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条文注释

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下列案件适用独任制审判:(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2)特别程序,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配套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年8月12日)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配套解读

上述条文明确了合议制度的适用。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二审案件的合议庭只能由法官组成。无论哪一审民事案件,审判长均需由法官担任,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案例注释

案例23:陪审员的权利义务

2006年3月,甲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A市分行贷款1000万,期限1年,乙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1年后,甲公司未能如期偿还贷款。2007 年5月,中国工商银行A市分行向A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产还贷款及利息,乙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A市人民法院受理后按照普通程序受理了本案,由三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其中两名审判员,一名人民陪审员。虽然组成了合议庭,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在没有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开庭不久后就离去,导致该案的实际审理并不是由合议庭共同完成,即虽然在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在实质上与法律完全不符合。

本案中,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并且陪审员与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据此,每名合议庭成员都应参加庭审,认真的评议并给出合理的判决。A市法院虽组成合议庭,但是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做法完全错误。

第四十条 〔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案例注释

案例24:重审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甲的父亲去世后,留有房屋一处,甲准备将该处房产予以处理,其堂妹乙不同意,认为甲不能以个人名义处理老人的遗产。理由是在甲外出打工时,自己曾对伯父尽过赡养义务,也应该享有继承权。甲当然不同意乙的做法,乙只好到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乙未能就其赡养老人进行举证,认为甲是老人的法定继承人,房产全部归甲所有。乙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过深入调查,发现在甲外出打工时,乙确实照顾了老人。遂裁定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比较简单,就直接让原一审的法官审理该案。

本案涉及重审案件的合议庭组成问题,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为防止审判法官先入为主,影响案件的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在本案中原审法院组成合议庭的做法错误,违反法律规定。

第四十一条 〔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条文注释

根据本条的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在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中,不能指定陪审员担任审判长。助理审判员可以临时代理审判员职务并成为合议庭成员,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也可以担保合议庭审判长,但如果该合议庭中另有审判员时,仍应指定审判员担应审判长。

配套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年8月12日)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审判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业务辅助性工作;

(二)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三)主持庭审活动;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五)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制作裁判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

(七)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

(八)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建议主持合议庭对案件复议;

(九)对合议庭遵守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情况负责;

(十)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配套解读

审判长只能由法官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注意司法解释第6条明确了审判长的职责,是对《民事诉讼法》第41条的扩充理解。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的评议规则〕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配套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年8月12日)

第九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十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合议庭成员对评议结果的表决,以口头表决的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但是对于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拟判处死刑的;

(二)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三)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四)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十四条 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

配套解读

本条规定了合议庭的活动原则和评议方式。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第42条从时间、发言顺序、表决方式等方面作了细化说明。合议庭独立评议案件,但对于重大情形的案件,合议庭应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案例注释

案例25: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诉至甲市A区人民法院,甲市A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乙、丙两名审判员和丁陪审员组成。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和举证质证,本案进入了合议庭评议阶段,审判员认为甲公司对违约事宜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乙公司应减少赔偿数额,丙审判员和丁陪审员认为甲公司的违约是由于乙公司的违约在先导致的,乙公司应负全部的责任。三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但根据合议庭评议规则,即“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判乙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并将合议笔录如实记录。

本案涉及了法院合议庭评议规则,合议庭评审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陪审员和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工作纪律〕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配套规定

《刑法》(2011年2月25日)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配套解读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对此有专门规定,若审判人员违背了职责要求,按《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或者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