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球安全与和平治理体系的主要内容
与传统的同盟、联盟等多边安全合作形式不同,全球安全与和平治理的重要特征在于其包容性、开放性和灵活性。这些特征鲜明地体现在全球安全与和平治理体系的治理网络中,这是由多边、多层次、多行为体构成的治理网络,包括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机构,区域/次区域组织以及与安全相关的非政府组织、研究机构、媒体等。作为合法性依据,每个机构背后都有一套相关的国际法规则。
(一)联合国在全球安全与和平治理中发挥着主导作用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是《联合国宪章》赋予联合国的首要使命。安理会、大会、秘书长是联合国履行和平与安全职能的决策机制,其中安理会是决策核心,秘书长发挥协调作用,大会有辅助责任。自1945年成立以来,联合国在世界和平与安全领域发挥了显著作用,做出了重要贡献,尤其是在关系全球安全与和平治理全局的六个关键领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
第一,斡旋与调解冲突。以和平手段解决争端是联合国维持和平与安全的首选途径和最经常采用的方法。联合国在几乎所有冲突问题中都作为斡旋和调解方发挥了作用,虽然最终效果存在差异,但它经常能为冲突方提供一种相对中立且具有专业经验的选择方案。联合国成立七十多年来,安理会通过了2200多项决议,不仅对实践集体安全理念做出了突出贡献,而且几度化解了一触即发的严重危机,使一些局部冲突得到控制,世界保持了总体和平与稳定。
承担斡旋和调解任务的主要机制是联合国秘书长、秘书处和联合国大会。联合国秘书长和秘书处形成了一整套斡旋与调解机制,并提出了指导冲突调解的基本原则和意见。比如哈马舍尔德主动开展对苏伊士运河冲突的调解,推动了埃及与法国、英国的谈判;吴丹在英国和巴林、伊朗独立问题上促成了谈判,使危机得到化解;1988年,德奎利亚尔通过调解促使两伊战争双方达成停火协议。联合国大会在冲突解决和冲突预防方面通过了若干决议,比如2012年2月16日联合国大会投票通过决议,支持结束叙利亚国内暴力冲突。在此决议影响下,联合国接连派出多位特使斡旋解决叙利亚危机。
第二,创新维和行动,填补全球安全治理空白。同样是用于制止国际冲突,维和行动开创了介于外交方式和强制方式之间的“第三种方式”。它以监督停火、维持和平为目的,以中立、所在国同意、非自卫不使用武力为“三原则”。维和行动的创立为联合国在大国对抗的夹缝中发挥作用找到了一种新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全球安全与和平治理中的一些空白,其作用和效果也得到了普遍认可。维和行动包括多种方式:一是在冲突暂时无解时,为冲突方提供一个可以接受的临时方案,比如在塞浦路斯、克什米尔、巴勒斯坦问题上;二是在签订停火协议后,协助管理、控制、缓和争端,实现局势的转变;三是为冲突地区的平民保护、难民安置提供一定帮助。七十多年来,联合国陆续为一些国家提供了维持和平、建设和平等方面的服务。1988年以前,联合国在中东、印度和巴基斯坦、巴勒斯坦、刚果共和国、也门、塞浦路斯等国家和地区进行了13项维持和平行动。冷战结束后,联合国维和行动数量大增,维持和平行动遍及亚洲、非洲、欧洲和拉丁美洲等各个地区。从1948年至2016年3月31日,联合国维和行动共计71次。截至2016年2月29日,参加维和的人员总数达到104773人,其中军事人员89546人,警察人员13434人,军事观察员1793人,另有文职人员16471人。一些行动达到了维持和平、促进和解乃至结束冲突的目的,被认为是成功的样板,如联合国在纳米比亚、柬埔寨、萨尔瓦多、危地马拉、莫桑比克、塔吉克斯坦和东帝汶等地主导的维和行动。
第三,实施涉及政治、军事、经济、法律等各种手段的综合性、多层次混合行动。除了维和行动以外,联合国在冷战结束后逐渐倾向于采取包括组织和监督选举、支持国家制度建设和法治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内容的综合性、多层面混合行动,以维护和平与安全。与之相适应,联合国也更多地转向对国家内部决策的影响和介入,主要包括:强化政治介入,推进民主和平;强化司法介入,推动国内、国际法治建设;实施社会经济援助,恢复当地正常生产生活。这表明联合国已经建成多层次、综合性的“和平行动”,其中既包括带有强制性军事行动内容的“强制和平”,也包括涉及选举、制度建设、法治建设等内容的“建设和平”。比如2013年联合国向马里派遣了一支多层面综合稳定特派团,充分体现了多层面和综合性的特点。
第四,动员、协调、整合全球不同行为体参与和平与安全事务。联合国作为全球安全伙伴关系的倡导者、推动者和组织者,积极构建全球安全伙伴关系,动员、协调、整合全球不同行为体参与和平与安全事务,为解决冲突和应对全球威胁发挥了重要作用。联合国安理会为各大国在和平与安全问题上保持经常性联系和磋商提供了机制性保障,不仅增加了常任理事国之间的接触密度,也有助于增强常任理事国之间的高级别联系。联合国安理会积极建立与区域组织的合作机制,近年来通过了多个关于加强联合国与区域组织在和平与安全领域合作的决议。联合国与非盟、欧盟以及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等区域组织的合作,提升了双方在维持和平与安全领域的作用和能力,也增加了彼此的合法性。此外,联合国还积极动员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加入到维和行动中,并与之展开积极合作,明显增强了维护和平与安全的民间力量。
第五,倡导和平文化与文明对话,为谋求全球和平与安全提供了价值支撑。长期以来,联合国积极宣传、推广和平文化与价值,主张通过国际法和平解决争端,消除暴力文化和手段。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章程所言:“战争起源于人之思想,故务须于人之思想中筑起保卫和平之屏障。”199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和平文化宣传和行动纲领》,将“和平文化”“非暴力文化”作为普遍的“价值、态度和行动”来推广,呼吁国家、组织和个人在不同领域进行“以和平为准文化设立的行动”,包括推动妇女更积极参与冲突的预防和解决,开展人权与和平文化的推广,向儿童“输入促进和平与非暴力文化”等[1]。联合国倡导的和平文化与文明对话代表了世界各国人民的和平期待,有助于抗衡暴力、仇恨、战争文化,为预防和解决国际冲突、谋求全球和平与安全提供一种价值支撑。
第六,推动全球安全与和平治理规则体系不断完善。对全球安全与和平治理而言,《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提出的关于国际关系的基本价值和共同原则,以及一系列具有国际法意义的决议等,构成了全球安全与和平治理的共同原则和国际法依据。总体来看,这些原则包括:第一,国家主权与人的安全的平衡。尽管传统主权原则受到冲击,但它仍然是指导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与此同时,人类安全、人权日益成为联合国安全领域的重要原则。预防人道主义危机、保护平民、阻止有系统侵犯人权行为等已成为安理会授权国际干预的理由。无论是以国际安全和地区安全为借口保护人权,还是以人权保护为理由干预国家主权,二者已然成为一对既矛盾又平行的全球安全与和平治理原则。第二,安全与发展的结合。联合国一直试图将安全、人权与发展三者结合起来,把三者视为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统一体。在和平与安全领域,联合国将与发展相关的“善治”问题和安全联系起来,形成更具综合性的安全理念。联合国维持和平、建设和平的行动也试图体现这种“三位一体”的综合安全观,将其授权覆盖到政治、安全、人权、发展、法治等各个方面。除了宏观原则之外,联合国还在推动具体条约公约方面发挥了独一无二、不可替代的作用,比如《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渥太华禁雷公约》等。此外,联合国还为推动军备控制与裁减谈判以及促进国际海洋法、南极条约、外层空间法等领域的安全体系建设做出了贡献。
(二)区域/次区域组织在全球安全与和平治理中的作用日益扩大
除了联合国相关机构外,区域性安全组织和综合组织在全球安全与和平治理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本节将以区域为序,大致介绍各区域的主要安全治理架构。
1.亚洲
在亚洲地区,东盟承担着安全保障和冲突管理两项基本功能,在缓和成员国内部冲突、化解地区争端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安全保障功能表现为东盟区域安全治理机制通过安全主体间的协调与合作,防止和消除政治安全和军事安全领域存在的威胁与隐患。如东盟在防止区域核扩散方面进行了长期努力并取得了显著成效,1997年《东南亚无核区条约》的生效,使东南亚成为有条约保障的无核区。冲突管理囊括国际冲突的整个周期,包括冲突前的预防、冲突中的处理和冲突后的和平构建,具体表现为冲突预防、冲突避免、冲突遏制、冲突转化、冲突和解和冲突解决等多种形式。东盟区域安全治理致力于防止危害区域安全秩序的国家间冲突,避免国家间冲突的升级与扩散,减弱国家间冲突对本区域的负面效应。东盟区域安全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使区域内部冲突得到了有效的预防和控制,避免了区域内国家间的大规模武力冲突,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区域和平与稳定。东南亚地区的安全保障和冲突管理离不开东盟提供的较为完善的区域安全治理模式。在这一治理模式中,主权国家是核心主体,各种非国家行为体居于次要地位。东盟区域安全治理结构的内部机制分为三个层次:最内层是东盟机构,包括东盟首脑会议、东盟外长会议、东盟常务委员会等;第二层是区域内国家多边、双边安全制度,其中既包括全区域性制度安排,如《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也包括次区域性多边合作机制,如相关国家组成的马六甲海峡联合海上/空中巡逻机制、反恐怖主义协定等,以及一些双边安全合作机制;最外层是区域内非国家行为体的安全参与,比如东盟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所等。东盟区域安全治理结构还有两个层次构成的外部机制:第一层是官方层面与域外大国建立的广泛的对话伙伴关系,包括中、美、日、俄、印度等大国加入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东盟同中、日、韩“10+1”“10+3”领导人会议,以及东盟主导的东亚峰会和东盟地区论坛等,当然还包括一些东盟部分成员国与区域外国家构建的双边或多边安全机制;第二层是第二轨道机制,包括一系列东南亚非国家行为体主导或参与的对地区安全事务有较大影响的非官方会议和论坛,如亚太圆桌会议(APR)、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CSCAP)、博鳌亚洲论坛(BFA)等。
与东盟不同,亚信会议是一个覆盖面区域更广泛、安全议题更明显但现阶段组织较为松散的地区交流合作平台。亚信会议全称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1992年由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提出倡议,1993年启动筹建进程,1997年12月,亚信会议副外长级会议通过声明,肯定亚信会议成员国一致承认在亚洲建立共同行动机制的重要性,并将进一步加强在地区和平、稳定、安全和合作等问题上的政治对话。1999年9月首次外长级会议通过《亚信会议成员国相互关系原则宣言》,主要内容是维护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即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不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等。2002年6月,亚信会议第一次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峰会在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举行。该组织现有成员国26个,观察员国和组织12个,横跨亚洲各区域,涵盖不同制度、不同宗教、不同文化、不同发展阶段,具有广泛代表性。亚信的宗旨是通过制定多边信任措施,加强对话与合作,促进亚洲和平、安全与稳定。现已制定军事政治、新威胁新挑战、经济、生态、人文等五大领域信任措施。2014年,中国首次正式接任2014~2016年亚信主席国。2014年习近平主席在亚信会议第四次国家和政府首脑峰会发表主旨讲话,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亚洲安全观,首次提出“共同安全、综合安全、合作安全、可持续安全”概念,对促进亚洲国家相互信任与协作,共建安全、稳定的地区环境具有深远意义。尽管由于成员国、观察员国和组织的多样性和差异以及组织自身机制能力建设滞后,亚信会议在加强推进安全务实合作方面仍然面临一系列困难,但是作为唯一涵盖亚洲地区的安全组织,亚信会议的作用不可替代。
2.欧亚地区
欧亚地区的安全治理架构主要由独联体集安组织和上海合作组织构成。集安组织是一个政治-军事组织,其宗旨是建立独联体国家集体防御空间,提高联合防御能力,并防止和调解独联体内部及地区性武力争端。以此为宗旨,成员国在组织框架内采取一致行动组建有效的集体安全体系,建立地区武装力量和与之匹配的管理机构,建设军事基础设施,并为军队培训军事人员和军事专家。目前集安组织框架下共有三个集体安全区域,相应组建了三个联合部队集团,即东欧集团(俄-白俄罗斯)、高加索集团(俄-亚美尼亚)、中亚集团(俄与中亚地区集安组织成员国)。其中,高加索和俄罗斯西部是集安组织的战略重心,阻止北约和欧盟东扩是其战略方向。按照同样的区域,集安组织正在组建三个地区的防空集团,其中俄—白两国武装力量的司令部“联盟盾牌-2005”就涉及防空系统的框架问题。集安组织还积极开展军事装备和人员培训合作。2009年2月4~5日,集安组织成员国特别峰会通过建立集体快速反应部队的协议。但是,由于集安组织在干预冲突,特别是成员国内部的冲突问题上分歧较大,因此该组织还缺乏有效的协调应对机制,同时集安组织也尚未在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维和功能方面有具体作为。
上海合作组织也是在欧亚地区发挥重要安全职能的综合性国际组织。该组织的宗旨是加强各成员国间的相互信任与睦邻友好,共同致力于保障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其战略重心在中亚,战略方向是维持中亚地区的安全与稳定,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多元合作,在安全方面的合作主要是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三股势力,尤其是打击分裂主义势力对维护国家稳定和地区和平具有重要意义。20世纪90年代爆发的战争和冲突中,有40%~50%是由分裂主义特别是民族分裂主义引起的。为了履行自身的安全职能,上海合作组织已基本完成机制建设任务,建立起涵盖不同层次、涉及众多领域的较完善的机构体系,为自身发挥职能和作用奠定了坚实基础。其中包括国家元首、总理、总检察长、安全会议秘书、外交部部长、国防部部长、紧急救灾部门领导人、国家协调员等在内的各类会议是上海合作组织履行安全职能的重要机制。
3.中东
阿拉伯国家联盟(简称“阿盟”)是中东地区冲突解决和危机管理不可或缺的因素,尤其是在新月地带和阿拉伯半岛“核心区域”之内,阿盟的斡旋活动成功率较高。有统计显示,1945~2012年中东地区发生的60次较大规模冲突或危机中,阿盟参与解决的冲突高达32次,占总数的53%。其中以斡旋为主要方式参与解决的冲突有21次,占总数的35%,并且有8次获得成功,成功率高达38%。如果将完全斡旋成功数与参与解决的冲突总数相比,成功率为25%;如果包括那些对成功有贡献的情况,阿盟的斡旋成功率约为47%。这充分说明,阿盟的斡旋活动对维护中东地区和平与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海湾合作委员会(简称“海合会”)近年来在海湾地区和中东和平与安全大局中的地位凸显。早在1984年,阿联酋、阿曼、巴林、卡塔尔、科威特和沙特阿拉伯六国就组建了1万人的“半岛之盾”快速反应部队。1993年12月,这支部队增加为10万人。之后,六国在2000年年底签署了共同防御条约,强调共同抵御任何威胁;2009年年底确定了共同的防御战略,防卫一体化建设得到强化。在此过程中,六国还与美欧等西方大国签订了各种防务合作协定,不断加强军事安全合作,安全合作和集体防卫能力不断增强。2010年年底以来,海合会在沙特和卡塔尔等国积极推动下,积极介入成员国内部事务和地区事务,影响力不断扩大。2011年3月,海合会派出名为“半岛之盾”的联合部队2000人,帮助巴林哈马德国王平定了乱局。在也门,海合会也推动萨利赫政府与反对派在2011年年底签署协议,初步实现政权和平过渡,为也门政局朝着稳定方向发展创造了条件,在相当程度上使也门问题在海合会框架内得到初步解决。与此同时,海合会还在区域外施加影响。在利比亚问题上,海合会率先明确支持联合国安理会通过设立禁飞区的1973号决议,支持利比亚反对派的基本立场,这成为推动阿盟整体乃至其他国家对该决议采取支持立场的重要因素。在叙利亚问题上,海合会支持阿盟通过派遣观察团、提出调解方案等方式积极发挥作用,并派出代表参加观察团。2012年1月,以叙利亚政府未能制止流血冲突为由,率先撤出参加阿盟观察团的海合会国家代表,对巴沙尔政府表达不满并施加压力。海合会的政策还成为影响伊朗核问题走向的重要因素。
4.欧洲
欧洲地区安全治理架构主要由欧盟和欧安组织构成。欧盟在一定区域和议题中发挥了安全治理的功能。首先,欧盟在冲突预防领域推出了“欧洲安全战略”“欧洲睦邻政策”“平民危机管理和主要目标”“快速反应机制”“欧洲民主与人权工具”“欧盟计划小组”“警务咨询小组”等政策。“欧洲安全战略”提出于2003年12月,意在明确威胁和挑战欧盟安全的因素,主要包括恐怖主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地区冲突、国家治理失败和有组织犯罪等。“欧洲睦邻政策”启动于2005年,意在通过帮助邻国短期政治和经济改革,消弭欧盟扩员后同邻国之间的分歧。“平民危机管理和主要目标”主要创设了六个进行平民危机管理的手段:警察、法治、平民管理、平民保护、监督员使命、欧盟特别代表等。“快速反应机制”意在应对某些国家经历严重的政治动荡或自然灾害的情形。“欧盟民主与人权工具”意在支持和促进全球范围内的人权发展和巩固民主制。“欧盟计划小组”主要是讨论欧盟实施危机管理行动的可能性。“警务咨询小组”主要是帮助其他国家按照欧洲标准建立起专业而有效的警务体系。其次,欧盟积极派出军队,维护动荡地区的和平与安全。1996年,欧盟介入民主刚果内战和平解决进程,2003年6月派驻战斗部队到民主刚果维护当地安全秩序,2006年5月再次根据安理会决议向民主刚果派出战斗部队,负责选举期间国内秩序稳定。2003年3月,欧盟对马其顿实施军事干预行动,应马其顿政府的要求帮助其建立稳定的安全环境。2004年12月,欧盟承接北约原先在波黑地区开展的军事行动,派出7000名士兵帮助实现波黑地区的和平与安全。欧盟1999年12月就决定建立一支独立的快速反应部队,增强独立防务能力,推动强制和平。但是,由于内部和外部的阻力,欧盟快速反应部队一直没有出现实质性的进展。再次,欧盟通过创设强制性国家机器和制度建设的方式,来保护本区域免遭外部威胁。1999年10月,欧盟创设“自由、安全和正义领域”,以加强欧盟的共同价值观促进和平与发展,支持欧盟发展共同的难民和移民政策。2005年,欧盟委员会制定发展内部自由、安全和正义的五年行动计划,要求欧盟在反恐、移民治理、签证政策、避难政策、打击海盗和跨国有组织犯罪等领域共同行动。2004年,欧盟开始实施“生物、化学、放射性及核危险项目”,协调成员国采取措施,减缓可能的生物、化学、放射性及核事故所导致的后果。最后,在安全保证领域,欧盟对内启动了共同安全和防务政策,对外与美国、土耳其及东南欧诸国签订了《东南欧稳定公约》,通过在东南欧地区加快市场经济发展及建立地区性安全协作关系等措施来实现该地区的长期稳定与安全。
欧安组织(会)倡导合作安全理念,在20世纪90年代后发展了已有制度,创建了一些新机制,涵盖了军备控制、预防外交、选举观察等领域,合作安全范围越来越广泛。首先,欧安会的“信任建立措施”发展成为“军控与信任和安全监理措施”,通过各种安全措施增加军事行动透明度,澄清军事活动意图,以消除各成员国之间的紧张,减少军事冲突的危险。1992年3月,欧安会首脑会议将“欧洲常规军力谈判”与“欧洲建立信任与安全措施谈判”合并,成立“安全合作论坛”,负责在欧安会范围内组织裁减常规军备,加强信任措施谈判。其次,“预防外交”成为欧安组织发挥安全功能的主要方向。1990年11月的《新欧洲巴黎宪章》规定:在维也纳建立“防止冲突中心”,负责交流各国军事情报,核查各国军备情况,减少冲突和防止冲突发展;在华沙建立监督自由选举机构。1992年,欧安会又通过《布拉格文件》,扩大了“预防冲突中心”的职权,还就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问题进行严格监督,同时呼吁各国参加裁减常规军备谈判。为了能够落实“预防外交”的政策,欧安会确定了“一致减一”原则,即在某一成员国发生严重违背欧安会有关精神的事件时,可在不征得该国同意的情况下做出有关规定。欧安组织(会)实施了多个预防外交行动。在1992年12月欧安会部长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上,各国签署了《欧洲和平解决争端公约》,在日内瓦设立欧洲调解和仲裁法院,以解决成员国间的争执和冲突。此次会议还决定向热点地区(主要是原南斯拉夫地区)派遣欧安会调查小组。此后,欧安组织向外派出民主选举监督人员成为惯例。比如在1993年11月底向俄罗斯派出500名观察员监督俄罗斯当年12月的议会选举;2003年12月又派出“民主事务和人权代表会”观察员监督俄罗斯杜马选举;派观察员监督吉尔吉斯斯坦、爱沙尼亚、白俄罗斯、亚美尼亚、立陶宛、克罗地亚的议会选举;派遣观察员调查前南斯拉夫冲突中的种族屠杀问题。1995年4月,欧安组织成立了车臣援助小组,主持了俄罗斯政府与杜达耶夫代表之间的和平谈判,此后双方签署了立即停止军事冲突的协议。欧安组织进一步确定了自己作为联合国的地区性组织具有维护和平的职能。它可以求助于欧共体、北约、西欧联盟以及独联体采取维和行动。这样,欧安组织通过与其他国际组织的联系扩大了合作安全功能,也进一步明晰了与欧洲地区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再次,欧安组织在冷战后新创建了“应急机制”。1991年6月,欧安会部长理事会通过《建立突发事件磋商和合作机制》与《和平解决争端》两个文件,这是“应急机制”的法律基础。该机制规定:如果一成员国认为某国出现可能危及欧洲和平、安全或稳定的紧急事件,可要求其在48小时内对事件做出说明;如果问题未获解决,只要有13个成员国同意,欧安会即可在3天内召集高级官员委员会会议进行磋商,就解决方案提出看法和建议。由此可见,以欧盟和欧安组织为代表的欧洲合作安全已经朝着综合安全的方向发展,特别是在预防冲突和危机处理方面频频发挥作用。
5.非洲
非盟是非洲大陆层面安全治理的核心。自2002年非盟正式成立以来,安全考虑一直在非盟议程中占据着压倒性地位。以此为目标,非盟近年来致力于建构非洲集体安全机制,提升非洲自主维持安全的能力。2002年非盟第一次首脑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非洲联盟和平与安全理事会的议定书》。2004年5月非盟和平与安全理事会在埃塞俄比亚首都亚德斯亚贝巴宣布成立。2004年2月第二届非盟特别首脑会议上通过了《非洲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宣言》,2005年非盟第四届首脑会议签署了《非盟互不侵犯和共同防御条约》。经过多年努力,非洲大陆正在逐步形成一个“非洲和平与安全架构”。这一架构由非盟和平与安全理事会、非洲大陆安全预警体系、非洲待命部队、智囊团、非洲和平基金等组成,提升了非洲自主维和的能力与意识。无论是应对传统的内部冲突与战争,还是治理各类非传统安全威胁,非盟都是协调统筹整个非洲大陆安全治理的最关键行为体。
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简称“西共体”)在维护西部非洲的安全与和平方面逐渐发挥重要作用。西共体成立于1975年5月,截至2016年有西部非洲15个成员国。冷战结束后,西非地区一直冲突不断,严重危害了该地区的和平与安全。作为该地区最主要的区域组织,西共体(尤其在20世纪90年代)对此采取了积极的行动。它于1990年8月创建的“停火监督团”对各主要冲突进行积极的武装干预,克服国际、国内重重困难和挑战,顺利地完成了历史使命。无论是在利比里亚、塞拉利昂、几内亚比绍还是科特迪瓦,西共体的干预至少缓和了严重的人道主义危机,对冲突的最终结束发挥了积极作用。21世纪以来,西共体“停火监督团”队伍和其他使命逐步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维和力量相“融合”。这既有利于西共体学习和积累经验,也有利于缓解自身财政压力,集中精力建设内部的安全机制。2009年西共体快速反应部队进行首次后勤军演,这意味着西共体将拥有统一的武装力量,区域集体防务已现雏形,有利于西非地区共同打击贩毒、买卖人口、海盗和其他跨国犯罪活动,保证人员和货物流动的安全与顺畅。
6.美洲
美洲国家组织是美洲地区具有和平与安全职能的集体安全组织。该组织前身是“美洲大陆共和国联盟”,1948年改为现名。34个美洲国家都是该组织成员国。1947年泛美联盟召开“美洲国家维持大陆和平和安全会议”,通过了《泛美互助条约》,最终确立了西半球的集体安全原则。
1948年,《泛美互助条约》主要内容被《美洲国家组织宪章》吸纳。宪章规定了美洲国家组织的主要宗旨,5款中有3款涉及和平与安全,包括加强美洲大陆的和平与安全,防止会员国间所能引起困难的可能原因并保证会员国间可能发生的争端的和平解决,为遭到侵略的那些国家规定共同行动等。《美洲国家组织宪章》规定了和平解决争端的具体方式,规范了两个主要安全机构泛美防务委员会和西半球安全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泛美防务委员会始建于1942年3月30日,宗旨是研究并提出西半球共同防务所必需的措施,并就军事合作问题向各国政府和美洲国家组织协商机构提供咨询和建议。该机构受美国影响较大。与之不同,设立于1995年的西半球安全委员会是拉美国家极力争取的结果,更多代表了拉美国家的安全利益。除了这两个日常机制,美洲国家组织还有一些应急机制,如外长协商会议用于紧急处理美洲国家之间的突发事件。
总体来看,美洲国家组织以西半球集体安全原则为维和的法律依据,以泛美防务委员会和西半球安全委员会为主要维和机构,通过谈判、调查、调停与斡旋、仲裁、司法解决等规定程序和平解决争端,不懈开展地区联合反恐,进行安全信任机制建设,对维护西半球的和平与安全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未来美洲国家组织将在维护西半球的和平与安全问题上发挥越来越大的影响力。
(三)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力量、商业企业部门广泛参与全球安全与和平治理体系
与过去以国家为中心的安全治理不同,冷战以后发展起来的新全球安全与和平治理还强调非政府组织及各类非国家行为体在维护全球安全中的重要作用。比如在冲突后国家政治重建和经济恢复过程中,非政府行为体、民间社会力量等也是综合安全治理的行为主体。尤其是国际非政府组织(INGO)通过向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施加压力,或者与它们合作采取共同行动,影响政府的政策和行动。就前者而言,国际非政府组织成为抗衡传统权威的主要力量;就后者而言,国际非政府组织可以作为国际组织之间的重要协调性组织。此外,伴随着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扩张,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联合国在确定议程、制定政策以及执行政策等方面越来越依赖非政府组织,进一步增强了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力量对全球安全与和平治理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