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球安全与和平治理的产生背景与发展
从根本上讲,全球安全与和平治理是满足人类安全与和平需求的一种实践安排,是全球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经国际舞台上各主要国家通过协商并在一定程度上让渡权利而形成的一种管理形态。到20世纪40年代联合国成立时,全球安全与和平治理体系基本成型。20世纪后半期全球安全与和平治理进一步发展,其治理范围越来越广泛,治理机制越来越多样,治理主体越来越多元,治理效率也有了明显提升。
1945年之前,大国协调是大国处理相互间安全关系的主要渠道。所谓大国协调,就是大国之间通过会议外交和协商、共识来决策,并依据一致性、合法性、责任性、包容性和自我克制等共用规则与公约行事,以实现本国利益与国际安全之间的平衡。传统的大国协调源于1814年9月由英国、俄罗斯、奥地利、普鲁士和法国五大国主导的维也纳会议所开启的欧洲协调。从1814年到1945年联合国正式成立,大国协调在100多年时间里大致经历了两个历史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1814年维也纳会议到1918年巴黎和会的维也纳体系,参与主体主要限于欧洲大国,安全体系的主要目的是维护欧洲封建秩序,维护大国利益,镇压各国革命运动。第二个时期是从1919年巴黎和会到1945年联合国成立的凡尔赛-华盛顿体系,美国、日本等非欧国家开始加入大国协调的行列,安全体系的主要目的是最大程度满足两大帝国主义集团中战胜国一方的利益,对战败国的压制和对殖民地独立意志的漠视,使得这个安全体系显得相当脆弱且不稳定。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标志着凡尔赛-华盛顿体系的瓦解。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雅尔塔会议等一系列重大会议形成了若干对战后国际关系产生全局性、制度性影响的公开和秘密的协议,为美苏两极格局以及以之为特征的雅尔塔体系奠定了基础。对于全球安全与和平治理而言,这些协议中最为重要的是1945年10月24日生效的《联合国宪章》与联合国的正式成立。
基于自身的普遍性和权威性,联合国成为集体安全组织的核心。它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尤其在冲突的斡旋与调解、派遣维持和平行动部队、促进国际法和国际规范、协调不同行为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冷战结束后,伴随着人的安全成为和平与安全的重要内容,国际和平与安全形势及相关理念的变化,联合国维护和平与安全的手段途径也发生了变化,预防外交、强制和平、建设和平、保护的责任等都成为联合国多层面、综合性和平行动的组成部分,政治与司法方面的介入明显增强。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实践中,通过安理会、大会和专属机构的条约、公约、协定、宣言、决议等一系列文件,对解决现实或潜在的争议纠纷,搭建新的安全合作平台和协作领域,发展和丰富国际法,起了推动作用。
除了联合国之外,其他集体安全组织、安全管理组织冷战后也逐渐增多。集体安全条约组织是典型的区域性集体安全组织。1992年5月,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亚美尼亚六国签署《塔什干集体安全条约》,2002年,这些签约国又签署协议和章程,建立了集体安全条约组织(简称“集安组织”)。该组织于2001年5月成立了中亚地区集体快速部署部队,2014年1月组建了联合司令部。2004年12月联合国给予集安组织联合国大会观察员地位。集安组织成为遏制地区及国际各种威胁、保障独联体地区和平与稳定的一个重要力量。
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简称“欧安组织”)是典型的安全管理组织。欧安组织的前身欧安会诞生于1975年,成立时包括欧洲诸国及美、加共34国,成立后成为欧洲就安全问题对话的一个平台,促进了欧洲局势的缓和。冷战后,面对欧洲新安全格局,欧安会在维也纳设立冲突预防中心,开始了制度化、机构化进程,由冷战时期的安全论坛向通过合作谈判预防冲突的安全组织转变。1995年1月1日起,欧安会更名为欧安组织。1999年欧安组织颁布了《欧洲安全宪章》等文件,进一步加强欧安组织预防冲突、解决冲突以及冲突后重建的能力。
冷战后区域性多边国际安全条约和合作机制也有很大的发展。冷战后鉴于国际安全形势的变化,建立在合作安全理念上的国际安全条约应运而生,如《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1996年4月,中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斯吉尔斯坦、塔吉克斯坦五国为解决边界问题创立了“上海五国”会晤机制,2001年吸收乌兹别克斯坦加入,并正式签署《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升级为上海合作组织。该组织旨在深化地区军事合作,共同维护和保障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东盟地区论坛是亚洲官方多边安全对话机制,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的宗旨为主导,推动区域政治和安全问题的磋商。1994年7月,第一届东盟地区论坛会议决定在建立信任措施、核不扩散、维和、交换非机密军事情报、海上安全和预防性外交六大领域展开对话与合作。在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倡议下,1993年启动的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成为横跨亚洲各区域的重要多边安全论坛。此外,地区安全组织的不断健全,为欧盟、非盟、东盟、阿拉伯国家联盟等综合性国际组织参与全球或地区安全治理提供了重要基础,我们将在第二节展开论述。
军备控制是全球安全治理的重要领域。19世纪50年代以来出现了三次大规模的军备竞赛以及与之相对的军备控制的努力,分别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和冷战期间。冷战期间,为防止无法承受的核战争破坏,美、苏缔结了一系列具有约束力的军备控制与裁军条约,如1972年5月达成了《关于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的某些措施的临时协定》和《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1987年12月达成了《中程核武器条约》并建立了进入核查机制,1991年7月达成了《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冷战结束后,美国和俄罗斯也围绕着军控达成了一系列协议,如1993年1月达成了《第二阶段削减战略武器条约》,2002年5月达成了《削减战略进攻性武器条约》。除了美、俄之外,国际社会在常规武器和开放领空上的军控也取得了一定进展,如1991年11月北约与华约签订了《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1992年3月美国、加拿大和欧洲22国签署了《领空开放条约》,2001年7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从各个方面防止、打击和消除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贸易的行动纲领》等。
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是全球安全与和平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国际机制是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进行限制的最早和最成熟的防扩散机制。防止核扩散机制源于1963年8月签订的《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基础是1968年7月签署的《防扩散条约》,主要执行机构是1957年成立的国际原子能机构。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的扩散威胁越来越引起政府和公众的注意。1972年,美、苏达成了《生物武器公约》,但只能依赖于各国的主动执行。1992年,日内瓦裁军会议通过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并于1992年11月30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此外,国际社会还建立了防扩散的进出口管制机制。
综上所述,无论是全球安全与和平治理机构还是相关的法律条约,都是全球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些机构和条约为维护全球安全与和平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