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球安全与和平治理体系的未来改革方向
大国协调仍然是全球安全与和平治理体系的基础。但是当前大国协调仍面临一些现实问题和挑战,必须从合法性、授权性和集中性等原则性层面予以改进。首先,有效性和合法性是当前国际制度面临的两个最重要的挑战。两者相互影响。合法性是有效性的基础,合法性程度直接影响国际制度在国际安全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要增进合法性,必须增进法律化,增强责任性,推进变革性。增进法律化,就是要谋求达成正式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或协定;增强责任性,就是要求大国为国际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包括安全保证、多边机制和国际援助;推进变革性,就是要求各大国正视安全问题的根源,从根本上探究和解决各国的安全保障问题,致力于根治危机和保障和平。其次,授权性不足制约着全球安全治理机构发挥更大的作用,常常导致国际合作陷入集体行动困境。可以尝试从集体实践中发展出一种更具体的委托-代理关系,即各大国作为“集体委托人”,国际组织作为它们的“共同代理人”,委托人将其共同行动方案委托给代理人,代理人在遵守委托人的意图和目标前提下拥有一定的自主权来处理国际安全事务。这比单一国家的委托模式更有优势,它可以使大国协调机制在国际安全与和平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很大提升。再次,广大国际组织普遍存在的内聚力和稳定性不够的问题,也是影响国际安全治理的重要因素。从国际机制内部来看,如何建立更具内聚性和稳定性的组织与管理机构,对于更好地管理集体行动、提高行动效率至关重要。为此,有必要设计出一种新的国际协调机制,既囊括当前国际体系中最有影响的传统大国和新兴大国,又不至于臃肿到影响决策和行动效率。由此出发,我们可以设想组建一种以各种专业性会议机制为平台,以信息网络、协商网络和执行网络为媒介,更适合信息化时代、更具内聚性的国际治理新模式——“跨政府网络”。
以上所述是几乎所有全球安全与和平治理机制面临的普遍问题。就具体的国际机制而言,每种国际机制都根据自身的特征面临着不同的挑战,需要不断改革,方可应对安全领域的新挑战。
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等内部机构的改革问题中,维持和平行动领域的改革是当前联合国面临的重要问题,其直接体现是安理会改革议题上的挑战。安理会改革主要涉及五个问题,即新增安理会成员类别、否决权、区域席位分配、扩大后安理会规模以及安理会工作方法问题。与之相关,关于联合国大会的改革也存在一些争议。一些会员国主张给予大会和大会主席更大的权力,包括在和平与安全方面的权力;一些会员国则不主张通过大会做出决定,尤其反对在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上绕过安理会采取行动的做法,不主张赋予大会主席过大的行政权力。改革是联合国适应国际形势变化,适应国际力量格局变化的必要步骤。但是涉及具体的改革方案,190多个会员国之间仍然存在立场上的差异,尤其是安理会改革这类涉及宪章修改程序的改革。因此,改革的步伐将是一个缓慢渐进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联合国改革需要平衡代表性、包容性与组织效力、效率之间的关系,需要平衡不同国家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改革既不能原地踏步,长期无法满足改革支持者的诉求;也不能仓促上马、急于求成,造成会员国之间的分裂。国际社会需要拿出实际行动,积极参与联合国的改革与创新,为推动符合联合国发展需要的改革做出更多建设性贡献。
在亚洲,虽然东盟共同体已经于2015年年底宣布成立,但是作为三大支柱之一的“东盟安全共同体”目前只能说更多的是一种愿景而非现实。东盟安全治理效率的提升至少面临着三大挑战:一是国家利益矛盾可能导致区域内国家间关系紧张甚至冲突,进而影响东盟区域安全治理的运行;二是东盟国家间战略互信的缺失阻碍着东盟区域安全治理机制的发展,后冷战时代东盟国家的逆裁军趋势,正是东盟国家信任缺失的必然产物;三是东盟区域安全治理仍处于一种制度化程度较低的状态,安全治理的常设机构缺失与相关制度的不足,成为影响东盟区域安全治理实施的不利因素。三大挑战指明了东盟安全治理机制的改革方向。未来东盟加强安全治理体系建设要处理好几大关系:一是处理好域内国家与域外大国的关系,充分发挥域内国家的协调力量,防止域内国家依靠域外大国进行内部制衡,影响整个东盟治理架构的效率;二是处理好经济合作与安全治理的关系,放大经济社会领域合作的外溢效应,强化彼此战略互信,使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逐渐渗透到安全领域;三是加大主权让渡的力度。东盟传统安全治理机制的完善最终仍然受限于域内国家的主权“刚性”。唯有在新的共同安全理念指导下实现主权的逐步让渡,才能最终实现东盟安全治理体系的实质性进步。
在欧洲,欧盟在国际安全治理领域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这些挑战预示着欧盟改革的方向。首先,美国担心北约在欧洲安全结构中的首要地位受到冲击,因此对于欧盟发展自主的安全治理机构和独立防务并不完全支持。其次,欧盟成员国在经济和军事资源贡献方面的能力和意愿显得不足。冷战结束后,欧盟国家都面临着国内精简军事开支的政治压力,加上一些中小国家担心欧盟大国法、德通过防务合作主导欧盟,因此能力和意愿都显得不足。未来欧盟要加强其安全治理功能,需要在两个层面上施力:一方面,加强欧盟层面的安全合作,增强欧盟在具体安全事务中的参与性与作用;另一方面,要推进与北约的协调,逐步形成差异化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