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主义
中国社会性质论战的成果以隐蔽的方式对中国的改革道路产生重要影响。要看清楚这一点,首先需要了解改革初期面临的政治形势。
众所周知,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宣布工作重点转移到现代化建设上来,要求对经济管理体制着手改革。但是,经过20多年“走资本主义道路还是社会主义道路”的政治教育,改革初期面临强大的僵化意识形态障碍,所有制观念更处于僵化教条的核心。
按照当时的主流看法,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中国建立的还只是“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它还应当向更高级阶段“比较发达的社会主义”过渡,标准就是所有制要向单一的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方向发展。毛泽东描述了过渡的步骤,“首先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过渡到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然后是单一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过渡到单一的共产主义全民所有制”;既然集体所有制主要分布在农村,前一个过渡的重点也就在农村,“从基本队所有,经过基本社所有,转变为全民所有”,这样全国将出现单一的全民所有制。(25)在这个意义上,“搞大公社是个重要问题,量变了,一定会引起质变,会促进质变。我们的人民公社是‘一大二公’,首先是‘大’,接着必然提高‘公’的水平,也就是说,量变必然带来部分的质变”。(26)这是人民公社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农业学大寨”(27)所强调的基本方面。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向更高阶段过渡,无产阶级专政国家采用强制手段“割资本主义尾巴”和执行指令性计划。偏离这个方向的任何尝试,都要面对“修正主义”“走资本主义道路”的政治责难。
薛暮桥率先突破理论禁区,对传统社会主义理论的所有制升级教条和“割资本主义尾巴”做法提出异议:首先,在1978年9月,他指出“社队企业”有着“灿烂前途”,“必须允许它们自找门路,向主管部门登记,这样就算纳入计划。如果计划部门企图包办,许多社队企业就只能被迫停产”(28)。其次,针对城镇就业困难的形势,他在1979年3月的全国改革工资制度座谈会上提出,“目前我们不主张消灭个体经济,还要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它”(29);主张“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劳动者仍然把劳动当作自己的谋生手段”(30)。同年7月18日,他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指出广开就业门路必须改革劳动管理制度,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这不仅为劳动就业体制改革提出了新思路,而且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打开了大门。(31)第三,他以反思和总结经验的方式,系统批评了“一大二公”的传统社会主义思想,指出一再企图“提高公有化程度”,违反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原理。(32)不久,他的批评进一步提到“空想社会主义”的高度,指出“用封建社会管理小农经济的老经验或‘保持社会主义纯洁性’的空想社会主义,是不可能实现现代化的”。(33)
既然建设社会主义也有一个从空想到科学的问题,怎样使当时的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呢?为此,他提出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主义”概念,指出“只有两种所有制是不行的,要建立多种多样,从国营经济到个体经济的多层次的经济结构。今后我国的经济成分,至少有七八种……”。(34)在这七八种里,显然包括“雇佣工人的私营经济”,因为“现在还不可能叫资本主义‘绝种’”。(35)他认为,这种社会主义经济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优势、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商品经济”。(36)
这种社会主义概念不同于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也与东欧一度流行的市场社会主义思想不同,更与此前流行30多年的理论教条背道而驰。可以想见,也会面临“修正主义”或“走资本主义道路”之类“姓社姓资”的指责压力。该如何回应指责、证立多种所有制并存与社会主义并不矛盾呢?薛暮桥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论论证:
一是任何现实社会都是各种经济成分同时并存的。早在1957年一篇当时没有发表的论文中,薛暮桥就提出,“历史上任何一种经济制度,都没有把其它经济成分完全消灭。资本主义经济在它发展的过程中,长时期地利用了封建经济,直到现在还在广泛地利用小商品经济,但是并没有因此而动摇资本主义经济的统治地位”。“社会主义经济是否需要百分之百的社会主义,是否可以容许小商品经济甚至资本主义经济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以内存在,并有一些发展,然后慢慢改造它们?”(37)20世纪80年代以后,他一再重申这一点。(38)
二是多种所有制并存条件下社会性质取决于主导性的经济成分。正因为这样,薛暮桥一再强调,在公有制占据绝对优势的条件下,根本不必要担心引入新的经济成分会改变社会主义性质。同样的理由,他在80年代也不赞成将公有制企业改为企业所有制(如企业财产转为职工股份)或私有制,或者将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社改造为合作社所有制。(39)吴敬琏老师在与本文作者交谈时,形象地称这种社会主义观念为“阳光普照论”。我理解,“阳光普照”的意思是处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就像阳光,照到哪里哪里亮,即使民营经济成分,在公有制主导条件下也具有了社会主义特性。
三是商品经济并不必然意味着资本主义。薛暮桥指出,“其实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不是一个概念,马克思把简单商品经济(小生产者的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区别开来,我们现在也可以把建筑在生产资料资本家私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同建筑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区别开来,前者称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后者称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40)这不仅是“阳光普照论”的推演,而且隐含着公有制企业也应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主体的改革思想,因此,薛暮桥一直重视如何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希望公有制企业在平等竞争中更有活力。
上述论式与中国社会性质论战中运用的论式非常相似:在中国社会性质论战中,薛暮桥等通过分析复杂的现实中国社会中占优势地位的生产关系来确定社会性质;在论证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主义时,薛暮桥再次根据现实社会的复杂性和占主体地位的生产关系来确定社会性质。不仅如此,在中国社会性质论战中,薛暮桥等明确批评了误以为商品经济代表资本主义的观念,在论证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主义时,薛暮桥再次强调和重申了这一点。
这乍看奇怪,其实一点也不奇怪。从中国社会性质论战到改革初期,形势虽有沧海桑田般的变化,薛暮桥的论战对手也全然不同,但他要反驳的意见则颇有类似之处:在中国社会性质论战中,薛暮桥等要反驳的是中国已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的观点;当作为市场化改革的领军经济学家推动改革时,薛暮桥要回应的同样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的责难。既然如此,薛暮桥在思考改革问题时就运用年轻时代牢固掌握并灵活运用的方法来回应可能的批评,就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
1980年9月,薛暮桥作为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顾问,主持起草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初步意见》。这份文件不仅贯彻了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思想,而且将改革的目标模式确定为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体制,改革方向应当是市场取向。这份市场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并没有正式下发,但经过一系列波折后,《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所倡导的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体制在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后被确立为改革目标,1987年中共十三大政治报告也正式认可了私营经济的合法性。直到现在,我国《宪法》中仍规定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也就是说,“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主义”已经成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支配中国改革政策讨论的一个基础性理论框架。但几乎没有什么人注意到,这一理论框架的形成与数十年前的中国社会性质论战有什么内在逻辑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