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社会性质论战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理论
中国社会性质论战源于1927年后共产国际关于中国革命的不同政策主张。(3)1927年国共分裂后,负有指导中国革命使命的共产国际急需检讨中国革命失败原因,围绕中国社会性质和中国革命性质的争论空前尖锐化和政治化。其中一派以托洛茨基为代表,认为中国是半殖民地的资本主义社会,这种看法后来常被称为“托派观点”;另一派以斯大林为代表,主张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4)有时被称为“斯(史)大林派观点”。1928年在莫斯科召开的中共六大规定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后,斯大林派观点成为中共党内马克思主义正统,并用组织措施统一思想,如1929年《关于反对党内机会主义与托洛茨基主义反对派的决议》要求,对“仍然固执他的取消主义的思想”的,必须“毫不犹豫地开除出党”。(5)所谓“取消主义的思想”,正是托派观点的政治贬义说法。
但是,共识的达成需要切实的讨论和交流,高压并不能代替说服和论辩。因此,莫斯科因政治环境变化失去争论的条件后,中国社会性质争论的主战场转移到中国,形成了绵延10年、参与广泛的中国社会性质论战。在10年论战中,有关各方大量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概念,使苏俄和共产国际来华专家最早提出的政治论断发展为细密深入、臻于成熟的社会理论。
由于中国社会性质论战主要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论与半殖民地的资本主义社会论之间进行,我们可以将这场论战看作如何估价中国的封建性和资本主义性的论战。
我们先看一下以陈独秀、严灵峰、任曙等为代表的中国托派视中国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理由。其基本理由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第一,商品经济支配论。在陈独秀看来,“中国的封建残余,经过了商业资本长期的侵蚀,自国际资本主义侵入中国以后,资本主义的矛盾形态伸入了农村,整个的农民社会之经济构造,都为商品经济所支配,已显然不能够以农村经济支配城市,封建阶级和资产阶级经济利益之根本矛盾,如领主农奴制,实质上已久不存在,因此剥削农民早已成了它们在经济上(奢侈生活或资本积累)财政上的(维持政权所必需的苛捐杂税)共同必要”。(6)也就是说,城乡社会为商品经济支配是陈独秀主张中国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理由。其后,严灵峰也强调,“中国目前不论在城市或农村商品商品经济的发展,绝对地证明此种制度(指封建制——引者注)之不能立脚”。(7)任曙则强调了进出口贸易的重要性,认为“对外贸易是中国经济问题的中心问题的中心”,“我们由进出口对外贸易的发展,以及进口商品是否深入并支配了全国穷乡僻壤的经济生活,便可断定中国整个经济已发展到了如何的阶段;即封建的自然经济崩溃;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占了优势”。(8)
第二,城市资本主义领导论。严灵峰和任曙都强调城市工商业对农村生产方式的支配,“假使城市资本主义工业中生产停顿和恐慌,马上便立刻影响到农村中去。……一旦城市与农村交换的关系断绝,农村的生产便是束手待毙的。……就是说,农村要受城市领导,而城市资本主义经济成分为全国国民经济生活的命脉”。据此,他们认为“中国社会经济中是资本主义成分占‘支配’或‘领导’的地位”。(9)
第三,农村土地集中论。任曙注意到当时“土地之集中是显然的事实”,认为这“完全由于所谓封建生产之破坏,即资本主义关系之形成”。他还根据广东、江苏等地的佃农数字,提出“土地愈集中的地方,资本主义愈发达。反之,资本主义愈发达的地方,土地愈集中。土地的集中,与资本主义相依为命”。进而提出,中国土地的问题“主要的已不是封建关系而是资本主义的关系了”。(10)
对论战的另外一方来说,又是如何否证中国已经处于资本主义社会,证立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性质呢?他们的论证次序可以概括为以下步骤:
第一,判断社会性质要从生产关系出发。最先将这一点提到研究方法论高度的,是杰出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陈翰笙。他指出,“要明了这社会的本质,如同其他社会一样,非剖析它的生产关系不可”。(11)“一切生产关系的总和,造成社会的基础结构,这是真正社会学的研究的出发点”(12)。20世纪30年代中期,有的经济学家曾援引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论式,认为农村经济统计应转向“充分注意人和自然的关系”。陈翰笙的学生们对此做出了强烈回应,指出“规定社会性质的直接指标不是技术或生产工具,而是人和人的社会关系”(13);“对于生产力的研究只有在特定的生产关系的制约之下,才有阐明的希望”(14)。相对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一面,他们对“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的制约作用”这一面给予了更多的关注。
第二,并存社会关系中的主要生产关系才是决定社会性质的基本指标。陈翰笙一再强调,在当时的中国,农村代表全国经济的主干,大部分的生产关系是属于农村的,中国的经济构造建筑在农民的身上,因此中国农村研究是认识中国社会的第一步工作。在农村各种问题的中心又集中在土地的占有与利用上,认为“农村生产关系中耕地的占有和使用是最重要的,正好比工厂生产关系中机器的占有和使用是居于首要地位”。(15)循此思路,陈翰笙主持了一系列以生产关系为重点的农村调查,为中国农村派的形成和半封建半殖民地理论奠定了方法论基础和经验基础(16)。
这一思路与由城市资本主义的统治地位直接推论中国社会性质不同。正如薛暮桥所说:“资本是否能够控制生产是一个问题,生产方式是否已经资本主义化——是否已经改用资本家的生产方式又是一个问题。我们决定社会性质的主要标识,不是前者,而是后者。”(17)钱俊瑞更直截了当地指出,“主要的生产关系才是决定社会性质的基本指标”(18)。言外之意,由城市的生产关系并不能直接推论农村的主要生产关系。
第三,资本主义在中国农村并未占有优势。批评中国农村派的一方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在农村占据优势,但也承认存在“封建残余”。而陈翰笙及其学派则认为,中国农村是封建的和资本主义的经济成分并存,封建经济固然已在崩坏,但还处于资本主义尚未占到优势的过渡阶段,即所谓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
农村的半封建性体现在哪些方面呢?早在报告1929年无锡农村调查结果时,陈翰笙就注意到,那里“土地面积标准的缺乏,农田的分散和农村地权的非常复杂,都很明显的指出一种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19)。数年之后,钱俊瑞和薛暮桥等也指出,虽然中国的土地所有权相当集中,但多数地主把土地分割开来出租,而中国的贫农大多向地主租地经营,集中的地权和分散的细小经营是中国的农业生产形式。这种细小的经营并不建立在雇佣劳动基础上,因而不具有资本主义性质(20)。“农村中的基本关系,还不是资本家同工资劳动者的对立,而是地主同贫苦农民的对立;地主所征收的租佃,不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而是属于封建生产的范畴。所以这种农业经济虽然已经转向商品生产,而且受着帝国主义资本的控制,但是它的生产关系还是封建性的,它还阻碍着资本主义生产力的自由发展。这种殖民地或半殖民地农业社会,我们也称之为半封建社会。”(21)
第四,商品经济并非区分社会性质的主要标识。钱俊瑞指出:“古罗马曾经有过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可是那时所有的不是资本主义经济,而是奴隶经济。在18世纪的俄罗斯,商品经济已经相当地发展,可是那时所有的也不是资本主义,而是‘古典的’农奴经济。这样看来……单是商品经济的存在,却不够决定资本主义之已经发展。”(22)薛暮桥也指出,将“商品生产当做区别社会性质的主要标志”会引起“重大错误”。比如,“在南北战争以前,美国南部各州农业中的商品生产远比北部来得发展,它们所生产的棉花、烟草大部分是输往欧洲,然而谁也不会否认,这时南部各州的生产方式,比较北部各州来得落后,它们是用奴隶制度来进行生产。至于殖民地或半殖民地国家的被迫着把农产输出,去满足宗主国的需要,这种现象,是更不能够当做资本主义发展的指标的”。在他看来,“殖民地的农民虽然是在帝国主义者的支配之下,但是只要农业生产方式本身没有改变,还是半封建的小农经营,那么我们就不能说这是资本主义生产。因为这种生产方式,同独立的简单商品生产一样,是会阻碍技术或生产工具的进步和资本主义的自由发展的”。(23)
通过上述论述次序,就得到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理论:中国大部分生产关系是农村的,而农村的主要生产方式是受帝国主义资本控制的半封建的小农经营,半封建的收租地主和半封建的饥饿佃农对立是土地关系的基本特征,因此,中国的基本社会性质就是苦于资本主义不能顺畅发展的、“前资本主义”过渡性阶段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同时,商品经济本身并非决定社会性质的主要标准,商品经济的发展固然破坏了中国社会的封建经济秩序,但帝国主义为了维持有利的交换条件,也通过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的剥削使封建势力保留下来。因此,中国托派根据商品经济发展情况将中国看作资本主义社会的判断并不正确。
上述讨论主要借重以陈翰笙为首的中国农村派文献。这主要因为以陈翰笙为首的中国农村派以丰富的农村实地调查资料和严格的概念分析框架为论战的结束做出了决定性贡献。
1935年后,随着抗日救亡运动的兴起,中国社会性质论战渐归沉寂。薛暮桥先后出版《中国农村经济常识》(1937)和《封建、半封建和资本主义》(1937),何干之发表《中国社会性质问题论战》,对论战其实进行了系统的回顾和总结。
经过10年论战,“半封建半殖民地”不再是国外传入的政治标签,而是发展为精致成熟的社会理论。正因为这样,到1938年,强调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相结合的中共领导人毛泽东高度评价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理论,开始成为他经常使用的基本概念。(24)这意味着中国社会性质论战的成果被广泛认同和接受了,半殖民地半封建论成为本土马克思主义者认识近代经济社会变迁的中枢性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