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预期作用
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无论对国家而言,还是对个人而言,不动产都是极其重要的一种财产。对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对权利人私权的确认、交易安全的保护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等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第一,对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最大特点就是“统一”,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为登记机构的统一,即一改往日各部门分散登记的方式,把不动产登记工作统一交由一个部门进行,这样就避免了重复登记或者遗漏登记的现象出现,使登记信息更加准确、可靠,确保权利人产权清晰,防止矛盾和纠纷的出现;另一方面为登记对象的统一,即不仅是城市里的房屋要进行不动产登记,还有广大农村的房屋、土地、林地以及滩涂等都要进行登记,这就扩大了不动产登记的对象,使权利人的不动产持有范围扩大,对权利人而言,其权利受保护的范围也就更加广泛,可以使更多的经济要素进入市场,自由流通。
第二,对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可以方便群众办事。以往登记机构分散、登记程序繁多,导致办理一起不动产登记需要跑多个部门,准备多份材料,缴纳多次费用,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和交易成本,极其不便。统一登记后,当事人不用再为了登记而跑多个部门,且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类型、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所需的时间等都是公开确定的,当事人只需要按照公示的材料事先做好准备就可以申请,对于什么时候能拿到证书也心中有数。这不仅方便了群众申请登记,还最大限度地节约了申请登记的时间和成本。此外,进行统一登记后,不动产的登记信息会逐步实现全国联网,当事人可以依法对不动产的登记信息进行查询,了解不动产的相关情况,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诈骗。
第三,对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可以整合不动产登记部门职责,节约行政资源。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来由住建、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承担的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多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为由一个部门来承担,分工明确,权责一致,理顺交叉职责,避免推诿,优化了行政资源,这也符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
第四,对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可以规范登记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会涉及申请人、登记机构和有关国家机关,要确保各方主体都依法行事,顺利完成登记,就必须要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对各方的登记行为进行规范指导。尤其是实行统一登记后,原有的登记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职能发生变化,更需要对登记行为加以规范。对此,《条例》对登记机构、管辖范围、登记簿的形式以及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等各个环节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明确了各方主体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各方主体都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明确的预期。同时,在这一系列的行为规范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始终贯穿着的一项原则,那就是简化登记程序,这可以大大地提高行政效率。哪些不动产要进行登记、登记都需要什么材料以及所需材料的范本等信息都是公开的,申请人可提前准备,且在提交申请时,登记机关对于是否受理等问题也要“当场”给予申请人答复。
第五,对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可以打破信息孤岛,实现资源共享。对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后,不动产的登记部门、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职责明确、统一,没有部门间的利益壁垒,可以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从而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届时,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相关部门审批、交易信息以及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间的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也实现互通共享,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对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查询、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