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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是《物权法》中的一项制度,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而进行的提前登记,主要是用于商品房的预售买卖中。《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防止对物进行再次销售。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时,通常不动产还未客观存在,因此无法登记,所以预告登记实际是将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的处分行为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其本身并不具有物权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