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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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主要是指登记机构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从某种角度来说,异议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的体现。异议登记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真实的不动产权利。通过异议登记,可以有效地对抗现实登记中权利的正确性,中止现实登记权利人行使相关的物权以及阻止第三人依登记的公信力取得不动产物权。当然,如果滥用此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异议登记期间,对登记机构也有些制约作用。如《房屋登记办法》第78条第1款规定:“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土地登记办法》第60条第3款规定:“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