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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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登记

查封登记主要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及其他机关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将查封的情况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查封登记最早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文件中,包括了查封登记、预查封登记、轮候查封登记等具体的类型。查封既可以适用于动产,也可以适用于不动产。对于动产的查封,一般是在查封标的之上加贴封条,以起到公示之作用;而对于不动产,除了采取张贴封条的方式外,更重要的是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否则,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行为。

查封登记不能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而是依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查封登记的目的是对当事人产生禁止处分不动产的效力,以保全将来可能实现的某种权利。此外,查封登记后,如果没有解封或者失效,登记机构也不能办理新的登记,如变更登记、抵押登记等。

法条链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