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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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主要是指因不动产权利消灭而进行的登记。注销登记主要包括申请注销登记和嘱托注销登记两种情形。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主要包括:(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不动产灭失的;(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3)不动产权利终止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嘱托注销登记的情形主要包括:(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海域等不动产权利的;(2)依法征收、没收不动产的;(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不动产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