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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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主要是指因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名称或者不动产坐落等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一般来说,适用变更登记的主要情形包括:(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2)不动产坐落、名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更的;(3)不动产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5)抵押权顺位、担保范围、主债权数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6)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期限等发生变化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法条链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