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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登记
首次登记主要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具体来说主要包括总登记和初始登记。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出台以前,存在房屋初始登记、设定登记、土地总登记、土地初始登记等类型。但这些登记类型由于分散于不同的法律规定之中,较为不统一。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总登记与初始登记统一为“首次登记”,既包括了土地总登记、建筑物的初始登记、土地权利的初始登记,也包括了建筑物抵押权的设定登记。
法条链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