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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名词解释
□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具有固定的位置、不能移动,或者一经移动会改变其原有的性质、形状、功能,并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形财产,是“动产”的对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第2条第2款对不动产进行了界定:“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的范围包括:(1)土地;(2)建筑物,如各种房屋、道路、矿场、水利设施、桥梁、隧道等;(3)添附于土地和建筑物的物,如已定着于土地中被使用的建筑材料、为建筑物的功用而添加的设施,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如矿藏、农作物等,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不动产具有耐久性、稀缺性、不可隐匿性和不可移动性等特点,对人们的生活影响重大,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其均有特殊规定。如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不动产为买卖或设立抵押权的标的物),一般需要有关机关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主要是登记等;因不动产所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条第二款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