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100问(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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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为什么要进行不动产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由此可以看出,对于不动产,登记是法律明确规定必须进行的,这是不动产物权发生效力的前提。

首先,不动产的取得与转让都必须经过登记,相关权利人才能获得物权,该不动产才真正归权利人所有。例如,甲将自己的一处房屋卖给乙,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成立并发生效力,但此时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甲,然后两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将不动产登记簿上甲的名字变更为乙的名字,完成登记程序后,该处房屋才是属于乙的,才成为乙的财产。

其次,不动产登记可以明确物权的归属状况。不动产不能移动,不像动产一样可以简单地以占有的方式表明归属。例如,生活中,一个物件在谁的手中,或者谁正在使用,人们通常就会认为此物件属于谁。然而,不动产却无法以此种形式表明其归属。例如,一个人不能因为站在一间房子里就宣告自己对该房屋享有权利,而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从而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法律上的承认,以此来向他人表明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

再次,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与体现。所谓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够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并进而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依法进行的物权公示,具有社会公信力。

最后,不动产登记的根本作用在于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交易时,通过查询登记事项,可以直接明确不动产的物权信息,降低信息成本,保证交易的安全性与有效性。在不动产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登记事项来保障自身利益,减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