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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什么作用?
所谓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简单来说,就是以不动产为登记对象,对登记的范围、机构、方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统一,并整合现有的不动产登记职责,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对不动产登记的各事项进行统一管理的制度。
《物权法》第10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可以说是对《物权法》的落实与贯彻,更是为建立统一规范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
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登记机构统一,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不动产登记机构专门负责登记工作。二是登记簿统一,记载内容、记载要求、保管要求、永久保存及移交等事项,《条例》都进行了统一规定。三是登记的法律依据统一,《条例》对不动产登记行为进行统一规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依据。四是信息平台统一,《条例》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共享与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对于确认权利、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有着积极作用。第一,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登记信息准确、清晰,避免遗漏或重复登记,减少矛盾和纠纷。第二,方便群众登记,不论什么类型的不动产登记,都在一个部门办理即可,节省时间和精力。第三,登记职责整合为由一个部门来承担,分工明确,权责一致,既可以精简行政人员,又提高了办事效率。第四,实现资源共享,保障交易安全,有关信息实现互通共享,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对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查询、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