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100问(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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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什么是查封登记?

查封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关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将查封的情况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加以记载的行为。在民事诉讼中,查封是人民法院为限制财产处分而最常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了侦查案件的需要,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对于不动产,查封可以采取张贴封条的方式,更重要的是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查封登记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查封登记的启动并非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而是依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二是查封登记的目的在于一定范围内限制、冻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任意处分其不动产的权利,以保全将来可能实现的权利;三是登记机构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办理,不受收件先后顺序之限制。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人民法院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2)协助执行通知书;(3)其他必要材料。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查封期间,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查封登记。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