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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哪些?
根据《条例》第5条的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包括:(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其中,前三项属于所有权,权利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包括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所有权,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以及个人所有的房屋、林木所有权等。第(4)项至第(8)项是用益物权,权利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
需要说明的是,占有是指对所有物加以实际控制的权利,也是一种事实上的控制状态;使用是指在不损毁所有物或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收益是指利用所有物获得利息或其他收益的权利;处分是指使所有权发生转移或改变的权利,如转让、赠送或者丢弃。享有所有权就是以上四项权利都具备。以汽车为例,汽车的所有权人即通常认为的车主,可以对自己的汽车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利,将车停在自己的车位上属于占有,开车属于使用,利用汽车赚钱属于收益,卖给别人属于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