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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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中国刑法中赃物犯罪的演变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对赃物犯罪的刑事立法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光是该罪的罪名就经历了三次变化,从1979年《刑法》确定为“窝赃、销赃罪”后经改变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再到现行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1979年《刑法》颁布之前,司法实践中处理赃物犯罪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1957年5月2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城市中当前几类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示》,其中规定“在处理窝赃、销赃问题时,首先应当区别是否知情窝赃、销赃,对不知情窝赃、买卖赃物的,不应当作犯罪处理。其次对知情窝赃、销赃的,应按偷窃罪的共犯处理,其中坐地分赃、大量窝赃、销赃的分子,应依法从严惩处。对事先无通谋而知情窝赃、销赃的属一贯或大量窝赃、销赃的,应依法惩处;情节较轻的不必处刑,建议有关部门处理。”从这一规定看来,当时对于事先无同谋而事后帮助窝赃、销赃的,以上游犯罪的共犯处理,同时限定了作为犯罪处理的条件是“一贯或大量窝赃、销赃”,并反向规定“情节较轻”的不构成犯罪,控制了刑事打击的范围。

经过很长一个时期的实践经验积累及立法过程,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对窝赃、销赃罪作了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额,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法条只是列举了“窝赃”和“销赃”两种行为方式。实际上,在起草过程中的草案稿中曾经规定了“收买”的行为方式,但审议过程中,立法机关认为把收买赃物列为犯罪,打击面过大,也未必行得通,故将刑法草案第33稿中的“收买”改为“予以窝藏”。[3]1979年《刑法》的上述立法规定对于打击司法实践中的赃物犯罪发挥了其应有效用,但随着社会情势的变化,这种立法规定与现实需要相矛盾的一面日渐凸显,司法实践中发现该罪的客观行为种类很多,如转移、保管、搬运、收购等,而刑法条文的列举不够全面。有学者评价“1979年《刑法》第172条规定的行为方式较少、犯罪对象较窄,不能涵盖社会生活中所有赃物犯罪行为”。[4]为了弥补这一立法缺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2年12月11日通过《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窝藏”和“代为销售”做了扩大解释,规定“窝藏,既包括提供藏匿赃物的场所,也包括为罪犯转移赃物;代为销售,既包括把赃物卖给他人,也包括以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行为。买赃自用,情节严重的,也应按销赃罪定罪处罚。”这种扩大解释来解决立法疏漏的方式很不规范,而且存在严重的问题,如关于“代为销售”的理解,已经大大超出了其字面含义可能包含的范围,将单纯购买、先购买再销售、代上游犯罪人销售三种类型全部涵盖进来,既引人诟病,也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因为现实中还是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情形不能解释为“窝藏”和“代为销售”。

针对赃物犯罪表现出的新情况、新问题,立法机关在制定1997年《刑法》时,参考外国立法例并结合我国惩治赃物犯罪的实践经验,对1979年《刑法》的相关立法规定进行了修订,将“窝藏、销售”扩大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四种行为方式,将“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修改为“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行为方式和法定刑两方面加大了对赃物犯罪的惩治力度。特别是罚金刑从选择适用到必需适用,符合赃物犯罪具有的侵财属性,只有从经济上对犯罪人予以处罚,使其在经济上占不到便宜,能够更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5]罪名也相应调整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6]

1997年《刑法》实施后,对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还存在一些争议,如有观点提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包括赃款不明确,有的部门提出考虑到《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虽然进行了一些扩大,但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凡是掩饰、隐瞒所有犯罪所得的财物及其收益的行为都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在法律上也应当明确。面对赃物犯罪逐年上升的趋势,为了更好地遏制侵财犯罪激增的势头,2006年9月26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罪名也调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7]将该罪的犯罪对象由原来的“犯罪所得的赃物”扩大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将行为方式由“窝藏、转移、收购、销售”四种扩大到“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增加“情节严重”的规定,增设了三年以上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此后,2009年2月28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七)》第十条又进一步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