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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经销商未告知消费者将试驾车充当新车出售,消费者能否要求经销商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案例28】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杨女士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杨女士惊讶地发现两侧车门留有“试乘试驾车”的字样,并且该车还存在诸多质量问题。杨女士认为汽车销售公司的这种行为具有严重的欺诈性,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将车辆退还给汽车销售公司,由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车款6.25万元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9万余元。
汽车销售公司辩称杨女士所购买的小轿车并非“试乘试驾车”。该车出厂日期为2010年11月30日,车辆里程表基本为零公里,且该车也并未办理任何关于“试乘试驾车”的登记或保险,双方的交易过程不存在欺诈行为。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出售车辆时有义务告知原告车辆全面、真实的情况,但被告隐瞒了涉诉车辆曾贴有“试乘试驾车”字样的事实;基于一般生活经验,原告如在购车时获知该车曾被贴过“试乘试驾车”字样,有理由选择不购买该车而选择其他车辆;无论该车是否为事实上的“试乘试驾车”,被告在原告购买时未将该车真实、全面的信息告知于原告,导致原告作出错误的判断,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应赔偿原告相当于购车价款1倍的赔偿款并赔偿原告的购置税、保险费、上牌费等损失。法院判决支持杨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