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消费者在结算签字后发现4S店虚构维修费用,是否可以要求返还维修费?
【案例27】
案情简介:
2012年起,周某的两辆汽车一直由北京一著名4S店提供维修保养服务。基于对4S店的信任,周某每次去保养车时对于4S店开具的费用均如数支付。今年5月,周某和朋友无意聊起保养费用发现,4S店收取的维修费用偏高,即随机持若干份维修发票前往4S店要求查阅明细清单。经查询,竟然发现于2012年7月20日至今年2月15日间的4次维修业务中,4S店以虚构“前轮轮毂总成”、“更换前轮轴及油封”、“燃油系统清洗套餐”和“劲力转向系统清洗、校轮胎动平衡”等材料费或工时费,多收维修保养款项4500元。在之后的协调中,4S店自认多收取费用的事实,但辩称是维修车辆的驾驶员因遭遇电子警察罚单或汽车行驶中油漆被刮擦而发生的费用无法报销请求帮助处理而致,却无法举证其陈述的事实存在的依据。为此,周某将4S店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维修、保养汽车款项4500元。为支持主张,周某还提供了4S店工作人员自认多收修理费用的录音等证据。
4S店辩称双方之间是委托加工合同,结算是依周某签字的结算单,现双方的款项均已结算完毕,合同已完全履行,故不同意诉请。针对录音证据,4S店认为内容不真实,没有得到4S店的签字,不合法,这样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修理合同,但双方发生的事实修理关系亦受法律保护。4S店为周某提供修理服务,周某理应支付相应款项,但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义务。涉案的4次车辆维修,4S店每次均生成维修费总金额相同,但维修项目、配件项目及金额截然不同的两份结算单,1份交由周某签字,另1份留存。而4S店留存的结算单中工时费和材料费总额远小于给周某签字的结算单,只是将差额部分记载在于留存结算单的“其他费用”中,并把一份“其他费用”记载费用金额为“0”的结算单交付于周某,该做法有悖常理。针对录音资料,可以认定4S店虚构了材料费、工时费、维修项目及配件项目,以“其他费用”多收取了车辆修理费4500元。而4S店抗辩意见缺乏依据,难以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了4S店返还周某45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