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公司成立初期涉税稽查的思路和方法提示
企业事项的所得税稽查思路
投资人可以选择个人创业,也可以与他人合作。就个人和他人投资创业而言,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可以选择,一是与他人合伙,二是合作开公司。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日常操作中的常见问题
由于纳税人对现行政策的规定以及政策变化缺乏正确理解,在投资主体设立过程中往往出现这样和那样的差错,笔者通过十多年的检查实践,同时对一千多个检查案例进行分析,发现企业如果在企业性质确认方面存在涉税问题,往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人公司按无限责任有限公司的税收政策纳税
一人公司应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纳税,但是,在实务操作环节,由于税务管理工作不到位,或者由于纳税人自己的原因,按照个体工商业户的纳税方法进行税务管理,从而导致少纳税的现象时有发生。
2.分公司没有与总公司合并纳税。由于分公司应当汇总纳税,所以,有关分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分公司放松管理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盲点。而这样的分公司就利用税务管理的弱点偷税。
3.与境内有实际联系的收入没有申报或者汇总申报纳税
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所产生的与境内有实际联系的收入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往往难以确认,所以,有关企业也不主动申报。
4.在注册资本上做手脚,虚增注册资金,从而增加折旧的计提,偷逃企业所得税。
对于部分投资人来说,虚增注册资金的主要目的不是偷税,往往是为了经营上的需要,或者争取某种操作资格等,但是,实际上却同时增加了资本摊销额,扩大了折旧的计提数额,产生偷逃企业所得税的效果。
5.对税种认定不清,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却按营业税项目申报纳税等等。
(二)税务检查方法
对上述问题的确认,税务机关的检查人员一般会围绕以下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1.通过对营业执照中公司性质的检查,确认其属于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属于子公司的,应当在子公司注册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分公司,则需要检查其收入和所得是否并入总公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对其完税情况进行审核和检查。有关具体业务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是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是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是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是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五是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六是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七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八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2.检查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时所确认的经营主体的性质,即检查其营业执照的内容。重点检查股东的构成情况和企业的性质,如果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督促有关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的操作还可以通过企业的名称进行分辨,如看企业的名称是否具有“公司”字样,凡有“公司”字样的企业都应当按公司的法律规定进行管理,要求投资人按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缴纳所得税,对其投资分红则还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检查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境外投资人在境内设立机构或者视同设立机构的收入和所得的纳税情况。对该事项的检查需要到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场所的现场进行调查,主要检查有关企业的注册地点、实际生产和经营场所以及管理和控制的场所,察看有关企业的内部控制和管理的业务流程、有关业务合同、账册凭证的记载等情况,从而明确其纳税义务。
4.检查纳税人的所得税认定和缴纳情况。通过对有关税务认定手续的检查,如软件企业的资质认证手续、高新技术企业的的认定、小型企业的所得税预缴手续的检查和确认,从而明确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是否正确。
5.到企业的现场察看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情况是否与投资规模相适应,了解投入资产的构成和运用情况,以便确认投资人是否利用不相关的资产作虚假的投资注册等等。
增值税纳税人认定及检查
企业设立环节的增值税检查,其第一件事情就是对相关企业进行税种界定。作为从事投资以及生产和经营业务的纳税人,既可能缴纳增值税,也可能缴纳营业税。目前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比较复杂,许多纳税人并不知道自己所从事的经营事项究竟是应当缴纳增值税,还是应当缴纳营业税,所以,对一些新办企业进行检查,还存在税种认定的检查和纳税人的确认问题。
一、常见差错
在企业注册和转型环节,投资人需要处理的问题比较多,其中,税种的认定就是一个方面。由于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为17%或者13%;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的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的税率为6%。
因为上述税种的适用税率比营业税的适用税率(为5%或者3%)要高出许多,所以,部分纳税人在税种认定方面,会有意无意地将增值税混淆成营业税,常见的差错主要有三类:
1.应当作缴纳增值税纳税人认定的没有作相应的认定,以致本应缴纳增值税的业务却认定缴纳营业税,如对外承包的项目没有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管理,而是作为对外出租等,结果是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而没有缴纳增值税,从而给本企业带来了涉税风险。
2.混合销售业务没有作出正确的确认,如销售空调机的企业同时提供安装劳务,有些企业将安装劳务申报缴纳营业税等等。
3.建筑劳务的混合销售业务处理不当。从事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行为的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因而将建筑劳务缴纳增值税。
4.纳税人身份的认定不当。2009年1月1日以后,增值税的征税政策发生了变化,税务机关的管理思路也发生了变化,从而引发出一系列的涉税问题,主要问题是未按照规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部分纳税人年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的限额,应当办理认定手续,但是未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5.未按照一般纳税人要求建立相应的会计制度,进行成本、费用和销售核算等。
二、检查思路
对增值税纳税人的检查包括对纳税人身份的检查和对增值税业务的检查两个方面。对纳税人身份的检查主要是看有关企业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以及是否按照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要求核算和申报纳税;而增值税业务的检查主要是看某笔经济业务应当缴纳增值税还是应当缴纳营业税。其检查的思路和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般纳税人确认的检查
增值税的税收管理制度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税额计算、税款缴纳和会计处理等方面有较大的区别,所以,税务检查人员对增值税进行检查,必然首先对不同纳税人的划分进行检查。
对一般纳税人的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认定,税务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会检查如下内容:
1.检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是否完备
根据规定,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都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并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纳税人在递交申请报告和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后,经审核提供的证件和资料齐全,申请资料内容属实后,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方能成为一般纳税人。同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
税务检查人员检查时,会重点审核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是否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查对各项手续是否完备、真实,有无伪造、涂改和借用等方面的问题。
2.检查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规定的标准
税务检查人员检查时,会重点审核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核对企业申请的有关年度的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标准,检查申报表与其他财务报表所反映的数据是否一致。应注意的是,对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还需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财务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不准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额应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准抵扣进项税额。
3.检查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
按照规定,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以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范围内的,只要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向税务机关准确地提供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等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税务检查人员检查时,会深入调查研究,检查企业有无健全的会计工作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财务会计核算规章制度,能否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有无历年来的有关税务资料,分析确定纳税人是否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从而判定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二)小规模纳税人确认的检查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前述一般纳税人规定的量化标准(含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的标准以下,无论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的小规模商业企业)、非企业性单位、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标准如下:
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二是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三是从事物流服务以及部分现代服务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
四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对上述第一类小规模纳税人,只要其有称职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有完整的账册,能够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规定标准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下列纳税人一般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第022号)规定,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营业执照、银行账号证明、有关合同、章程或协议书等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再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后,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当其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可以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具体业务的增值税认定
在一般情况下,投资人新办开业,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人员会到该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现场进行察看,所以,对于多数新办企业的税种认定问题都会在这个环节解决。但是,少数经营项目的税种确认并不能够很直观地确认,而是需要结合具体业务进行分析和判断。所以,对于新办企业的第一次纳税检查,税务检查人员会很小心地将纳税主体的纳税人确认作为纳税检查的一个重要项目进行操作。
对于有混合销售业务的纳税人,如生产和销售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的企业、生产和销售铝合金门窗的企业、生产和销售玻璃幕墙的企业、生产和销售机器设备以及电子通信设备的企业等,税务机关主要检查其是否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签署的有关合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后从事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行为的纳税人,检查其是否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对从事新兴业务的企业,要检查其有关业务活动的业务流程,比如有些专门从事安全智能系统设计和安装的企业应当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这就需要通过有关业务的具体操作情况进行分析,从而确定应当缴纳的税种。
此外,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还会了解有关分支机构的管理情况,如有外发业务,还要看其是对外承包还是对外承租,看其取得的收入应当缴增值税还是应当缴纳营业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