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例分析与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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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采购业务稽查案例分析

案例1 节约采购成本的税收悲剧

原料采购是制造企业从事生产和经营业务活动的起点,也是货物进入企业的主要入口。在这个环节,采购人员根据企业的生产计划进行货物的采购,他们考虑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比较低廉的价格取得需要的材料,从而保证企业能够正常生产。但是,事实上,对于一个现代企业而言,采购环节也是涉税风险产生的第一关。如果采购人员没有税收意识,企业的涉税风险将由此产生。这里就有一则案例:

◎税务稽查

2014年10月8日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部门收到一封举报信,反映A企业未按规定取得运输发票。

由于该市的运输市场比较混乱,许多小型运输企业之间互相竞争,并且以不正当的手段互相打击对方,所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一些“举报”也是采取区别对待的态度。不过,这封举报信有些特别,内容相对比较具体,针对性也比较强,于是,主管税务机关就进行了具体处理。

10月18日,主管税务机关派专人对A企业2012和2013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2013年度接受虚开和代开的运输发票460万元。

◎稽查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如下决定:补缴增值税32.2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41.174万元,加收滞纳金2.5451万元,罚款173.374万元。

◎问题缘由

A企业为什么会出现如此严重的问题呢?经过调查,事情原来是这样的:

A企业是一家股份制民营企业,主要从事五金制造和加工业务,是2011年通过主辅分离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企业。为了提高生产和经营效益,企业改制后就加强内部管理,自2012年度开始实行费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其业务操作的具体流程是:董事会确定销售目标和利润目标,然后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的目标进行职能分解,并且将各职能部门的工作目标和成本费用捆绑在一起进行考核。

企业的职能部门分别为采购、技术开发、生产、销售和财务部门。以采购部门为例,该公司明确采购部门按公司的要求完成采购任务,同时将采购成本下降率作为该部门的考核指标,明确当年采购费用下降额的50%作为该部门有关人员的奖金。

以前,企业一般都与大型运输企业合作,完成运输任务,但是运输成本较高。公司改变考核方法以后,为了降低公司的运输成本,采购人员想方设法节约运输费用。

他们首先想到的是将合作伙伴改成中小型运输企业,有效地降低了运输成本。接着他们还尝试着与当地的个体运输专业户和个人车辆合作,从而进一步降低了运输成本,公司的采购人员也在这些活动中得到了很大的经济收益。

最近两年,运输业务又有了进一步细化。有人发现,如果与那些回程运输车辆合作,可以更进一步降低运输成本。于是,一种专门从事信息收集和交流的机构——货物配载中心应运而生。该公司的采购人员当然无法拒绝货物配载中心的低价格服务,于是,又与当地的货物配载中心合作,从而大大降低了运输成本。

对于配载中心提供的外购发票,A企业的采购人员也没有感觉到有什么不妥。因为他们将有关货物送企业仓库验收入库后,将货物发票与运输发票经“一支笔”签字后给财务部门,财务人员也没有认为这张发票存在什么问题。

财务人员的操作流程是,审核发票载明数量与入库单是否一致,报销金额凭企业“一支笔”签字同意报销的金额确定。对上述指标审核后,有关票据即可入账。况且,他们在运输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税务机关也没有提出不同意见。

但是,由于货物配载中心本身没有车辆,而只是提供信息服务,所以,他们无法提供自己的运输发票。而作为实际承担运输的过路车辆,由于他们是过路运行,载货往往是驾驶员的个人行为,他们也无法提供运输发票。为了解决运输单位的费用入账问题,“配载中心”就通过其他渠道购买或者以自运的名义向当地税务机关代开运输发票给有关单位入账,而运输单位具体负责运输业务的采购人员并不了解这样操作存在虚构的成份,是违法的。

分析以上业务,虽然有关事项经过了采购、审核和入账三个环节,事情发生在采购环节,但是采购人员不知道自己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的做法是错误的,他们关心的是所采购货物是否符合生产要求,价格是否合理;审核人员只会关心采购部门是否按计划采购,以及采购货物的数量、质量和支付的费用是否合理,一般不会想到有关票据上还存在涉税问题;而会计人员只会关注该支出项目是否经“一支笔”批准,据以入账的凭证和有关资料是否齐全,然后考虑的是在哪些科目中反映这笔业务……在这个案例中,从表象化上看,问题就出在“专业分工,大家各管各的事情”上!

◎案例点评

投资人投资一个企业,都想取得良好的投资回报。而投资人的投资活动,从开始到收回投资,其间存在一个过程,而这个过程又可以划分成若干环节,如在企业设立的时候有投资地点、行业选择,企业规模、经营方式的安排等;而企业正常经营则有原材料的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这些环节的每一步都涉及税收问题。以下是一个常见的例子:企业用现金购买原材料,按照职能分工是由企业的采购人员来完成的。当货物入库以后,采购人员将购货发票交给法人代表签字后,通知会计人员入账。会计凭签字后的发票和货物入库单入账,申报抵扣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但是五个月以后,税务机关查实该笔采购业务所取得的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属于偷税行为,企业补缴税款后还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应对纳税检查,就是要在纳税人涉税事项的第一个环节着手,强化有关人员的涉税意识,在完善有关业务流程上下功夫。

这里需要解决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在日常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许多企业的负责人认为,与税收有关的一切事项都应当由财务人员来负责。久而久之,财务人员也认为,一切涉税事项应当由自己来负责。但是,这些财务人员在处理涉税事项的过程中也感觉到,许多涉税事项他们想负责,但是无力负责;他们想处理,但是没有资格来处理;他们想控制,但是没有权力来控制!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尴尬的状态呢?其实原因很简单,按照工作职能,目前企业财务人员所从事的工作,都是一些事后反映(核算)的经济事项。而与该经济事项有关的纳税义务在到财务人员手中之前就已经产生了。如果财务想处理与这个经济事项有关系的涉税事项,他们所能够做的工作就是按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如果要对刚才的采购业务进行分析,导致企业补税罚款的问题出在哪里?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在现实生活中,多数老板往往会将责任落实到财务人员头上,认为财务人员没有为他解决税收问题。但是,事实上问题出在采购人员那里!纳税人如果要将材料采购的涉税风险问题解决,当然应当从采购环节开始!如果将投资和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展开分析,人们就不难发现,纳税义务的发生和实现,80%以上不在会计和财务环节!因此,我们同样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税收筹划和规避涉税风险的重点应当在投资、生产和经营等业务流程方面。通过实践我们也可以发现,有些涉税事项通过会计人员来处理,属于偷税;而通过前面生产或者经营环节来处理,则属于税收筹划。因此,我们不能认为企业会计和财务人员就能够解决所有的税收问题。

有没有在合法的前提下操作的环节呢?当然是有的,但是多数企业主要不在企业的财务环节,而是在业务操作环节,比如采购环节,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等等。进行纳税检查的应对活动,应当建立“全员管税”理念,关键是平时的基础工作要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