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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在校大中专学生是否有权参与原户籍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答:原户籍是农业户口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其户籍的迁出并不表明其已经脱离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所以会将户籍迁出原所在的村集体组织,是基于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需要。在校大中专学生虽然离开了原户籍所在地村集体,但其离开的目的并非是就业,而是到学校里学习,是一个典型的消费者。他们在校的生活费、学费以及其他的花费基本上是依靠在农村里的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供给。如果排除原农业户口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享受分配征地补偿费的权利,一方面会加重其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负担,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及农村的发展。因此,在校大中专学生在学习期间,仍然应看作是其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因此,如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召开村民大会等民主自治的方式进行表决,排除在校大中专学生享受分配征地补偿费的权利,这虽然符合村民自治原则,但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不能获得支持。
总之,迁出村农业户口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可以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