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农民进城务工通常是为了挣钱弥补生产和生活所需,因而暂时离开村集体经济组织。进城务工人员离开乡村来到城镇,并不意味着他们放弃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不意味着放弃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受益权益的分配。因此,不能以此为由取消村民待遇,停止收益分配,他们有权与其他村民一样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但是,如果进城务工人员被正式招工录用或成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法人代表,并具有稳定可观的经济收入及住宅条件,无需依赖土地的,这种情况下不予分配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