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95.在原居住地保留承包地,而在新户籍所在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农民,是否享有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权?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因结婚、离婚、丧偶而迁移户籍,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以前,在原居住地仍可以保留承包地。这是因为,户籍迁出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于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意味着就已经脱离了原集体经济组织。而且,在新户籍所在地取得承包土地之前,其保留了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从事实上看,该村民显然还未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其户籍已经迁出原居住地,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可以认定其已经不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在原居住地保留承包地,而在新户籍所在地取得承包地之前,迁出的村民可以要求参与原居住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