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配偶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否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
被告张某是某市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刘某是某公司的普通职工。二人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且一直未生育。张某毕业于北京一所重点大学,总是苦于自己的抱负得不到很好的施展,遂于2000年辞去政府工作,下海经商,与大学同窗好友合伙开了一家对外贸易公司。经过两三年的打拼,生意红火起来,拥有了两家分公司,家产颇为丰厚。张某渐渐以业务繁忙为名外出不归。久而久之,妻子刘某产生怀疑,经查发现张某与其公司一王姓业务员来往密切,共同出入各种场合,成双成对。刘某回到家中质问张某,张某竟坦然承认,经亲戚劝导,也不思悔改。夫妻二人经常因此发生争吵,感情急剧恶化。
2005年2月张某干脆从家里搬出与王某住在一起。刘某心灰意冷,2008年5月6日,刘某以丈夫与他人非法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与张某离婚,并同时要求张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张某也表示同意离婚,但对赔偿损失有异议。
请问,刘某有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吗?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问题。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事实状态。《婚姻法》规定,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同时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被告张某从家里搬出与王某住在一起,属于典型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而且张某也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而刘某作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张某给予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2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28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29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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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您提个醒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但会导致因感情破裂而离婚,而且还要赔偿对方的精神损失,这是受害者常常忽略的问题。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配偶对其进行一定的损害赔偿,以抚慰自己的精神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