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一方能擅自更改孩子姓氏吗?另一方能因此拒付抚育费吗?
案例
四川省某县居民赵四与李华(女)于2006年年底结婚,次年10月李华生育一女,取名赵莉。由于赵四重男轻女封建思想严重,对李华生女孩很不满,于是对李华恶语不断,有时甚至大打出手。2008年9月,李华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在调解和好无望的情况下,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赵莉(当时不满一周岁)随李华生活,赵四每月负担小孩抚育费200元。
2008年11月,李华经人介绍与本镇男青年黄某结婚。李华为孩子以后生活方便,没有通知赵四便擅自将孩子由“赵莉”变更为“黄莉”。2008年4月,赵四获悉这一情况后,对女儿改姓十分不满,认为李华未经自己同意,擅自更改女儿的姓氏,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要求李华将孩子的姓氏恢复为原姓氏,否则将拒付抚育费,遭到李华的拒绝。
本案中,离婚后李华能擅自将“赵莉”改名为“黄莉”吗?赵四能以此拒付抚育费吗?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离婚后子女姓氏的更改问题。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据此,《婚姻法》虽然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并未规定父母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氏随意更改。未成年人在变更姓名时,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所以,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
在本案中,既然赵莉已随了其父姓,其姓氏就不得随意更改。李华未经赵四的同意,擅自给女儿更名的行为是欠缺法律依据的。另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决定姓氏,否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做法都是不当的,如果引起纠纷,人民法院将责令恢复原来的姓名。因此,李华再婚后单方面将孩子姓氏改为继父姓氏的做法无法律依据,是不恰当的,应当予以纠正。但赵四也不能因为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22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给您提个醒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