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10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如何解决?
案例
张跃(男)和王平(女)于1999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起名张莹。二人婚初感情尚好,但张跃好赌成性,又常在外面与一群朋友喝酒,不务正业。王平在一家私企工作,早出晚归,操持家务。张跃不管不问,只顾自己玩乐,二人为此经常争吵,夫妻关系日渐冷淡。
2012年6月7日,在一次争吵之后,张跃竟对妻子大打出手,愤怒的王平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并且请求法院判令已满12周岁的女儿张莹归自己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元。被告辩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要求女儿随自己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应当如何认定呢?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本案中,张莹年满12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了一定的辨别能力,在家庭生活中,子女已经可以感受到与父母的感情亲疏,对于谁能给自己更多的关爱、与谁一起生活更有保障,自己完全可以作出判断。
在本案中,张跃整日饮酒、赌博,是一个没有家庭责任感的人,孩子与他一起生活没有任何保障,母亲王平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且对女儿照顾得比较好,并且张莹也明确向法院表示,父母离异后,愿意同母亲共同生活。因此,综合以上因素,王平、张跃解除婚姻关系后,女儿张莹归母亲王平抚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其父亲张跃应支付抚养费。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36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民法通则》
第11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2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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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您提个醒
10周岁以上子女在父母离婚后到底归父母哪一方抚养,应当适当考虑孩子的意见,这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是十分有利的,也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