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受害方怎么办?
案例
吴某(男)和王某(女)于2013年6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做服装生意。因生意不顺,加上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执,2013年7月20日晚,双方发生矛盾,吴某一气之下将家中的电器、家具等物品砸毁。王某见两人继续生活无望,于8月底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其与吴某离婚,并由被告赔偿毁坏财物之损失。经物价事务所对被损坏的家庭财物进行评估,总价值为6300余元。吴某同意与王某离婚,承认其毁坏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于是,当地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赔偿当属原告的家庭财产损失部分5800元。
但离婚后不久,王某不经意间发现吴某在当地还购有一处价值为6万元的房产。于是王某又向法院提出诉讼,诉称吴某隐瞒购有房产的事实,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在双方已离婚的情况下,王某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离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各自所有的,除特有财产外,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所得的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等等。《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的被告吴某隐瞒其购买房产的事实,侵犯了王某的权益,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王某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资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5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6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7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0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给您提个醒
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是有悖《婚姻法》精神的。法律也规定,分割财产时,对做出上述行为的当事人,可以不分或者少分。同样,当受害方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时,不要忘记通过诉讼的渠道,即使在离婚后,也可通过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