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说明警示不充分,生产者应否承担责任?
案例
2009年某日,某蛋糕店店主购买了10瓶杀虫气雾剂。过了几天,三名工人在蛋糕店制作间、营业厅和二楼清扫卫生,并用该杀虫气雾剂进行喷洒,使用了两瓶半。下班时,一名工人在关闭电灯时发生爆炸,一人被炸成重伤,另外两人造成轻伤,造成一些财产损害。经现场勘验,是空气中的杀虫气雾剂浓度过高所致。受害人找到该杀虫气雾剂生产厂家要求赔偿,遭到拒绝。厂家辩称,产品已贴有易燃品标识,不应负赔偿责任。
经查,该杀虫气雾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检验报告、农药临时登记证、注册商标,产品包装上注明“可按10平方米房内喷射15秒的剂量做空间喷射,喷后若关闭门窗约20分钟效果更佳”,产品有易燃品标识,但没有易爆品及切勿接触电源等字样,没有适当的禁止性、警示性说明。
那么,产品说明警示不充分,受害人能否要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产品缺陷导致的赔偿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主要是三种: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和产品说明或者警示不充分。
构成产品说明或者警示不充分这种缺陷,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 1)在一项产品中存在致害危险。产品说明、警示不充分构成中的致害危险,只能是一般危险,不能是高度危险。如果一项产品具备高度危险,则是危险物品,不再适用产品侵权责任,而是应当适用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规定。( 2)产品存在合理说明或者警示具有高度必要性。正因为产品存在致害危险,如果要避免该产品在使用中的危险,就一定要进行说明或者警示。说明或者警示的必要性的判断标准,就是通过合理的说明或者警示,能够使危险减少或者避免,如果不采纳该说明或者警示就不能使产品得到合理安全使用。( 3)没有说明、警示或者说明、警示不充分。说明、警示是否充分的标准。应当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的要求是,正确说明产品存在的危险,以及正确使用该产品、避免产品存在的危险,达到使用的合理安全的要求。《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等等。
本案中,被告生产的杀虫气雾剂产品尽管有质量合格证,但是由于该产品的主要成分为液化石油气,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生产者仅在用量上作了建议性的使用说明,没有易爆品及切勿接触电源等字样,没有作适当的禁止性、警示性说明,使其存在危及人身及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故该产品属于缺陷产品,由此造成人身及财产的损害,生产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产品质量法》
第27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28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54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侵权责任法》
第41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45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给您提个醒
产品说明或者警示不充分的侵权责任与其他产品侵权责任的承担是一样的,消费者在维权的过程中需要学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