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盆从阳台掉下砸伤行人,应该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
王先生晚上下班骑车经过某小区6号居民楼下,突然被从天而降的一花盆砸中胳膊,造成右手严重骨折,被送往医院抢救,共花去治疗费9000余元。当地派出所民警、巡防员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立即在现场展开了调查。
事后,王先生挨家找该楼的住户询问,但所有住户均不承认砸伤王先生的花盆是自家的。无奈之下,王先生将二楼以上的8户居民全部告上法庭,要求8被告赔偿自己误工费、医疗费等共1. 5万余元。
经查,8户居民中有2户居民举证证实自家阳台已封闭安装了防盗网,花盆不可能坠落。
本案中,王先生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共同危险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责任承担问题。共同危险行为的损害后果是共同危险行为作为整体产生的结果,因此作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都应给予受害人补偿。但是共同危险行为诉讼中的被告人,如果已经证明自己实施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表明他(或者他们)不属于“不能知其中孰为加害人”之一部分,当然也就不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建筑物上搁置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建筑物上的搁置物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存在损害事实;建筑物致人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所有人有过错。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
本案中,王先生的骨折是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但是2被告已举证证实阳台已封闭安装了防盗网,花盆不可能坠落,即没有实施加害的行为,所以应免除其责任。而其余6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因而作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给予王先生补偿。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85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87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给您提个醒
由于损害结果是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为了维护被侵权者的合法利益,采取特殊的衡平措施,尽力给受害人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