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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致残,能否要求雇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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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某是一名安装工人,受雇于蓝天广告公司。一次,为公司安装一个巨大的广告牌时,因踩空而从二楼掉下,当场昏迷,经过医院的急救,虽然保住了性命,但是由于头部受到强烈撞击造成下半身瘫痪,从此丧失了劳动能力。其住院期间共花去医药费9万多元。但是广告公司仅仅赔偿给张某5万元,并声称受伤致残是张某自己不小心造成的,与他们无关,他们没有过错。双方协商没有达到一致,最后张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雇主赔偿其医疗、误工、营养费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11万元。

本案中,雇员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致残,能否要求雇主承担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雇工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时雇主的赔偿责任问题。雇工“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虽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也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雇主责任,是指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或者遭受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认为构成雇主责任要同时符合三个要件: ( 1)雇员必须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伤害或者遭受伤害。(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必须存在致人伤害或者遭受损害的后果。只有发生损害后才会有救济。如果他人或者雇员未受到损害,就不存在产生雇主责任的前提条件。( 3)雇员致人伤害或者遭受损害不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

本案中,张某受雇于蓝天广告公司,在从事广告牌的安装过程中遭受到伤害,造成了下半身的瘫痪,且该损害不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蓝天广告公司又不能举证证明张某是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伤残的,所以蓝天广告公司应当承担张某损害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1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12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给您提个醒

一般认为构成雇主责任要同时符合三个要求: ( 1)雇员必须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伤害或者遭受伤害。(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必须存在致人伤害或者遭受损害的后果。( 3)雇员致人伤害或者遭受损害不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