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保安强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
李女士在市区某大型超市购物后,经过超市出口时,报警器发出了响声。随后,该超市保安对李女士所购物品以及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和衣兜等私人物品进行20多分钟的检查,随后一名女保安带着李女士来到保安处,要求李女士脱掉裤子进行检查,并进行恶语威胁。经反复查验,超市没有检查出偷盗的商品,于是就允许李女士离开超市,后李女士提出抗议,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1万元。
本案中,李女士是否有权要求超市赔偿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侵害公民人格尊严的法律责任。人格尊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得到了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公民的人格尊严权,主要是指公民的姓名、名誉、荣誉、肖像等方面的权利。具体到消费者,这种人格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所享有的姓名、名誉、荣誉、肖像等人格不受经营者非法侵犯的权利。维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既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经营者的义务。《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本案中,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该大型超市作为经营者,应当维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超市对李女士进行无端怀疑,又对李女士进行非法盘查和搜身,在严重侵害李女士人格尊严的同时,也违反了其所应当承担的维护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义务,因此作为经营者的超市应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某有权要求超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宪法》
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民法通则》
第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14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27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给您提个醒
超市搜查顾客的报道屡见报端,不少顾客法律意识不强,竟“配合”超市进行检查。事实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警察才有权力按照法定程序对公民进行人身搜查。超市保安即使在掌握了顾客行窃的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也只能将顾客暂时控制住,并拨打报警电话,请公安民警前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