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以新买的汽车出资的,其他出钱的股东一致压低汽车的评估价格,车主以为有道理“坦然接受”
案例背景
李明和王朝是大学同学,关系很好。毕业后两人一直在同一家建材公司做销售员。李明和王朝工作认真,乐于助人,经常帮其他部门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因此对各部门都有一些了解,闲暇时都喜欢读书充实自己。在工作上,两人是合作伙伴,共同努力。两人经常交流思想,互荐好书,共同进步。工作的几年,李明和王朝都业绩不错,该公司的效益也很好,因此两人在积累了实践经验的同时,也都有了一些积蓄。
2014年10月,李明和王朝打算成立一家主营建材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市场调查和两人多年来对建材市场的了解,他们得知成立一家经营品种齐全的建材公司,至少需要资金八十万元。二人对出资分配进行了商议,李明可以拿出50万元资金,王朝因刚买了一辆价值35万元的汽车所以没有那么多的资金投入公司。于是,王朝想到了以新买的汽车出资,新车的市场估价不少于30万元,而且公司成立后可以把这辆车作为跑业务的车。但是,李明认为王朝的车是二手的,故意压低汽车的评估价格,称最多值25万元。王朝也觉得李明的话有道理,这辆汽车虽然是新的,但自己的确已经使用了,也算是李明所说的“二手车”了。王朝不懂法律,也没有查找相关法律规定,而是对于李明压低汽车价格的行为坦然接受。后来,王朝的一个学法律的朋友得知此事后告诉他,依照法律规定,李明无权低估汽车价格。王朝这才知道自己吃了亏!可见,学法懂法是多么重要!
律师分析
股东可以用实物出资,但用来出资的实物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该实物应该可以通过估价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和计算,可以依法转让,股东取得股权是以牺牲其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将其持有的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公司为代价的,因此,股东向公司出资的财产必须具备产权的可转让性,使其出资的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公司,由公司对该出资财产独立享有所有权。此外,该实物对投资公司应具有有益性。有益性指该出资的实物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能够为公司带来实际利用价值。该案中王朝用来出资的新车作为跑业务的车,具有有益性,并且可以被评估且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可以用来出资。
股东以物品作为出资的,其他股东对物品的估价应该是公平的,以市场实际价格为准。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王朝的新车根据市场估价是不少于30万元的,但是李明只是凭借自己的预估对该车进行估价,价格低于市场估价,这么做是不合法的,是不客观的,李明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该车的实际价值,不能故意压低价格。可是作为实物出资人的王朝因为不懂法律,在汽车被压低价格时,没有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坦然接受。由此可见,王朝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都是不懂法害了他!
温馨提示
股东可以用法律规定的非货币作为出资,对非货币财产要进行估价,估价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高估或者低估财产的价值,以维护股东的正当利益。作为股东,要具有法律常识,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