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我国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历史演变
一 改革开放前工资类别制度
我国地域广阔,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均衡,地区工资收入差距存在由来已久。1956年工资改革时建立了工资区类别制度,当时设定不同工资类别的主要依据是:第一,各地区物价和生活费用水平差异较大,为了保证各地区职工保持一定的生活水平,就要实行有差别的工资制度,因此可以说物价和生活消费水平是实行地区工资类别的最根本的原因;第二,适当照顾重点发展地区,以鼓励和吸引职工到这些地区工作;第三,适当照顾生活条件艰苦的边远地区,以鼓励职工安心在条件艰苦的地区工作。同时在安排地区工资类别时,还从实际出发,适当考虑了各地区的现实工资状况(李唯一,1991)。由此可以看出,中央政府是根据地区的物价水平、区域发展计划以及相关的人事管理体制来划分工资区类别的。当时将全国分为11类地区工资标准,不同种类的职工执行不同的工资类别标准,地区工资类别越高的地区享受到的工资水平也就越高(见表2-1)。同一类别职工最高地区和最低地区工资标准差额最高为77.8%,即最高地区工资标准是最低地区的1.78倍。为了鼓励人们到自然环境较差的边远地区工作,像西藏、青海、新疆等边远高寒艰苦地区工资类别较高,因此改革开放前一直到改革开放初期,西藏、青海等地的工资水平都高于沿海地区。
二 改革开放后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发展变化
改革开放以后,经过几次大的改革,我国工资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动,地区工资类别也进行了多次调整,地区工资收入差距开始出现变化。1985年企业工资改革引入了市场机制,使企业的工资水平与劳动绩效和劳动生产力逐步挂钩;1993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建立起了正常增资制度、地区津贴制度和奖励制度。经过这两次大的工资改革,地区工资类别制度的作用逐渐减弱,市场机制的作用逐步加强,从而影响地区工资水平的因素也逐渐从政策因素转向经济因素。但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央政府在工资决定过程和控制地区间工资收入差距中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因此沿海和内地间的收入差距还非常小。如从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地区间工资收入差距变化不大,最高和最低省份的平均工资之比都在2倍以下。而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城镇地区工资管理制度的分权化,市场化的工资决定机制不断强化,地区收入差距开始扩大。到80年代末期,沿海地区平均工资超过西部地区,且在此之后,沿海地区的收入增长一直处于领先地位(Sylvie Démurger等,2008)。从表2-2可以看出自1984年起,我国地区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差距开始超过2倍,虽然在80年代末期和90年代初期差距有所下降,但自1993年以后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继续拉大,到2001年达到最高点2.75倍,之后随着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均衡发展战略的实施,地区工资收入差距有所缓解,但基本保持在2.4倍以上。
表2-1 1956年工资改革时实行的地区工资标准种类一览表
表2-1 1956年工资改革时实行的地区工资标准种类一览表-续表
总体上看,改革开放后地区间的工资收入差距是逐步扩大且呈波浪式发展态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差距由1978年的1.77倍扩大到2018年的2.34倍;工资收入水平的绝对差额增长较大,最高地区和最低地区的工资差额由1978年的394元扩大到2018年的85695元,地区工资水平的绝对差额持续扩大(见图2-1)[1]。
表2-2 改革开放后我国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差距
表2-2 改革开放后我国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差距-续表
图2-1 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