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十二五”时期地区工资水平及增长情况
一 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及增长情况
(一)各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的总体定位
我们借用波士顿矩阵[2]来判断各地区工资收入水平的定位(见图2-2)。
将“十二五”时期(2011~2015年)各地区年平均工资增长速度设为横坐标,各地区年平均工资水平设为纵坐标,其具体含义分别为:“双高区”表示工资水平及其增速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基高增低区”表示工资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增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基低增高区”表示工资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工资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双低区”表示工资水平及其增速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
从图2-2中可以看出,“双高区”只有北京、西藏两个省份,即在“十二五”时期,北京、西藏的平均工资水平和增长速度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高增低区”全部位于东部地区,分别是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5个省份,这些省份工资水平较高,增长速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基低增高区”有15个省份,分别为东部地区的海南、福建和山东,东北地区的黑龙江和吉林,中部地区的江西、湖北和湖南,以及西部地区的贵州、广西、甘肃、四川、云南、重庆和新疆等省份,这些省份的工资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增长速度高于全国水平。“双低区”有9个省份,分别为东部地区的河北,中部地区的河南、安徽和山西,西部地区的内蒙古、陕西、宁夏和青海以及东北地区的辽宁,这9个省份的平均工资水平和增长速度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数低增长快的省份大多位于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这种情况有利于缓解这些地区与东部地区工资收入水平的差距。但“双低区”省份工资水平较低,大多又为中西部地区的省份,如果长期处于低工资增速的状态将不利于建立合理的地区工资关系和进一步缩小地区工资差距,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图2-2 “十二五”时期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地区分布
(二)各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变化情况
“十二五”时期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为51688元,高于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地区有7个,24个地区的年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年平均工资水平最高的北京市为93378元,最低的河南省为39371元,两地相差54007元,最高地区是最低地区的2.37倍,比“十一五”时期的2.48倍略有缩小。从地区平均工资水平变化情况来看,到“十二五”时期末地区平均工资高低差额比“十一五”时期末的2010年增加了27607元,地区之间工资收入水平的绝对差额持续扩大。
如表2-3所示,与2010年相比,2015年全国只有浙江和湖北两个地区平均工资水平排名未发生变化。平均工资水平排名上升的有17个省份,其中上升最快的贵州上升了12位,从2010年的第24名上升到2015年的第12名;其次是新疆上升了8位,海南上升了7位,甘肃上升了6位,四川、云南和福建都上升了4位,其余的变化不大,都是上升了1~2位。除海南、福建外,上升位次较多的省份位于西部地区。平均工资水平排名下降的有12个省份,其中位次下降最多的辽宁下降了13位,从2010年的第12名下降到2015年的第25名;随后是山西、河北和内蒙古,分别下降了10位、8位和7位;还有陕西和河南都下降了6位,安徽下降了4位,其余省份都下降了1~2位。从地区平均工资排名的总体情况来看,地区工资收入水平的格局变化较为明显,特别是排名处于中低区域的省份变化较大,西部地区的部分省份呈现较强的上升趋势,少数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排名下降较快,但排名在前几位的省份基本没有变化,说明高工资收入的省份基本已经固化,而中低收入的省份还在不断调整。
表2-3 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及排名变化情况
表2-3 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及排名变化情况-续表
(三)各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增长情况
从平均工资水平增长的绝对额看,“十二五”时期工资水平大幅增长,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了25490元(见表2-4),高于“十一五”时期18339元的增长水平。全国有11个省份平均工资增长额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主要位于东部和西部地区。有20个省份的平均工资增长额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增长额最小的是河南省,“十二五”时期仅增长了15584元。从地区工资水平绝对额的总体增长情况看,增长额最高的西藏增长了47951元,高出河南的增长额32367元,与“十一五”时期地区间增长额高低相差21074元相比,地区工资水平增长额高低差明显扩大;“十二五”时期工资水平增长额地区高低倍数为3.08倍,比“十一五”时期2.57倍的高低倍数扩大了0.51倍。整体上看,“十二五”时期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绝对差额呈扩大的趋势。
表2-4 “十二五”时期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增长情况(按增长额排序)
表2-4 “十二五”时期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增长情况(按增长额排序)-续表
从平均工资水平增长速度看,“十二五”时期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年均增长11.16%,比“十一五”时期14.96%的增长速度降低了3.8个百分点,总体来看,工资水平的增速与我国整体经济由高速发展转入中低速发展时期较为吻合。17个省份平均工资增速快于全国平均增速,其中增速较高的是贵州、西藏、新疆和海南,分别增长了14.43%、14.42%、13.44%和13.36%,除北京、山东、福建、海南位于东部地区外,这些增长速度较快的省份大多位于中西部地区。另外14个省份平均工资增长速度低于全国平均增速,其中增速最慢的是辽宁,年均增速仅为8.73%;其次是河南,年均增速为8.77%,排在倒数第二位。
二 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及增长情况
“十二五”时期,城镇私营经济发展较快,工资水平显著提高。除西藏外,2015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为39589元,比2010年增加了18830元,年均增长13.78%(见表2-5)。2015年地区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最高的北京市为58689元,最低的吉林省为27774元,高低倍数为2.11倍,比2010年1.92倍的高低倍数有所扩大。“十二五”时期有14个省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年均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增速最快的前五位分别是天津、甘肃、北京、重庆、山东,增长速度都在16%以上,最高的天津年均增长速度达到17.30%,增速较快的省份主要是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16个省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增长速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排在后三位的分别是湖北、吉林和内蒙古,年均增长速度都在10%多一点,其中内蒙古年均增长率为10.32%,位列倒数第一(见图2-3)。
表2-5 地区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率
表2-5 地区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率-续表
图2-3 “十二五”时期地区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年均增长率
注:西藏地区数据缺失。
各地区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差距较大。2016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2833元,其中平均工资水平最高的是北京,为65881元,最低的是吉林,为30184元(见表2-6),高低差额为35697元,高低倍数为2.18倍,比2015年2.11倍的高低倍数有所扩大。同时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始终低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工资水平,2016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比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高出24736元,非私营单位是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1.58倍。各地区城镇私营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工资水平差距也不相同,其中二者差距最大的是上海,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是私营单位的2.54倍,大大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二者差距最小的是福建,非私营单位是私营单位的1.34倍。
表2-6 2016年地区城镇私营单位与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比较
表2-6 2016年地区城镇私营单位与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比较-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