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新常态下股份制银行助力破解“僵尸企业”难题研究——以宁夏为视角
赵志江 赵 曦 赵 丹 任嘉嘉
一、“僵尸企业”产生的背景
2015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16年要以供给侧改革为主,并提出五大任务:去产能、去杠杆、去库存、降成本、补短板,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了治本良药。其中,去产能列为首要任务,而处置“僵尸企业”就是“去产能”的“牛鼻子”。
所谓“僵尸企业”具体描述为“持续亏损三年以上,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不能达到国家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不能实现技术升级、产品更新换代,但占有一定的资源,且长期以来靠政府和出资人的支持或银行贷款勉强生存、扭亏无望的企业。”
宁夏工业基础薄弱,规模实力较小,产业结构倚重倚能特征明显,煤炭、电力、冶金、建材等传统行业一直占主导,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这些产业受到了很大冲击,效益越来越低,竞争力越来越弱,逐步演变成“僵尸企业”。
而处置“僵尸企业”的第一步,就是要对现存的“僵尸企业”的基本情况有所掌握,了解这些企业的生产状况如何、涉及多少职工、企业后续如何处理等,从而为未来的企业改革提供参考。2015年底,自治区政府就当时宁夏国资委监管的34家区属企业和5家参股的国有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并且确定了“僵尸企业”的界定标准,主要侧重财务和生产经营两类指标,包含营业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率、资产总额、两金占有率、贷款金额、拖欠税金和工资等16项指标,初步确定了包括宁夏区属独资企业、自治区政府和央企参股的合资公司等在内的19家“僵尸企业”,开启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科学规范有效清理“僵尸企业”的序幕。
二、政府破解“僵尸企业”的基本思路——发挥金融之力
主要有五大路径:一是从解决“僵尸企业”入手,关停并转,用产权转让、关闭破产等方式加快清理退出;二是剥离出来,重组合并,重新配置资源;三是用“腾笼换鸟”的思想去换产品、换技术、换新的运营模式,提供有效供给;四是扩大出口,开辟新的市场,从需求端加快去产能;五是加快产能输出,在供给端消化产能。
宁夏的19家“僵尸企业”中,有11家企业连续3年产能利用率为零,8家企业产能利用率在20%~30%之间。19家“僵尸企业”资产负债率均超过100%,且从2013年到2015年呈现上涨趋势。此外,19家企业无法偿还且拖欠一年以上的负债总额达到84.59亿元,且19家企业贷款总额也超过80亿元,已经资不抵债,基本转不动了。为此,自治区政府对所属僵尸企业开展改革重组。最终,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36家经过改革重组形成了7大企业集团。已经确定的19家“僵尸企业”交由具体企业集团进行内部处置。
比如,联创轻纺集团下属有7家“僵尸企业”,有的已经停产20年,早就没有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与职工,有的苟延残喘,失去了市场的活力与竞争力。它们都随同母体整合到了2016年年底新组建的宁夏旅游集团。宁夏旅游集团规划了旅游发展、资本管理、商务投资开发、国际会展4大板块。宁夏旅游集团成立短短几个月时间内,一手抓组建工作,一手抓战略谋划,启动了集团发展战略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编制工作。有的“僵尸企业”还有土地、厂房等固定资产,如果符合新集团产业发展方向,其资产和人员就可以纳入新的业务板块,在集团的发展中带动、实现了资产的盘活和人员的再就业;有的“僵尸企业”不符合新集团产业发展方向,在重组的过程中就以注销方式解决掉了。
三、股份制银行破解“僵尸企业”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及对策
(一)主要困难
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助力政府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一方面会受到不良贷款率、问题贷款率、现金回收额等经营指标考核压力,一方面也可能被迫执行政府为维持稳定提出的与自身信贷政策相背离的行政要求,股份制银行的经验和管理面临很大挑战,在处理破解僵尸企业过程中普遍存在困难和问题。
一是僵尸企业普遍生产经营困难、缺乏个人诚信经营、逃避银行债务,且具有一定的传导性。二是政府过度干预,影响正常的清理处置行为,如:地方政府要求银行不抽贷,阻碍银行正常收贷;地方政府债务责任减免,影响银行行使索赔权;地方政府干预司法,增加银行保全资产的执行难度等。三是银行的处置手段单一,缺乏经验。四是国有僵尸企业的社会负担沉重,影响正常的清理处置;民营僵尸企业清理处置,信贷资产保全困难。
(二)对策建议
面对僵尸企业的挑战,商业银行不应等靠要,而是要积极响应,加大对风险客户的调查排查力度,加大与政府、债权人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的沟通联络,最大限度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抓住“僵尸企业”清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业务机遇。
1.多方面防范信贷风险,加大僵尸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力度。积极应对个别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情况。一是要及早研究,收集企业逃废债的典型案例,制定有针对性的策略,充分利用法律手段遏制企业逃废债。二是要及早发现,强化风险客户的监控和预警工作,深入了解实际经营情况,对外担保和实际还款能力,重点关注企业资产转移、厂房租赁和股权转让等形式的逃废债务行为。三是要及早处置,针对有逃废债嫌疑的企业,及时采取有利于信贷资产保全的风险处置手段,如提前清收、追加担保等等,保全债权,减少贷款损失。对有充足证据证明企业有逃废债行为的,通过司法程序,媒体曝光,列入失信人名单等措施,加大打击力度,遏制企业逃避债务的行为。
对深陷担保圈、担保链的“僵尸企业”,商业银行要深入了解情况,分类采取不同的策略,力争通过最佳方式来“打破圈链”控制风险蔓延。一是提高贷前调查和风险评估能力,加强对贷款客户第一还款来源的分析研究,深入调查贷款客户及其对外担保状况、资产负债情况,减轻过度依赖抵押和担保的状况。二是对于已经确定涉及担保圈、有可能出现代偿风险的企业,要积极与贷款企业沟通,说服其使用闲置抵押品或其他担保方式强化风险缓释;对于临时出现资金紧张,不能及时偿还本息的客户,酌情给予再融资;对于确实无法正常经营的客户,及时采取收回贷款、资产保全、法律诉讼等措施。
在僵尸企业贷款被认定为不良贷款以后,银行多数采取转让和核销的方式处理,手段相对单一,难以最大限度地保护银行利益。银行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灵活处置。对临时出现困难,但是通过帮助能够恢复正常经营的企业,可通过再融资、调整还款还息期限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于重整无望的企业,要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追究保证人的代偿责任等方式保全银行资产。
2.强化与政府沟通,借助债权人委员会等方式主张权利。“僵尸企业”清理处置应坚持市场化、合法化原则,部分地方政府在银行保全资产、处置不良等方面进行干预,银行不能一味迎合,应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充分阐释银行的各项信贷政策,争取当地政府的了解和支持。同时,积极参与债权人委员会等平台,协调各方的利益,实现信息共享,一旦出现不利情况,及时维护银行合法权益。
3.建立客户动态分析机制,探索“僵尸企业”信贷管理方式。商业银行应充分发挥大数据分析的优势,建立客户动态信息分析机制,从企业销售收入等指标入手,全面分析企业经营管理现状、变化趋势等,提高客户风险预警能力。结合公司财务报表、互联网舆论等内外部信息,做好客户风险排查工作,及早发现存在“僵尸企业”风险特征的客户,建立名单制管理模式,实施“一户一策”的差异化信贷管理措施。同时,根据客户的实际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名单,避免实施“一刀切”的信贷政策。
深耕主业。部分“僵尸企业”可以靠自身力量深耕主业,实现自我脱困。在这方面,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信贷政策和企业经营能力可能出现实质性改善的前提下,对企业进行适当帮扶救助。在争取地方政府减税的同时,通过降低贷款利率等手段,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或积极协调其他债权银行,合理利用再融资,调整还本付息期限等手段为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转型发展。部分“僵尸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向新兴行业转型等措施,改善经营、渡过难关。部分企业可能由于转型顺利、过渡良好而起死回生,逐渐恢复正常的造血功能;另一部分业务由于盲目投资,使得本已紧张的资金链再度收紧,加剧了其死亡的步伐。因此,商业银行对“僵尸企业”的转型发展行为要认真研判谨慎对待,对其观察一段时间,准确判断转型效果,及时调整信贷政策。对于转型思路清晰、盈利能力提高的企业,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
兼并重组。对于现有的资产和资源仍然具有价值的“僵尸企业”,兼并重组是一次性整体解决问题的重要方式。随着地方清理处置政策的逐步出台和落实,兼并重组步伐开始加快,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融资需求为商业银行尤其是股份制银行带来并购贷款、并购基金、并购债券投资等投行业务发展机遇。商业银行应以此为契机,对确实能够改善企业财务状况、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的“真重组”,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对于简单物理合并、拖延清理处置时间的“伪重组”,要及时退出信贷支持。
破产清算。目前,“僵尸企业”破产清算仍存在一定阻力。从外部环境来看,企业破产退出的运行机制尚未完全理顺,阻碍了“僵尸企业”通过破产渠道退出市场。从地方政府来看,“僵尸企业”的破产退出会降低地区GDP和财政收入,增加就业压力和社会不稳定因素,所以地方政府一直想要尽可能多地维护僵尸企业,个别政府甚至不允许法院接受破产案件,阻止“僵尸企业”破产清算。从债权银行看,一旦法院接受“僵尸企业”破产申请,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将被解除,执行程序将被终止,可能增加债权银行的资产损失。作为商业银行,在企业申请破产前,应及时行使抵质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或担保人的代偿责任;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仔细甄别企业是否存在通过恶意破产逃废银行债务的情形。对债权表登记的债权存在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损害了商业银行合法权益的,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特别是民营“僵尸企业”,在清理处置的过程中地方政府的关注度低、支持力度低,自我救助能力较差,兼并重组缺乏动力,破产清算存在困难。针对其资产处置程序更具灵活性,应密切关注民营企业可变现资产,抓住资产处置的最佳时机,推动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变现,提高流动性。
债转股。“僵尸企业”通过债转股,可以显著降低负债率,快速提升盈利能力,缓解经营困难。对于商业银行,可以降低不良贷款率,提高资产质量。但银行的债权变为股权后,失去了优先受偿权,而且也阻碍了“僵尸企业”市场化清理处置,还可能使“僵尸企业”有机会采取更多举债,加大财务杠杆,沦为简单的账面腾挪,使得风险后移甚至扩大。因此,商业银行应充分评估债转股方式的优缺点,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债转股对象,资产协议和具体条款,按照市场化定价机制,找到合适的接盘者。
转让“壳资源”。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注册制延迟的大背景下,上市公司“壳资源”的价值被凸显。在转让“壳资源”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可以争取成为募集资金的托管银行,实现可观的存款沉淀;在企业经营改善、业绩提升后,将给商业银行带来更多的业务合作机会,实现银行与企业的双赢局面。因此,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上市公司“壳资源”的动向。
(作者单位:中信银行银川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