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征地拆迁政策与实施管理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三节 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政策

地上附着物(含青苗)补偿费归其权属人所有,这是被普遍接受和没有争议的。但是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和使用问题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地方做法各不相同。

一、国家政策规定

(1)明确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2004年10月21日)、《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05〕1号,2005年1月24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2004年11月3日)均有类似规定。

(2)明确安置补助费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的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均有类似规定。

(4)要求加强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情况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均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还规定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此外,《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规定了留归被征地农民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民个人所有,要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农民参加商业保险;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批准程序,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事后要将土地补偿费的实际开支、管理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要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统一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并设立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统一进行管理,收支公开。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二、各省(直辖市)政策规定

(一)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了根据征用集体土地权属不同确定支付给相应对象的政策,如征用的集体土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属村民小组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民小组;属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二)土地补偿费支付政策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2011年3月2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2005年5月27日)规定必须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2010年8月17日)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未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在征收土地后有条件调整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方案,由村民会议或者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2006年6月22日)规定已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销建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三)安置补助费支付政策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被征地农民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时全额发给农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规定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由用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统一安置被征地农户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属于已承包到户的安置补助费,要全部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属于未承包到户的安置补助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规定安置补助费要根据不同安置途径确定支付对象。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用地单位统一安置被征地农民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安置单位;经被征地农民申请,并与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全额发放给被安置人,由其自谋职业。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

各省(直辖市)均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于集体的部分,其使用方案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具体如下。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鲁政发〔2004〕25号,2004年3月21日)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民个人的部分,要引导其投向生产性支出,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部分,应纳入公积金管理,不得分配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偿资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费用,要优先解决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发展集体经济,兴办公益事业。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费归个人的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归集体的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规定留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土地补偿费中扣除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后,其余部分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发展第二、第三产业,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出路,兴办公益事业。

(五)加强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监管的政策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规定支付给农民个人和农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用,应在资金下拨到位后1个月内,由村委会负责制定明细的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张榜公示,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向村民公布收支状况,对使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数额较大的,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规定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留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征地补偿费使用方案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征地补偿费到位及分配使用情况,及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监察、审计、国土资源、农业、民政等部门,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落实、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民主理财的各项制度,定期检查征地补偿费的收支状况,重点检查土地补偿费是否实行专款专用,是否用于被征地农民购买保险,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兴办公益事业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用,其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集体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张榜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并上报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和监察部门备案。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情况提出质询,有关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作出认真、负责的答复。